孩子被抢,父亲上演夺刀反杀,是正当防卫吗?

最近在知乎刷到一条高赞问题,说是一位父亲骑车接三岁女儿回家,途经小巷子,遇上三名人贩子,当着父亲的面抱着女儿就跑。

人贩子还手持匕首,父亲将三名人贩子都打死了...

01

夺刀反杀人贩子

问题来了,一个人反杀三个人,而且刀刀致命。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呢?

我们先来看看原题:

孩子被抢,父亲上演夺刀反杀,是正当防卫吗?

孩子被抢,父亲上演夺刀反杀,是正当防卫吗?

02

法律是事后评价

为此,小C专门请教了曾经在一线当刑警的CCSER创始人张永将老师,类似情况如果出现,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谁知张老师直接回复一句:“看你怎么回答主办警官提的问题。”

敲黑板,注意,这里的重点是“怎么说”!!!!

有人可能会质疑小C,你这不是教人怎么做坏事不承担责任么?不是钻法律的漏洞嘛?

在陈工博士的《防身自卫学》的书里面有这么一段话,大概是这么说的:

“你是选择让犯罪嫌疑人和法官说还是你自己和法官说,如果你选择前者,那么你已经成为了受害人。”

张永将:“法律是人类行为的最低标准,它只是一种事后的评价标准,并不是真相和正义的代名词,所以用好法律比迷信法律更重要,尤其是现在很多从事犯罪活动的人,早早就把法条吃透了才下手的。”

所以,“针对上述的这个案例,我想和大家说的是,第一,我们绝对不提倡以暴制暴(冷静清醒的情况下)。第二,遭受犯罪侵害,绝不能手软,不反抗,做一个乖乖的受害人,等着法律在考虑完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辩解、法定减刑情节后做出裁判!第三,犯罪的创伤伴随终生,不是一纸判决就能愈合的。”

03

我们要善良但不能傻

所以家长们一定要把正当防卫的法条吃透,才能在保护孩子的同时保护好自己!

首先,弄清楚正当防卫构成的五个要件是什么。

(1)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以开头的案例来说,必须是确实有人要抢孩子,而不是自己臆想或者怀疑的。

(这个案例嫌疑人都死了,你该如何回答询问,心里有数了吧,不能是“可能”“好像”“也许”……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没有也许没有可能)

(2)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重点是正在进行,所以你不能说,他们准备抢,可能要抢,应该是要抢…… 而是他们正在抢,正用刀捅我,正在拉扯我的孩子……)

(3)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重点是本人,所以你不能说,那两个好像是他们的帮手,他们应该是团伙,我感觉他也是…… 他们就是团伙,直接对我的孩子下手了,还有一个望风的,没有可能,没有怀疑,就是就是就是)

(4)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人贩子可恨,所以我捅他!!!错错错!!!人贩子可恨,自然有法律制裁他,我们的任务是把他的行为坐实,交给法律裁判。所以,他再可恨,也不是我们捅他的理由,理由只有一个,阻止他抢走我的孩子,阻止他伤害我和我的家人…… 没有其他情感,单纯为了阻止)

(5) 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刀你怎么解释?恨?狠?哼!都不对,只有一个,对方没有停止伤害我的孩子、没有停止伤害我…… 我的目的是阻止他,不是为了杀害、伤害他……)

最后还有一个重点: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规定的“无限防卫”,并不包含“拐卖儿童” 。所以要小心哦,不要滥用“正当防卫” 。毕竟人命关天,还是要以制止为限度,我们没有权利未经审判就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所以,恨归恨,但是不能因此变成一个和人贩子一样的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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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标签:正当防卫   父亲   孩子   人贩子   法条   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   团伙   可恨   法官   裁判   限度   条件   案例   法律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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