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任职惠普期间受贿683万:为代理商批低价,助其中标:被判


三人在任职惠普期间,具有联络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相关公司、销售惠普公司产品等职务便利,将获取的相关公司采购项目提供给上海上大久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周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助上大久亿公司作为惠普的代理商成功中标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相关公司的项目,并申请较大折扣的供货价格向周某等人供货。


在此过程中,王某某收受钱款291万余元、杨某收受210万余元、黄某某收受182万余元。


2018年7月19日,杨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退出违法所得;2019年1月18日,黄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违法所得;2019年8月29日,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退交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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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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