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芭缘蒂美美容美发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丰市监处罚〔2023〕791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芭缘蒂美美容美发中心。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7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芭缘蒂美美容美发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6L53881502K
工商注册号110106604963146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使用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701的嘉瀛染发膏2盒,其中一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5,批号0/45,另一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5,批号6/43,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200057的嘉瀛染发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1/22,批号7/43,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608的嘉瀛染发膏2盒,其中一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5,批号,7/33,另一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1/22,批号6/3,经协查,上述5盒染发膏并非外包装显示的生产厂家和注册人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5盒特殊化妆品染发膏的注册证,当事人使用了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了上述染发膏,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保存相关凭证,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1-18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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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标签:决定书   批号   北京市   财物   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北京   当事人   所得   金额   证书编号   化妆品   日期   中心   容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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