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正常的“借新还旧”银行何以败诉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为挽回信贷资金安全、完成不良贷款清降任务,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协商后,私人垫钱帮其“倒贷款手续”,并更换了保证担保人。因风险合规意识缺乏、违规操作,信贷资金转入客户经理个人账户,致使案件诉讼后银行败诉,保证人脱责,该笔贷款形成了事实损失,此真实案件值得思考之处颇多。

看似正常的“借新还旧”银行何以败诉


▶案例回顾:客户经理帮贷户垫钱“倒手续”致银行败诉

看似正常的“借新还旧”银行何以败诉

贷户张某于2010年3月在某银行机构办理个人贷款15万元,原期限3年,由赵某、王某二人提供保证担保,后展期至2014年9月。展期到期后,因经济困难,张某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经与机构工作人员协商,2015年3月客户经理垫款15万元代为归还了该笔贷款。2015年4月张某以购买建材为由向该机构重新办理贷款15万元,期限3年,由李某提供保证担保。当日贷款资金15万元发放到借款人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客户经理个人银行账户内,归还其私人垫款。该笔贷款于2018年4月到期后,银行将张某、李某诉讼至县法院,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时,县法院支持了银行诉求。保证人李某不服,聘请律师提起上诉,并委托法院提取了银行相关账户流水明细,以“2015年4月张某贷款15万元用途并非购买建材,而是用于归还2010年3月银行贷款15万元”为由抗辩,声称该笔贷款实为“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借款真实用途,不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二审时,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4月张某申请购买建材贷款15万元,实际用途为归还银行员工垫款;借款人张某、银行无证据证明贷款真实用途已告知保证人;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担保的嫌疑,故保证人李某依法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这笔贷款连带责任追偿“官司”,最后以银行败诉告终。


▶案例分析:客户经理“倒贷”操作的法理分析


借款用途变更,主合同真实性发生重大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从本案来看,借款人张某2015年4月贷款15万元的真实用途是归还旧贷(也就是客户经理的私人垫款),而借款合同上载明用途“购买建材”,借款实际用途已经变更,主合同的真实性发生重大法律风险。客户经理未遵守《贷款通则》及银行内部贷款“三查”制度,没有落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相应的贷前调查、自主支付、贷后管理等信贷规定也流于形式,最终致使保证人脱责,借款人无能力还贷,贷款形成事实损失。

贷款“还旧借新”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客户经理法律观念淡薄,案防意识欠缺,仅依照多年来基层网点的惯例,为完成不良贷款清降任务进行贷款“还旧借新”操作,垫钱帮借款人“倒手续”,并认为“换一个经济条件更好的担保人,信贷资金更安全”,既未书面告知新保证人贷款的真实用途,也未签订承诺书或在合同约定里明确“保证人知晓归还旧贷、愿意为新贷提供保证担保”等重要事项。庭审时,银行和借款人张某均声称“办理该笔贷款时,客户经理、借款人已口头告知保证人李某是倒手续”,但因无法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客户经理垫钱帮借款人“倒账”,“好心”办了坏事,客观上形成了双方“串通”、保证人“不知”贷款用途已变更的情况,在法律上有骗取保证担保的嫌疑,违背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原则。

信贷资金违规转入客户经理个人账户。原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本案中,新贷款发放当日,信贷资金从借款人账户直接转入客户经理账户,埋下了重大法律隐患,表面上走完了收贷、放贷流程,不良贷款清降化解工作取得了成效,实则违规掩盖、延续了信贷风险,带来了严重后果。诉讼时,保证人李某聘请专业律师,申请法院依法查询、提取相关账户流水明细,致使客户经理的操作过程一目了然,公开在法庭面前。客户经理的个人职务言行代表着单位行为,最终银行在本案陷入被动境地,信贷资产得不到有效追偿,声誉和形象也受到损害。



▶案例启示:落实贷款“三查”制度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看似正常的“借新还旧”银行何以败诉

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将贷前调查落到实处。做好贷款“三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根本环节。银行机构应以案为诫,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合规意识,明确贷款办理“还旧借新”与“借新还旧”的区别,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一是落实贷款真实用途。谨防用途不实、编造用途、转移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等情况,严禁背皮借款、冒名贷款等现象,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务必签署保证人知晓贷款用途、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资料。二是落实还款来源。贷款风险关口前移的重点在于贷前考察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和收入情况,确保第一还款资金来源,不能仅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寄托给担保人、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三是落实贷款双人调查制度,严禁客户经理擅自作为、内外串通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强化合规意识,严禁银行员工为客户垫款还贷等违规行为。近年来,部分县域机构大量贷户长期在外务工经商,出于方便和信任银行的传统习惯,将资金汇入管户客户经理及其重点关系人的个人账户,口头委托信贷人员代为还款清息。这种情况极易形成经济纠纷及道德、法律风险,甚至有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前例,需引起银行从业人员的重点关注。一是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各机构要组织员工加强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金融法律知识的学习,结合行业及系统内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宣讲,禁止“员工通过个人账户为客户垫款还贷还息,进行资金周转;员工与客户(储户、对公客户、授信客户等)发生非法资金交易往来,员工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等违规行为。二是加强内部员工账户监管。各机构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内控制度及银行工作人员内部账户管理等规定,强化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不断提升其职业素质和法律风险识别能力,营造全员合规的氛围。

提前研判案情,认真做好诉讼应对、跟进工作。随着当前经济持续下行,加之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不良贷款管控形势依然严峻,诉讼案件持续大幅上升,涉诉机构要高度重视贷款诉讼工作,审查把关。一是预判、分析案情。充分熟悉诉讼资料内容,通过收集催收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询问原贷款经办人员、核对原始档案、查询相关账户流水等措施,了解来龙去脉,掌握案件内情,针对风险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庭审时做到答辩有力、有利;切不可怀有“新官不理旧账”的错误心态,在法庭上陷入被动、躲避的尴尬状态,或一问三不知,或推卸管贷责任。二是加强沟通、及时跟进。诉讼立案、庭审后,要主动和法庭联系,积极与风险合规部门、本行法律顾问沟通,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疑难案件的最新进展、动态,针对有隐患之处迅速补救、递交新证据,不可一诉了之、坐等宣判;要确保有诉必胜、执行无误,最大程度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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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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