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盗版软件赔偿 869万元:CIO 被开除、还罚了 15万

使用盗版软件赔偿 869万元:CIO 被开除、还罚了 15万

马某与圣戈班韩格拉斯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其中:



在职期间存在未尽职及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圣戈班书面通知马某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19日,马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圣戈班自2017年10月9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圣戈班支付其自2017年10月9日起的工资。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1247号裁决,恢复马某与圣戈班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圣戈班支付马某2017年10月9日至同年12月8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13,728.02元。


圣戈班对此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2018)沪011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与圣戈班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9日解除;圣戈班无需支付马某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13,728.02元。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01民终9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某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一、二审法院在该案中均认定马某实际于2009年之后仍系圣戈班IT部门负责人,认定因其IT部门监督、管理不当,有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达索系统软件之现象,且圣戈班已就此事与达索系统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达索系统高额赔偿,故圣戈班以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对其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经云头条查询,「案号(2018)沪0112民初1652号」判决书显示,达索系统最初索赔金额是9,022,444元,另有审计费33万多英磅。


法国达索系统集团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圣戈班内部电脑使用达索CATIA等软件的情况进行了针对性审计,发现原告处有18台电脑存在非法安装及侵权使用达索软件的情况等。达索系统与圣戈班的上级集团公司就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达索软件事宜进行索赔、双方高层经多轮谈判,最终签署了和解协议。


2018年1月,圣戈班与达索系统签订和解协议。协议中内载有,应达索系统的要求,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圣戈班世固锐特中国的营业场所使用达索系统软件产品进行审计。两次审计的日期分别为2015年2月和2016年5月。第二次审计表明圣戈班未经授权地使用达索系统软件产品(18台机器使用22个达索系统软件产品)。双方达成约定,圣戈班向达索系统指定的授权经销商购买软件产品的许可,并分两笔订单支付价款;向达索系统支付审计费用等。2018年2月9日,圣戈班支付第一笔软件费人民币2,958,707.70元;2019年2月27日,圣戈班支付第二笔软件费人民币2,739,933.92元。2018年3月23日,圣戈班支付审计费336,359.18英镑。(共869余万元)。


2019年2月18日,圣戈班就本案讼争的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2日出具沪劳人仲(2019)办字第255号裁决书,裁决马某向圣戈班支付失职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428.23元,对圣戈班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马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身份隶属性特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负有注意义务,因劳动者故意或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结合圣戈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马某存在严重失职并给圣戈班造成经济损失,故圣戈班要求马某承担严重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因此,马某不同意赔偿圣戈班经济损失之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圣戈班与达索系统签订的和解协议,圣戈班向达索系统购买软件产品的许可并承担审计费。圣戈班之后购买软件产品的许可并支付对价,故购买软件费用不宜作为圣戈班的经济损失范围。审计费用系为查实盗版软件的使用而发生,且由圣戈班承担,故此笔费用可认定为圣戈班的损失范围。关于时效,马某、圣戈班之间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同时前述审计费用实际于2018年3月23日发生。因此,圣戈班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仲裁要求马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综上所述,综合考虑职业风险、过错程度等,一审法院酌定马某应赔偿圣戈班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圣戈班韩格拉斯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马某负担。


马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马某无需赔偿圣戈班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无视马某提供的职务相关证据,仅依据生效判决就认定马某存在严重失职给圣戈班造成经济损失,有失偏颇,认定事实错误。马某所提供的岗位职责相关证据可证明马某在侵权事件发生期间不再任IT经理、不负责IT工作,所提供的《圣戈班中国IT共享服务中心服务协议》及相关证据可证明圣戈班软件的安装、管理、检测及合规监管均由圣戈班IT共享服务中心负责。马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负责电脑安全监管。退而言之,即便马某有监管职责,圣戈班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失职或严重失职。圣戈班其他员工电脑上出现盗版软件,XX集团(以下简称XX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历经两次审计才审计出圣戈班电脑上存在使用过盗版软件的痕迹。马某就一人,也没有电脑安装密码及员工电脑密码,无法查到员工电脑上有侵权软件。即便发现员工电脑上有使用侵权软件,要求员工删除了,XX公司也能审计出存在使用过盗版软件的情况。造成圣戈班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其他员工安装了盗版软件。为电脑安装软件的权限并非由马某管理及控制,而属于计算机的使用人及外包服务商。本案中,圣戈班是要求马某承担经济损失,对此应严格按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来审查马某是否应承担圣戈班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未查明圣戈班电脑软件安装权限由谁管理、哪些人可以自行在电脑上安装软件、安装软件密码由谁控制和管理,仅根据马某的领导职务和出现了盗版软件即认定马某存在严重失职,存在不当。


(二)一审判决认定圣戈班自愿承担的审计费为圣戈班的经济损失存在失误


1、该审计费是圣戈班和达索系统在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支付给达索系统的。圣戈班出于商业需求以合理价格买了达索系统的软件,所以自愿支付审计费。这是该两家公司商业博弈的结果。


