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僧道犯罪及惩戒

《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从三个方面对僧道的地位作出了规定,以此确定僧道犯罪的责任承担。一是,确定僧道与师的关系:“诸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二是,规定了寺观内部“三纲”与部曲奴牌的关系:“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与主之期亲同。”三是规定了僧道与俗世部曲、奴牌的关系:

“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作为一个例外,出家的僧道“犯奸盗者同凡人。”《宋刑统》在僧、道的法律地位上与唐律不同之处主要有两个,一个

是以“准”的形式增加了:“今后同财弟子盗师主物,一准律文,以私用财物论。

二个地方是,个别律文疏议中增加了若干的内容。如在“若于其师,与伯叔父母”条的疏议中增加了“杀师主入恶逆。”这些都是唐律所没有的。可以说宋朝法律扩大了恶逆的范围,伦理的色彩更浓厚了。

宋太祖开宝五年(972),诏禁“私度人为道士......违者捕系抵罪。”《宋刑统》规定“诸私入道及度者,杖一百已除贯者,徒一年。

本贯主司及观寺三纲知情者,与同罪。若犯法合出观寺,经断不还俗者,从私度法。即监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疏曰“私入道谓为道士、女冠、僧尼等,非是官度而私入道及度之者,各杖一百......已除贯者,徒一年及度之者,亦徒一年。

本贯主司,谓私入道人所属州县官司,及所住官司三纲,知情者,各与入道人及家长同罪。

若犯法还俗,合出观寺,官人断讫,牒观寺知,仍不还俗者,从私度法。断后陈诉须着俗衣,仍披法服者,从私度法,科杖一百。即监临之官不依官法,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

若州县官司所度人免课役多者,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论,并依上条妄增减出入课役科之。其官司私度人,被度者知私度情而受度者,为从坐。若不知私度情者,而受度人勿无罪。”

并在其后以“准”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诸五品以上女及孙女出家者,官斋行道皆听不预。”反映出特权阶级不仅在世俗上有特权,即使在出家的方面,也比一般百姓享有特权。

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刑部言,私自披剃及度人为僧道者,徒三年。伪冒同,本师知情,减二等,主首又减三等,并还俗。即以度牒乞卖与人,及受买及盗诈取而欲冒之者,虽未度,各徒三年。并许人告,赏钱五十贯。”

相对前期的量刑标准,处罚加重了三倍,反映了私自披剃现象呈扩大化的趋势,从侧面也可反映出剥削加剧,人们争相遁入空门来以求获得短暂的喘息。“诸私自披剃及私度人为僧道,若伪冒者,各徒三年,本师知情,徒二年。

主首知情,杖一百,并还俗。”许人告“告获私自披剃或私度人为僧、道..已度者,钱二百贯。未度者,钱五十贯。”从南宋针对私渡僧道的行为,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仍沿用了宋哲宗时的刑罚。

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诏:“道士童行不由课试而披戴者,自今五年内不得搜离宫观特赐师号、紫衣者,三年内不得妄托假告出求省亲者,须计程给假。”

农业社会追求的是人员的稳定,限制流动,为防止僧道在原出家前的居住地扰乱法纪,规定道士童行没有通过课试的,三年之内不得轻易以虚假的理由回家省亲。可以说对其是一种鞭策,只有早日通过考试,才能有较大的自由。

南宋规定:“诸僧道欲行游出州界者,本师及主首保明,凭度牒赴州呈验,州给公凭,注明某处道冠到某处,限九十日到千里,远限半年。

在路有故,逾期三十日者,申官司批书。取得度牒,还未系帐或受戒的道冠,不准出游。因特赐及圣节非因试经而度,未满五年,紫衣、师号不满三年,不得判凭行游,诸归明及陷蕃投归僧、道,送州城内寺观,不得判凭行游。

若辄取公凭行游者,杖八十已出州界者,令还俗。不得到川峡及邻接辽、金等州军行游。无凭出游者,杖一百,令还俗保明不实而取公凭者,杖八十,若给凭官司所止寺观,主首不依令验实者,减二等,至缘边州军行游者,杖一百。

