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县丞放到现在是什么级别,有没有副县长权力大?

有读者留言,如果将清代的知县比作现在的县委书记或县长,那么县丞是不是副书记或副县长?这个问题粗看似乎没毛病,可是仔细一想,好像也并不完全对。

为了更好地介绍县丞这个职务,御史特地撰文与诸位来好好讲一讲这个话题。

县丞是个什么官?

清代县级行政机构,职官分为三类,一是长官(掌印官)即知县;二是佐贰官即县丞、主簿;三是属官,属官岗位就很多,包括典史、巡检、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以及河伯所大使,等等。

按大清官制,县丞秩正八品,仅比知县低一级。县丞的出身相比知县而言要低很多,一般都是恩、拔、副贡等贡监生考取的,凡进士、举人出身者,例不授县丞。实际上,进士、举人这两个群体,也看不上县丞一职。

就设置数量来看,县丞也不标配并非每个县都设。按照《光绪会典》的记载,全国的知县数量为1314个,而县丞仅有345人,不及知县的三分之一。

全国345个县丞,其具体设置情况为:顺天府3、奉天府2、直隶7、山东31、山西6、河南17、江苏29、安徽15、江西48、福建23、浙江45、湖北18、湖南14、陕西18、甘肃9、新疆1、四川18、广东20、广西9、云南3、贵州9。

那么设或是不设县丞有什么标准吗?答案是肯定的,一般情况下,凡是最要缺之县,例设县丞或主簿,又或是两者皆设;要缺之县有设也有不设;简缺之县则不设。

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县虽然行政事务较简,但因辖区内有河务、粮马、漕运等职责,所以这类县往往也会设县丞主管方面性的事务。

县丞的政治地位?

官方对县丞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位,即辅佐知县办理各项行政事务。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县丞的地位很尴尬,完全没有起到辅佐知县的作用。

清代地方官从总督、巡抚至府、州、县长官,实行的是正印官“独任制”,佐贰官被淡出主体行政系统之外,州县官依靠幕友、长随、房吏和差役办理行政事务。

县丞虽然名义上是“二尹”,然而手里基本没有实权,说得难听一点,他们的地位甚至不及没有官品的幕僚。

论政治地位和实权,清代的县丞远不及明代。明代的县丞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把手,凡是辖区内有重大的行政事务,规定知县必须知会县丞、主簿,并会同商议。

此外,知县出差、离任期间,按例由县丞署理知县,县里的重要公文也必须是知县、县丞共同签字才能生效,所以说明代的县丞多少还能与知县抗衡一下。

这与现在的县常委会的性质是一样,县委书记、县长主抓大头,但也要开会表决,副书记、副县长作为副手,也是具有一定发言权的。

清代县丞的情况就很糟糕了,大清官制明确规定,“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佐贰官,非曾经卓异,或历俸五年以上不准委署正印”。

这一要求定得很高,三年大计能获得“卓异”的那是极少数,如果没有卓异就必须在县丞的岗位上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体现在具体行政事务决策权上也是如此,所有重大事务知县无需知会县丞,是典型的一言堂。

县丞的岗位职责是什么呢?

县里的重大事务不能插手,那么县丞只能作为知县的派遣官分管某方面的事务。清代除了附郭县县丞有一定的行政权外,其他大部分县丞都不与知县同在县城办公。

分管方面事务的县丞,一般都在距离县城较远的地方办公,其办公地或地处要冲,或繁华市镇。如松江府奉贤县丞驻高桥镇,金山县丞驻朱泾镇,青浦县丞驻七宝镇,等等。

虽然县丞可以单独办公,但是法律层面赋予的权力十分有限。县丞衙门一般只有七八个差役,遇到重大的刑事案件,县丞只有羁押之权,无审讯之权,必须要送到县城由知县依法审讯。

事实上,县丞派驻地方主要是为了维持治安、督促百姓足额纳赋。按照现在的观点,县丞的办公衙署类似于现在的乡镇机构,履行的也是乡镇书记的职能。

如果是在县城办公且负责河务、粮储方面事务的县丞,那么其职能就类似于现在各局局长,岗位级别说到底还是正科级干部,与副处级的副书记、副县长还有不小的差距。

正是因为县丞、主簿等佐贰官没有核心决策权,所以清代都将各级佐贰官比喻为“闲曹”、“冗官”。在官场上,正印官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哪怕是七品的知县,也比六品的州同含金量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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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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