2、达索系统分别于2015年2月和2016年5月对圣戈班和圣戈班研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研发公司)共花费审计费336,359.18英镑进行审计。在2015年2月的第一次审计中并没有发现使用违法软件的事实,后在2016年5月的第二次审计中才发现了圣戈班的侵权行为。圣戈班应支付的审计费应仅限于2016年5月份的审计费的一半。圣戈班之所以支付全部审计费是基于购买达索系统软件的需求,并不是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酌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也过高。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条规定明确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才可要求赔偿。圣戈班使用侵权软件的员工并非马某,且圣戈班员工手册第十三章及附件一规定了员工对自己电脑负责,审查危险软件并删除。故安装盗版软件电脑的使用者为直接电脑监管责任人,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2、退而言之,即便马某应赔偿圣戈班经济损失,也应在马某在圣戈班工作的情况下,在马某的工资中扣除。现圣戈班已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已就使用盗版软件事宜给予马某相关处分,让马某失去工作,且不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


3、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是有限制的,限制在“个人原因”及“在职有限赔偿”。从法理上,在员工的过错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追责。即便生效民事判决认为马某有严重失职,该失职也仅是领导管理职务的失职,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圣戈班辩称:


1、马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生效判决已确认马某对圣戈班的系统及软硬件安装有管理职责,并认定马某存在严重失职,圣戈班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2、马某的行为造成圣戈班包括审计费及软件赔偿款在内的重大损失高达人民币869余万元。2015年2月和2016年5月的两次审计互相关联,无法进行区分。第一次没有查明所有电脑的范围,但违法使用达索系统软件的事实是存在的,所以进行了第二次审计。当时同时还对圣戈班研发公司进行审计,是由于从所安装的达索系统侵权软件自动发送的信号只能看出大致范围是“圣戈班”,但是不能明确是哪一家公司,最后审计出的结果是在圣戈班,所以所有的损失都是圣戈班承担的。


3、员工确有义务对自己的电脑负责,但不能免除马某的监管责任。一般员工并没有权限安装软件,只有马某及其管理的IT团队才能安装。在18台电脑里发现有侵权软件,是系统性的管理型的责任,马某负有主要责任。在审计和调查的过程中,马某也没有说明到底是哪一个员工对侵权软件的安装负有责任。在调查过程中,马某还存在对电脑格式化以及掩盖证据的行为,加大了审计难度,这也是掩盖其过失行为。


4、圣戈班与达索系统签订和解协议购买的软件对圣戈班并没有实际应用价值,是没有必要产生的费用,审计费更是额外支出的费用。如果圣戈班有使用达索系统软件的需要,马某作为IT部门负责人应该合法的向公司申请。


5、圣戈班要求马某赔偿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马某应当赔偿圣戈班的损失,双方劳动合同里也有相应的规定,圣戈班员工手册亦规定圣戈班保留追究马某责任的权利。马某称圣戈班的损失只能从工资中扣除没有依据。


6、马某有能力承担损失赔付责任。马某赔偿金额占圣戈班损失的比例非常小,仅为总损失的1.7%,且马某在圣戈班年薪很高,有赔偿能力。故不同意马某的上诉请求。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无需赔偿圣戈班经济损失人民币150,428.23元。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圣戈班和圣戈班研发公司的营业场所使用达索系统软件产品进行审计;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马某以其2009年8月起工作岗位由IT部门负责人转为SAP支持中心经理后的工作职责不再包含对IT系统硬件安装的监督管理职责等为由,就(2018)沪01民终935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圣戈班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可确认,马某原为圣戈班IT经理,于2009年被任命为SAP支持中心经理后,公司并无其他人员担任IT经理一职,公司软硬件的预算、采购、安装审批、对IT工程师的工作安排等IT事务仍由其负责管理,其在考评记录中也曾有“为公司日常运营提供IT管理”及“公司电脑中不存在未经许可的软件”等陈述内容,原审据此认定马某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仍然系圣戈班IT部门负责人并无不当。因马某在其工作岗位上存在管理过失,圣戈班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


再查明,马某在(2018)沪01民终9356号案件审理中陈述:圣戈班的员工安装软件需要经过其审批,如果其不同意不能进行安装,但是其对员工的私自安装行为无法控制。


还查明,(2018)沪01民终935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包括:圣戈班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因主观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属严重违纪,可导致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二审中,马某表示其从来没有介入或批准过软件的安装。


本案二审中,就本案所涉侵权软件安装的产生原因,马某表示应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员工私自安装,员工可以把盗版软件拷贝进电脑;另一种是安装软件确实需要技术人员权限,技术人员有两人,是外包公司派驻员工,不属于其下属,是外包人员和用户私自串通安装。马某并表示:其对于所称的员工的私装行为没有进行过管理,其岗位调整后,对软件安装不具有管理的权限,也没有这个工作职责。圣戈班对此认为:只有马某和其管理的IT团队有安装软件的权限,不认可马某有关软件系员工自行安装的主张;马某负有对软件系统监督管理的职责,其有权安装相关软件,也对安装人员进行管理,行使管理、批准的职责,外包人员也要服从马某的管理。


