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一名车主购买了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简称“上汽公司”)的二手车,结果车辆发生自燃,索赔无果后一气之下将上汽公司告上法庭。
郑照购买的车辆发生自燃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5月9日,李楠在北京京申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上汽公司生产的大众汽车一辆(型号为SVW71612RS、车辆识别代号为LSVAR 2 BR 7 GN 076956、发动机号为766306),完税价格为80800元。
2016年8月28日,李楠对该车在上汽公司售后服务处进行质量担保保养,2016年11月23日至12月5日期间,该车在上汽公司售后处进行了事故车维修服务,2017年1月8日,该车在上汽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进行了常规保养。
2017年5月26日,原告郑照购买了该车,并在衡水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为该车办理号牌为冀T×××**,至2018年1月份,郑照在衡水市桃城区新起点维修服务站为车辆做过常规保养两次。
2018年2月17日,该车发生火灾,衡水市桃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为驾驶舱内,起火点为驾驶舱内前部,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三元催化、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郑照购买的该车在法律规定的质保期内,并根据火灾证明认为该车自燃是上汽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郑照向上汽公司索赔无果后上诉法院。
产品存在缺陷上汽公司应当负责
庭审中,根据郑照的申请,经郑照和上汽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由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该车辆起火原因及起火点进行鉴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该鉴定中心对车辆的本次火灾进行了鉴定。
鉴定中心作出编号为:20191397号鉴定书并附关于涉案车辆火灾原因鉴定意见一份,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191397-H01”检材中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鉴定人员签字并该有“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火灾原因的鉴定意见为,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燃放烟花鞭炮等引发火灾的可能,存在右侧仪表板部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较大,鉴定人签字并盖有“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印章”。
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虽然郑照是购买的二手汽车,但该车出厂至发生火灾事故时间不足两年,该车辆还按照交易习惯正常保养,由于上汽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车起火燃烧是外来因素或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过错所致,也不能证实其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法院认定该车存在缺陷,上汽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上汽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郑照车辆损失71373元及鉴定费14000元。
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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