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商人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二)

行贿犯罪

行贿犯罪是指商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国家的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给国家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贿在汉律中又叫做“行赋”,“是指”以财枉法相谢也。”段玉裁注“法者,违法也。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赋:受之者,亦曰赋。”行赋即行贿,受赋即受贿。秦汉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人的社会地位较低。

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得不向掌权者靠拢,“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凭借着自己的经济实力,寻找贵族官僚作为靠山。

如成都罗夏通过经商获利一千多万,他拿出一半贿赂曲阳侯王根、定陵侯淳于长,“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凭借他们的权力经营高利贷,郡国里没有敢不还贷的人。又凭着官僚的权力独占盐铁之利,获取了高额的商业利润。

商人通过向官员行贿,凭借官员的名义放高利贷,随后各自分成。如谷永曾说:“至为人起责,利受谢”,师古注曰:“言富贾有钱,假托其名,代之为主,放与它人,以取利息而公分之,或受报谢,别取财物”。

一些贵族也与商人合作,谋取金钱。赵敬肃王刘彭祖专权,他派使者到各县为商贾说和交易并加以征税,这些收入比国家的租税还多,因此赵王家多金钱。封建官更为了获得钱财,也乐于交结商人,由此官商勾结起来了,商人从官僚那里获取经济情报。

田信就是通过张汤来获取汉武帝的经济政策,靠囤积物资发了财,获取利益后与张汤分赃,所以汉武帝才说:“吾所为,贾人辄先知之,益居其物,是类有以吾谋告之者”,张汤不但不认罪,还假装说:“好像有这样的人”。

张汤与商人相勾结,透露国家的经济情报,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汉武帝认为张汤心怀欺诈,当面撤谎,派八批使者按文书所列罪状逐一责问,最后他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官商勾结中,官员会倒打一耙损害商人的利益。

此时商人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茂陵商人焦氏、贾氏私下囤积了大量木炭苇草等下葬用的物品,昭帝驾崩时,这些物资的需求突然成为问题,难以处理。田延年上奏说:“商贾或豫收方上不祥器物,冀其疾用,欲以求利,非民臣所当为。请没入县官。”

“田延年这样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商人的利益,于是“富人亡财者皆怨,出钱求延年罪”,此后田延年又做了其它的违法谋利的事情,焦氏、贾氏“告其事,下相府”,随后他自死,国除”

西汉中期以后,政府对商业的控制日益松弛,对商人的人身控制也减弱商业持续发展,官僚贵族也从事经商活动,由此形成了贵族、官僚、商人三位一体的豪强地主。

如霍光、张安世、杨晖,彭宠也是其中之一,史载:“有旧盐铁官,宠转以贸谷,积珍宝,益富强”。

不仅商人向官员行贿以求庇护的现象更加普遍,而且官吏依靠手中的权利,进行非法经商。汉成帝时修建昌陵,经营建造皇陵城邑,皇帝的内外亲戚和左右近臣的子弟宾客很多都专权谋取私利翟方进布置撤史查验,揭发了私藏赃物数千万。

孝章帝曾说:“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可见当时的官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垄断买卖,谋取非法利益。

东汉中后期,外戚宦官掌权,政治黑暗,他们更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肆无忌惮的获取钱财。汉灵帝时,“豪右辜摧,马一匹至二百万”。黄门甫的门生在京兆境内聚国家财物达到七千多万还多次受贿,最后“(扬)彪发其奸,言之司”。

贵族、官、商人的三位一体为官吏经商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官吏就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非法谋利,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以致有人指出黄巾起义的直接原因就是“十常侍多放父兄、子弟、婚亲、宾客典据州郡,辜榷财利,侵掠百姓”~,百姓无可奈何,只有聚众起义。

并不是每个官员都接受贿赂,清明廉洁的官吏往往能够洁身自好,拒绝受贿。这样的行为受到政府褒奖与鼓励,尽力宜扬他们的大公无私,作为其它官吏学习的楷模,这从反面说明了当时商人行贿,官员受贿的普遍。

