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注册了吗?

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注册了吗?

#双十一#

大家都知道“双十一”和阿里巴巴的渊源,但偏偏阿里巴巴申请的“双11”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不仅如此,阿里巴巴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文字“双11”商标的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难以将其识别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因而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通俗地说,我们现在提起“双十一”,联想起的是包括天猫在内的各大电商平台举办的每年11月11日的消费节。或许阿里巴巴的确是“双十一”的缔造者,但现在“双十一”已经是一种行业行为,并不只对应阿里巴巴,不足以使消费者将阿里巴巴视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大家都知道“双十一”是阿里巴巴带起来的活动,然而随着“双十一”成为一年一度的行业行为,阿里巴巴自己申请“双十一”相关商标注册时也遇到了阻力。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阿里巴巴公司在9类、35类、38类、41类、42类等申请“双11”商标注册的请求。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支持阿里巴巴公司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负责一审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双11”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通常不会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标志。

阿里巴巴不服,遂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高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对于商标的显著性应以相关公众能否以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标准。

本案中,诉争商标“双11”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而难以将其识别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

诉争商标标志还可以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但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无不当。阿里巴巴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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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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