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不可取 合法注册商标仍须规范使用

“搭便车”不可取 合法注册商标仍须规范使用

如果你以为自己的注册商标是合法的,就怎么用都行,那你大错特错了。一旦不规范使用,你就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因此,使用标识必须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规范使用,不得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以改变显著特征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小天才”隶属于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它是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儿童智能产品品牌。2011年,该公司推出第一款产品,通过欧盟权威儿童产品安全标准CE认证。至2020年12月,小天才电话手表累计销量超2000万台。正因为有较高知名度和可观的市场份额,“小天才”商标也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商标侵权。


近期,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唐轩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有了二审结果。


原告“小天才公司”主张:被告“唐轩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小天才”近似的标识,并刻意突出“小天才”,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小天才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网站、产品等地方使用任何含有“小天才”字样的标识;赔偿小天才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


被告辩称,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可合法使用第20900040号注册商标“儿童星小天才”。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智能手表等。被告在智能手表上使用该商标是合法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商品为侵权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有两种:一是商标使用行为;一是销售侵权商品。


在本案中,被告有4种商标使用行为:一,被告销售的儿童智能手表外包装盒标注;二,“儿童星小天才旗舰店”的“儿童星小天才智能手表”商品名称中使用“儿童星小天才”字样;三,唐轩数码专营店首页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左上角标注标识;四,“儿童星小天才”旗舰店首页标注标识。其中,在第三和第四种使用方式中,被告并未严格按照注册商标去使用。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他人不得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他人以改变显著特征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第三和第四种使用方式均突出“小天才”,已明显改变注册商标“儿童星小天才”的显著特征,从而与注册商标“小天才”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在选购相关产品时,对二者提供商品的来源或对二者的关系产生混淆。


本案的“小天才”注册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并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两款标识中突出使用“小天才”三个字,均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其攀附注册商标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主观故意明显。


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不规范使用第20900040号注册商标“儿童星小天才”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0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即可按照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如今,部分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采取攀附知名商标,误导消费者消费的恶意商标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往往获利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实不可取,等待这些侵权者的必然是代价高昂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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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8

标签:注册商标   商标法   商标权   原告   近似   被告   知名度   标识   天才   特征   商标   儿童   方式   智能   商品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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