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综合评分中报价分值设置太低而被质疑

某采购方在对货物进行采购,进行的是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共3家单位参与竞争性磋商。其评标办法规定资信分30分;技术分50分,报价分为20分,满分100分,最后经过竞争性磋商,得分第一的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公告发布后,B公司质疑,质疑理由是货物招标的报价分太低,技术分太高。有人为操作的嫌疑。质疑被驳回,B公司不服,进行了投诉,经过有关财政监管部门调查取证,最后投诉成立,此次招标无效,重新进行招标。原因如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该项目为货物招标,由于采用的是竞争性磋商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100分制中报价分为20分明显不符合规定要求。所以投诉成立。

通过这个案例提醒采购方或采购代理机构,才用综合评分法时,各个项目的分值不能随意制定,一定要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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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标签:竞争性   货物   评分   采购   调查取证   标的   满分   比重   相关规定   对象   供应商   项目   数码   价格   技术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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