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年假工资,员工将海思、华为北研所一起告上了法院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未支付年假工资,员工将海思、华为北研所一起告上了法院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徐xx诉被告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思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研究所(华为北京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x诉求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我2015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47 16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与深圳海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海淀区环保科技园华为北京研究所上班。2015年6月8日入职,2019年6月30日离职。期间未休过年假,但公司一直未予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未支付年假工资,员工将海思、华为北研所一起告上了法院

被告方答辩

深圳海思公司、华为北京研究院共同辩称,徐xx与深圳海思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华为北京研究院依据深圳海思公司与其签署的资金代付协议为深圳海思公司在北京办公的员工发放工资,深圳海思公司为实际用人单位。徐xx于2015年6月8日入职深圳海思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劳动合同终止。2017年、2018年、2019年都支付了徐xx每年五天的带休年休假补偿,共支付28 283.52元。现徐xx诉求2015-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已过诉讼时效,故其无权再主张。

法院查明

徐xx与深圳海思公司于2015年6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作岗位为从事华为海思相关岗位。徐xx月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于2018年11月起月工资标准变更为每月21 300元,由华为北京研究院支付。徐晓荣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华为北京研究院。2019年6月,深圳海思公司向徐xx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庭审中,徐xx主张其自2015年6月入职后,直至2019年6月30日离职,其每年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15日,但其从未休过带薪年假,故要求深圳海思公司、华为北京研究院支付2015年6月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深圳海思公司认可徐xx每年享受15天带薪年假且未休年假之事实,但主张曾通过华为北京研究院于2018年5月发放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9195.4元(5天),于2019年2月15日发放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9295.02元(5天)、于2019年7月12日发放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9793.1元(5天)。为此,深圳海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工资支付明细及离职结算明细,显示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及考勤合计(备注:5天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徐xx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主张上述款项为其加班费,并非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徐xx未就其主张的加班费之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

关于诉讼时效一节,徐xx主张其在入职时曾与公司签署过协议,约定离职时可将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一并支付,故其相关主张不应受到诉讼时效之限制。深圳海思公司不认可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

深圳海思公司与华为北京研究院为关联公司,均属于华为集团。

经查明的事实,徐xx与深圳海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徐xx与深圳海思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本案中,徐xx于2020年申请仲裁,故其主张的2015年至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关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因深圳海思公司已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共计19 088.12元,且双方均认可徐xx每年享有15天带薪年假,故徐xx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享受带薪年假15天,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经核算应享受带薪年假天数为7天,故本院依据双方认可的工资标准对差额部分予以支持。徐xx虽主张发放的款项为加班费,但其未就上述主张向本院充分举证,故本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经核算,深圳海思公司应支付徐xx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4 001.54元。

关于华为北京研究院,因其与深圳海思公司为关联公司,且与深圳海思公司存在用人管理的混同,故徐晓荣要求华为北京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徐xx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4001.54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研究所就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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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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