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万丰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平市监处罚〔2023〕1312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万丰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市监处罚〔2023〕13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万丰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959880586
工商注册号110117001032833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张**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拼 多 多主页,主页名称奔久农资。宣传其名称为甲维盐.氯氰杀虫剂的农药可防治杨树甘蓝可用防治;潜叶蛾小菜蛾吊丝虫钻心虫棉铃虫菜青虫毛毛虫粘虫玉米螟有情全杀,法定代表人张志朋称,上述宣传没有依据,且上述广告未在农业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张志朋提供制作上述平台广告宣传内容的收据,收据显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发布费用为70元。由当事人自行发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10元;
罚款金额(万元)0.0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1-18
处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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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7

标签:平谷区   北京   广告法   决定书   北京市   收据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事人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码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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