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合法且无瑕疵的网约车

网约车的全称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随着网约车的不断发展壮大,由单一的称赞变成了今天爱恨夹杂的新局面。

当时滴滴网约车刚出现时,那是全国上下一面欢呼。以往困扰出租汽车乘租服务态度不佳的难题迎刃而解。市场的竞争无形中提升了乘客的出乘体验感,但是随着网约车的不断发展,网约车这位“屠龙少年”也渐渐演变,矛盾和问题也不断凸显。爱的人说,网约车的出现给许多人提供了就业和生存,降低了出行交通费用。恨的人说,网约车市场鱼龙混杂,打乱了市场秩序,挤压了巡游出租车的生意和市场。不管怎么说,网约车似乎还有许多理不清,弄不明白的问题。导致许多网约车车主很困扰,比如某种出行操作A地不受处罚,到了B地就要受处罚等等。本文就此以网约车合法运营探一究竟。

首先,我们要知道从国家的政策层面,对于网约车秉承的理念是“包容审慎”。一个新生事物不可能没问题,所以我们不能一棒子打死,毕竟我们现在社会鼓励创新,我们经济上希望诞生多种新业态。

从全国的层面,我们依据的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注意,这是一个部门规章。上位的法律和法规都没有对网约车严格限定,足以看出“包容审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法条的第二条一针见血表明:网约车不能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不能招呼拉客,电话拉客)。网约车的客源只能是网约车平台来派单。

很遗憾,在现实的网约车经营中,是很难去要求和约束网约车车主只接网约车平台的单。为什么这么说?除非这个平台超级强大,或者平台产生的成本不是很高。否则,从人的趋利本意来说,我作为一名网约车车主,我肯定会想接平台以外的单。其一,平台的单可能喂不饱我,空了一两个位子。其二,平台的单车费通过平台,平台要抽取费用,我自己通过宣传拉客,没通过平台,赚取的利润就要高。

所以,现实中就会有大量的网约车司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对于这种做法,交通执法或运管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二个问题,网约车是规定了具体的运输范围,而有些车主接了不在许可区域的单,就有可能会面临下条款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注意是要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如果一端在许可区域,是不应该被处罚的。

第三个问题,如果网约车重复同一线路,每天固定几趟跑往返会有什么问题?一些执法部门会认定为网约车擅自从事班车运输。而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没有班车运输资质的,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这个处罚就相当严格了,但是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竟然没有涉及到网约车是否可以以班车的形式营运。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思想,应该是不受处罚。但是你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来据理力争,处罚也说得过去,所以也就成了法律的模糊地带。

综上所述,网约车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有双证(驾驶员有从业证,车辆有网约车道路运输许可证),其二不能抢线下巡游出租车的生意,只能在网络平台接单,其三,要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运营。当然,目前一些地方还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对网约车加强管理。

但是,矛盾是一直存在的,管的太严,网约车车主就会控诉地方违背上面政策强加干涉。管得太松,巡游出租和班车客运意见很大,市场秩序似乎问题较多。就目前来看,网约车的立法和管理还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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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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