如尹翁归作为市场官吏时,没有敢犯法的人,他“公廉不受馈,百贾畏之”。李任西域副校尉时,西域实富有,各国“侍子及督使贾胡数奴婢、宛马、金银香之属,一无所受”。

可见不仅汉朝商人,而且少数民族商人为了获利,也会行贿官吏。然而像尹翁归、李这样的清官毕竟是少数,商人为了利益“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臧不实,百姓俞病”。

因此政府制定了一些法律措施严厉打击行贿受贿的行为,无论是行贿人,还是受贿人,如果触犯了国家的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走私犯罪

秦汉时期的走私犯罪主要是指秦汉时期贸易双方违反政府禁令进行的跨国跨地区间的一种商业贸易活动。

秦汉国家统一,国内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大力修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发展经济,政府放宽了对于商人的限制,商人周游天下,为利益不停奔走。

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上的工补性,使边境贸易发展兴盛起来,然而政府对于边境贸易有着许多限制,商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触犯国家的法律,走上了走私犯罪的道路。

对外贸易中,两汉政府与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来往的最频繁,这构成了汉政府与周边地区贸易的主体。

在西北边境,主要有奴、朝鲜、鲜等西汉初年,汉朝实力小,无法抵抗奴。汉朝采取了“复与奴和亲,通关市给遗匈奴,遣公主,如故约”,并允许人民进行贸易活动。虽然双方战争频繁但是贸易始终未能中断。

王恢马邑之谋后,“匈奴绝和亲,攻当路塞,往往入盗于汉边,不可胜数。然匈奴贪,尚乐关市,嗜汉财物,汉亦尚关市不绝以中之”即使双方战争不断,双方的贸易也还是存在。

自张赛“空”之后,中原地区大大加深了对西域的了解,于是汉政府派往西域的使节以及商人蜂拥而至不绝于道,“诸使外国一辈大者数百,少者百余人,人所资操大放博望侯时。其后益习而衰少焉。汉率一岁中使多者十余,少者五六辈,远者八九岁,近者数岁而反”。

中国的丝织品沿此东西道路运往西方,因此有“丝绸之路”之称。秦汉时期南越国是一个独立的政权,西汉与南越互设“关市”,以利贸易。

当时中原地区与西南夷也有经济往来,巴蜀商人将蜀布、构酱、竹杖运销西南夷再由此分别运往南越和印度,《汉书》记载:“元元年,博望侯张言使大夏时,见蜀布、邓竹杖,问所从来,曰:“从东南身毒国,可数千里,得蜀贾人市。”,“问蜀贾人,独蜀出枸酱,多持窃出市夜郎”。

东汉时期,边境贸易还是很兴盛,史载:“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其后南奴内附,北奴西迁,东汉时中原地区和乌桓、鲜等少数民族采用“互市”的方式进行贸易活动“鲜隔在漠北······数犯障塞,且无宁岁。

唯至互市,乃来靡服。”甚至有次乌植来进攻时,道路上有几千辆商人的车,“顺帝阳嘉四年冬,乌桓寇云中,遮截道上商贾车牛千余两”

政府对于边境买卖的管理相当严格,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秦汉政府对交易的物品也有严格的限制。如吕后时“有司请禁南越关市铁器”,“议,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扦关、郧关、函谷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

文帝时规定“予蛮夷外粤金铁田器;马牛羊即予,予牡,毋予”。《汉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虽于京师市买,其法一也。”可见,当时禁止交易的物品主要有珠宝、黄金、铁器、兵器、马匹等,这些都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如果允许买卖,不仅会导致财富的大量外流,而且会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军事实力。

虽然政府对于边境管理甚严,但是商人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触犯国家的法律,走私货物。

史载:“奴浑邪王率众来降······及浑邪至,贾人与市者,坐当死者五百余人······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物而文史绳以为阑出财物于边关乎?”。

应在《集解》中注解上述引文说:“阑,也”曰:“无符传出入为阑也。”上述的五百名商人因为擅自与来降的奴贸易,贸易的货物触犯了禁律,所以被判处死刑。当时进入边境贸易必须持传,如果没有,就以“阑出财物于边关”来论罪,也就是以走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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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标签:秦汉   南越   中原地区   商人   官吏   边境   经济犯罪   利益   类型   政府   国家   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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