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式执法人员在场下达的行政处罚,怎么样维权?

没有正式执法人员在场下达的处罚,怎么样维权?这是一个社会上难免还会存在的问题。本文以交通领域交警和交通综合执法两部门为例,和大家探讨。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没有正式执法人员在场下达的处罚,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所以,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必须两名及以上正式执法人员在场进行的行政处罚(罚款等)才有效。交通警察执法领域,必须一名以上正式民警在场,其他可以辅警。但执行处罚必须是正式民警。

法律说归说,但许多当事人觉得就算是没有正式执法人员在场下达的处罚,当时可能也不敢质疑,后续也不敢再追究,也就算了。实际上,维护法律程序公义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我们可以判断执法人员是否为正式执法人员,有无执法证(未主动出示一般可猜测为非正式执法人员),编码并不是纯数字,数字前带有fj或者xg有可能是辅助人员。

如果却系无正式执法人员在场或正式执法人员不足。当事人可以当场陈述申辩,表示行政处罚无效。也可以事后收集好文书向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果查实有单位出现没有正式执法人员在场下达行政处罚或者现场正式执法人员不足的情况,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是要收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犯罪可涉及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造成损失后果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当然还有可能有人冒充国家机关执法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亦可由个人构成招摇撞骗罪。

现实中以上这些案例都有,利用了当事人不懂法因而不敢维权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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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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