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商人经济犯罪原因探析(一)

前言

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经济犯罪产生的根源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它与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密切相连。

秦汉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是当时社会经济领域的重要特征,也是造成商人经济犯罪的重要原因。商人的趋利本性,决定他们经营商业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润。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有些商人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损害他人的利益,进行各种经济犯罪

。因此,秦汉时期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对恢复、发展社会经济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也为商人进行经济犯罪提供了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这一点上文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除了商品经济繁荣外,商人经济犯罪的原因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刑罚减轻

秦汉时期政府颁布的法律对商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虽然商人为了牟利不惜违反法律,不将法律放在眼里,可毕竟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处罚严厉商人还是有所顾忌。

如上文所说,商人如果实行盗铸钱币,行贿以及走私犯罪等经济犯罪行为,一经发现,严重的都要实行肉刑,甚至弃市。秦朝严刑峻法,法网严密,酷刑很多,很小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汉初,文帝、景帝减轻了刑罚,商人不在畏惧法律的处罚,法律无法对商人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商人肆无忌惮从事各种违法经济活动。

汉文帝时废除肉刑的直接原因是堤紫上书愿意代替父亲接受刑罚,文帝深受感动,然后下诏:“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缪,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

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主要内容有“诸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者,晃钳为城旦春;当则者,答三百;当斩左止者,答五百······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春,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巨妾一岁,免为庶人。

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虽然文帝本意是好的,想通过减轻刑罚来保全人的身体,希望给予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由于答刑多,许多犯人被打死,因此“虽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因此景帝又一次进行了刑罚改革,主要内容为“加答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答五百日三百答三百日二百。尤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答者,或至死而答未毕联甚怜之。其减答者三百曰二百,答二百曰一百’”。

可见文帝时答刑过重已与死刑毫无差别,即使没有被打死,也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于是景帝将答的数量分别从五百减到二百,从三百减到一百,并严格规定了在答刑时使用的刑具尺寸、材质及施用方法。经过文景对肉刑的改革,使刑罚逐渐走向轻刑,刑罚方法也日益简化。

刑罚的减轻,一方面削弱了商人对法律的惧心理,另一方面从表面看刑罚相当轻,这就会对商人造成即使犯法,处罚也不会很重的假象,因此商人也容易为获取利益而犯法,这就是所谓的“名轻则易犯”。

他们不害怕法律,又不懂得廉耻,为获得经济利益不惜违法犯罪,班固曾说:“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箭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赃。

若此之恶,凳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人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

除刑罚的减轻外,秦汉时期的赎罪之制,也可以使商人免除刑罚的处罚,商人只要通过金钱,就可以免除处罚,这就使商人更加有恃无恐。

秦律中就已经存在有赎罪的具体规定,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有爵者、无爵的宗室后代、少数民族的君长,都享有赎罪的特权。“汉代的赎罪针对全体百姓,商人也包括在内。

赎罪的种类繁多,有赎死、赎城旦春、赎鬼薪白粲、赎、赎耐、赎迁等等汉律规定了赎罪的具体内容,如“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春、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腐,金一斤四两。赎剔、踪,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迁,金八两”。

商人通过金钱来赎罪,使他们免除了刑事处罚,从经济犯罪中解脱出来,得以生还。这样在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有钱的人能继续存活,而贫穷的人只有死去或接受残酷的刑罚。萧望之就说:“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

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一般的老百姓为了亲,不惜犯法获取财,商人当然也明白金钱的重大作用,为了把握机遇,获取钱财,当然也会采取经济犯罪的方式。

“禁民二业”政策逐渐走向名存实亡

秦汉时期的“禁民二业”策,书上又称“民无二事”或“禁人二业”就是禁止一个人从事两种行业,要求士农工商各专其行,不能从事另外的行业《汉书·食货志》记载:“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座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民有业”,中国古代奴社会规定“四民不得杂处”,不得经营其它行业,朱绍侯先生认为正是由于政府为保证四民分业固定不变,由此逐渐发展为“禁民二业”的政策。

史载:“夫理国之道,举本业而抑末利,是以先帝禁人二业,铜商贾不得宦为吏,此所以抑并兼,长廉耻也···.·.如此,则专役一己,不敢以货与人,事寡力弱,必归功田亩。田亩修,则谷入多而地利尽矣”@,这里的先帝指的就是刘邦。可见,汉初已经实行禁民二业,主要内容包括商人不允许做官,经营土地;官吏不允许经营工商业与农业;农民、手工业者、士人、商人各个行业之间不能兼营二业。

这项政策不仅可以阻止商人做官,以防他们凭借政治权力,钻政府政策的空子,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而且还抑制商人势力,以防官吏经商后,利用自身的优势,投机取巧,或与商人勾结,进行贪污腐败。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势力的演变,这个政策逐渐失去效用,最终名存实亡。

汉初,为了恢复与发展农业,汉高祖就采取了“天下以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汉高祖对商人控制是相当严格的,禁止商人衣丝乘车,对商人收取很高的赋税,严禁农民经营商业。

孝惠、高后时,虽然放宽了对商人的限制,但仍然不允许商人及其子孙当官为吏、经营土地,“为天下初定,复驰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

虽然政府有了这些明文规定,但是高帝以后对这一政策的执行并不严格,除禁止商人进朝做官外,允许农民、工商者从事其它行业,至少是默认的。当时商人也可以私自购买与占有土地,商人购买土地的行为受传统“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思想的影响。商人通过经营商业发财后,不是将财富投入到商业中来,往往广买田宅,“以本守之”。司马迁记载了汉初商人拥有土地的一些事例,如蜀卓氏“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宛孔氏“规池”先研究:““民二业’策在汉武帝以前,执行的比较严格,但是从汉武帝时开始,这项政策逐渐松弛并走向名存实亡。”

@西汉中期,汉武帝进行经济改革,将工商业的经营权由国家垄断实行盐铁专卖,准输平准,算告等措施。他是汉代打击商人势力最重的皇帝,同时也是第一个打破商人不得仕宦规定的皇帝。汉武帝进行经济改革时任用的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都是大商人出身,如东郭咸阳为“齐之大盐”孔仅为“南阳大冶”,桑弘羊则为“洛阳贾人之子”。汉武帝既然允许商人当官也就不能禁止官吏经商,然而此时并不见官吏经商的记载。

西汉中后期,官吏商人、地主三位一体的官商逐渐形成,商人做官,经营土地,官吏经营商业者都随之增多,如上文提到的霍光之子、张安世、杨晖、张禹等都是明显的例子可见当时官吏经商已经相当普遍。然而官吏经商的消极影响是极大的,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势强买强卖、牟取暴利、巧取豪夺、兼并土地,有时官吏与商人相互勾结,合伙经营商业,不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官僚经商加速封建官吏队伍的腐化进程,破坏小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此外,农民和城市平民从事经商。史载“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今背本而,食者甚众”“民不齐出南亩,商贾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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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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