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记分的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在没有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警告,被告知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在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为了贯彻上述规定,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广东省率先实施并整理了16项交通违法行为可免予扣分罚款,其中有10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初犯或偶犯可给予警告不扣分罚款,另6项轻微违法行为只要满足交通法规定可直接免予处罚,具体如下:
>>10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免扣分罚款
①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
②通过路口时遇停止信号的,车辆停在路口内或停止线内;
③在禁止鸣笛区域违法鸣笛的;
④驾驶中型以上货车在非高速、快速路的道路上超速未达20%的;
⑤驾驶非中型以上客车、货车的机动车超速未达20%的;
⑥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的;
⑦驾驶机动车从匝道驶入或驶出高速路时未使用转向灯的;
⑧在高速路上骑、轧车道分界线的;
⑨在非高速、快速路的道路上行驶未系安全带的;
⑩在非高速、快速路的道路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以上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还需在违法前半年内无其他交通违法记录,并且没有未处理的其他交通违法记录,才可免予扣分罚款的。不过仍将接受首次警告处罚,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处理。
>>6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①在人车混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②行驶时车门、车厢未关好的;
③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
④车身广告或喷涂、粘贴标识影响驾驶安全的;
⑤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的;
⑥机件不全的。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轻微违法行为的,还需在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的情况下,且被告知后及时改正的才可免于行政处罚。
自新修订的交通法实施以来,人性化执法一直备受关注,广东省率先实施对各省份有着积极引导作用。公正执法的同时也给予公民人文关怀,顾及其感受,使广大群众的交通活动能得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将理论转为实践,才能营造出和谐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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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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