以上告者,赏钱五十贯。”由于连年的对外用兵,为防止僧道被敌方反间,规定僧道不得到川陕及接近辽金边境的地方行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诸盗毁天尊、佛像者,徒三年。即道士、女冠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真人、菩萨各减一等。盗而供养者,杖一百。”

这一条与《唐律疏议》完全相同,从此律文可以看出,盗取天尊佛像不以贪利为目的,仅做供奉,则处罚明显轻于以贪利为目的的盗毁。从中也可以看出宋律的儒家伦理色彩,重视主观的心理动机。

宋代鼓励人们告发犯罪,并在制定了诸多的鼓励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告发犯罪必须实事求是,如果诬告僧道,将会受到严惩。

针对诬告僧道的行为,《宋刑统》规定: “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答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奸淫在中外大多数宗教中都是为教内和俗世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在宋朝同样如此,宋朝法律严惩僧道奸淫的行为,“诸犯奸,徒二年,僧道加等。”

“辄娶妻并嫁之者,各以奸论加一等,僧、道送五百里编管。”较之俗世一般人,僧道犯奸罪要比常人处罚加重一等:

“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妇女以凡奸论。”

犯此罪行的僧道不仅要被科以重罚,还要被勒令还俗。相关知情人隐匿不报,也要被处罚。

对比亲亲得相首匿,宋朝法律规定出家人关系如同凡人,可是在犯罪上,却是不能适用凡人的亲亲首匿规定,说明人们对僧道的期望是比较高的,也说明中华法系世俗法重伦理的一面。

南宋惩戒僧道犯罪的条款可以说十分的繁密。盗窃、赌博、殴詈伤人、畏罪潜逃,意外丢失毁坏度牒十日不报者,都有规定。

有关僧道还俗的立法在《庆元条法事类》中计有十八条之多,分别在《道释门一》和《道释门二》中。

例如,“诸僧、道犯罪应还俗而会恩原者,仍还俗。缘酒醉还俗者非。诸僧、道犯盗诈恐吓财物,未得者同。若博赌及故殴伤人并避罪逃亡,或犯私罪徒、公罪徒、公罪流并编管及再犯私罪杖,不以赦前后。并还俗。”

僧道犯罪除依法科罪外,应还俗的,即使遇到大赦,可以免除科处的刑罚,但仍要俗。再一次反映出人们对僧道队伍纯洁的要求,不容有半点泥沙混杂其中。这也反映在饮酒上,“诸僧、道饮酒至醉者,还俗,免科罪。”

僧道饮酒,可以免除刑罚,但一定要还俗,反映出人们对僧道整体形象的期望。南宋时期,僧道因刑事犯罪而被还俗者还是很多的,如“汪怀敏者,婺州富僧也,因坐奸还俗。”“城天下庆观道士祝元善供,与陈百一娘有奸事,发送州院禁勘结录,下法司检,断决脊杖十三,还俗。”

“诸童行令人代试经及代之者,虽不合格,各徒二年,甲头同保人并本师、主首及经历干系人知情,与同罪,僧、道仍还俗,并许人告。

诸童行两州供帐试经者,徒一年,许人告。本师知情,减二等;主首知情又减三等,并还俗。”童行试经等冒名顶替者,还俗,相关的知情人也要科以处罚。

“诸僧、道不供名入帐者,还俗。”“诸童行冒帐、卖买帐并给合引领卖人,各徒二年。甲头同保人并本师、主首及经历干系人知情,与同罪,僧、道仍还俗,并许人告,不知情者,各杖六十。”

“诸违令为童行者,杖一百,由同居尊长者,止坐所由。仍改正;本师知情,与同罪;主首知情,杖六十。

已度者,并本师并还俗。”“诸私自剃披及私度人为僧、道若伪冒者,各徒三年;本师知情,徒二年;主首知情,杖一百,并还俗。”倒卖籍帐,违法为童行,私自剃度,还俗,相关人员处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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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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