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双线监管"来了!银保监首批罚单出炉

2021年10月14日,黑龙江银保监局开出公开了3张罚单,均剑指“未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这可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1号)落地后,银保监会系统针对反洗钱开出的首批罚单。

反洗钱



金融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都收到处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开发区营业所被罚款30万元;两名责任人被警告。具体如下图:

反洗钱

反洗钱

反洗钱

三张罚单的行政处罚依据为: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银保监会令〔2019〕1号)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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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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