上述事实有一审在案证据、圣戈班提供的(2019)沪民申891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二审陈述予以佐证。


二审中,马某为证明其主张,补充提供顾某、任某、颜某、朱某、诸某、张某的书面证词各一份,该六份证词均是在打印件上由证人手写签字,任某、颜某、朱某、诸某、张某的书面证词所载的证明事实相同,顾某书面证词中除列有与其他书面证词相同的证明事实之外,另提及其是圣戈班工会委员、在工作中受到各种打击报复而不得不选择辞职等。马某并申请顾某出庭作证。顾某陈述:其2014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圣戈班工作,担任市场部市场主管;圣戈班与每个员工都签署岗位职责书,每位员工入职时都会签署员工手册,圣戈班要求员工对所配备的电脑的安全及电脑内文件、软件负责;圣戈班任何一个员工需要安装软件,就拨打服务中心电话,客服会指导员工在系统中提交申请,逐级审批,总部IT经理审批完后,会派服务中心的两个外包工程师帮员工安装,不需要马某进行审批;总部具备安装电脑的权限,密码由两名外包工程师掌握;圣戈班的流程比较严格,很多软件不允许安装,普通员工理论上不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中安装软件,但如果有IT部门两名外包工程师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自行安装,据其所知,外包工程师的用户名和密码有严重泄露倾向;该两名外包工程师平时上班的地点在圣戈班处,与马某的办公室离得很近;其任职期间,马某负责SAP系统相关工作,其觉得SAP也属于IT范围;其在员工之间的沟通中听到过达索软件;其本人的书面证词是其与马某共同完成的,对于书面证词中的七项内容,不能说是其所见,但其都知道,关于马某自2009年8月1日起担任SAP中心经理的信息是在写证词时马某告诉其的。马某对顾某的出庭证词无异议。圣戈班认为顾某的证词内容虚假不属实,不予认可;对于其余五份书面证人证词,证人未出庭作证,形式不合法,且五份书面证人证词内容与顾某的书面证词内容重合部分完全一致,根据顾某所述,是顾某和马某共同制作完成,故对该五份书面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马某以其在侵权达索软件事件发生期间不再负有软件安装监督管理等方面的IT部门管理职责、圣戈班所称损失非其原因造成、该损失也非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本案情形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有关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等为由,要求不予承担系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但对此:


一则,对于马某担任SAP支持中心经理后是否还负有IT软件安装方面的监管职责,本系马某因圣戈班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提起的恢复劳动关系诉讼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该争议事实经一审、二审审理,生效判决已认定马某实际于2009年之后仍系圣戈班IT部门负责人,马某在前案中并承认圣戈班的员工安装软件需要经过其审批,如果其不同意不能进行安装。马某对该生效判决提起再审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亦认为马某被任命为SAP支持中心经理后仍系圣戈班IT部门负责人。马某现虽坚称其担任SAP支持中心经理后不再负有IT软件安装方面的监管职责,并补充提供六份书面证人证词,另还申请其中一位证人顾某出庭作证,但:其中五份书面证人证词所涉证人未出庭作证,出庭证人顾某有关员工安装软件不需要马某审批之证词与马某在前案诉讼过程中有关员工安装软件需要经过马某审批之陈述相矛盾,且,顾某本非圣戈班IT部门人员,其在书面证词中并自述因工作中受到各种打击报复而不得不选择辞职,圣戈班亦对证人证词持有异议。在此情况下,马某于本案二审中所提供的证人证词并不足以推翻前述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


二则,对于马某行为与圣戈班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生效判决亦已认定因马某部门监督、管理不当,有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达索系统软件之现象,圣戈班公司为此支付高额赔偿,圣戈班以马某严重违反规制制度,并对其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马某现虽称侵权软件的安装或是员工私装或是外包人员与用户私自串通而安装,但对此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如依马某在本案二审中所做之陈述,其对员工私装行为没有进行过管理,此也属于严重失职,马某应对该失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则,就侵权达索软件事件所致损失,在案证据显示,圣戈班使用侵权达索软件的具体范围经两次审计方予以查明,相关审计费的支出应属于圣戈班的损失。马某有关相关审计费系圣戈班基于购买达索软件需求自愿支付、该公司应支付的审计费仅限于2016年5月份的审计费的一半之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四则,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马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该严重失职行为给圣戈班造成经济损失,并结合圣戈班因侵权软件事件所受损失程度、马某已从圣戈班公司离职之事实,酌定由马某承担人民币150,000元赔偿责任,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并无不当。《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月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比例之限制,不能成为马某不承担本案系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主张成立之依据。


综上所述,马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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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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