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M 许某串标、获利 400 余万,判 4 年

IBM 许某串标、获利 400 余万,判 4 年


许某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浙江省德清县,暂住上海市闵行区,2019年5月2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2013年2月,许某某入职IBM公司,担任金融事业部客户代表,负责包括申万宏源在内的证券行业客户的联系工作和客户关系维护。

2015年,申万宏源对“集中交易核心系统更新项目硬件采购及实施”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福华公司作为IBM公司的代理商,得知上述信息后,即设法找到许某某,希望许某某能让其中标。

许某某遂与福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业务经理曹某等人合谋,为确保福华公司能够中标,分别联络上海迈内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其间,许某某向福华公司透露了申万宏源向IBM公司询问的预算价格,并指示上述公司在预算价格3800万元以下确定投标价格。同时,许某某与李某2、曹某商议,福华公司中标后扣除中标价格的8%后将剩余利润全部返还给许某某、孙某等人。

最终,福华公司以3788.55万元的价格中标。

嗣后,许某某通过IBM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徐某1、孙某、陈2等人,向IBM公司申请较低的购货折扣,经审计,福华公司该项目合同价格与实际支付货款价差达1100余万元。



此后,申万宏源分三次将项目款3788万余元汇至福华公司账户,许某某与曹某商议,通过虚假购货的方式收取上述项目的获利分成。

2015年至2016年,许某某经曹某介绍,通过胡2,以福华公司向许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炙远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电子产品等名义,通过虚走贸易的形式收取福华公司钱款共计400余万元。

2017年至2018年,申万宏源对“交易结算系统整合项目存储相关设备采购”、“申万宏源核心系统软硬件MA维护”等二个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许某某再次与李某2、曹某等人合谋,为确保福华公司能够中标,分别联络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天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最终,福华公司分别以1555万余元及420万余元的价格成功中标上述二个项目。

2019年5月28日,许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串通投标及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许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申万宏源赔偿损失458万元。

经查询了解到此案内情,《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上海福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披露:

2017年12月,申万宏源公司就标的额1,555万元的交易结算系统整合项目存储相关设备采购(以下简称涉案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申万宏源公司与案外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天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涉案项目投标。最终涉案项目由福华网络公司中标。

2018年3月21日,申万宏源公司与福华网络公司就涉案项目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交易结算系统整合项目存储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此后,申万宏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福华网络公司支付合同款4,666,666元,又于2018年8月29日向福华网络公司支付合同款6,222,222元,已付款共计为10,888,888元。

之后,申万宏源公司在内部审核时发现,福华网络公司就涉案项目提交的投标书与案外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天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书存在多处异常一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该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福华网络公司在投标时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中标系属无效,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福华网络公司应返还申万宏源公司已就《采购合同》支付的10,888,888元。综上,申万宏源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此案目前应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院对 IBM 许某某的裁决

法院认为,许某某与他人结伙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同时其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仅构成串通投标罪一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许某某系自首,法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赔偿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许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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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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