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英法殖民对曼陀罗体系的冲击

1609年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泰国使团在海牙受到莫里斯亲王的接见,这是泰国历史上对欧洲的第一次有记载的访问。此后的泰国一一面与西方列强进行商业上和政治上的合作,一面小心谨慎地避免自身被卷入殖民体系,对西人通商、传教诸活动严格限制

进入十九世纪,西方挟着技术优势在亚洲不断扩张着自己的势力范围,泰国在与列强的领土争夺中终究不敌,失去了对许多土地的控制。《鲍林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也使泰国逐步丧失了司法主权,沦为半殖民地,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与尊严。

同其他所有亚洲国家一样,一方面泰国必须应对这个关乎生死存亡威胁,探索出一条能确保自己生存与发展的道路,学习西方现代知识,实现自身变革。另一方面随着与西方交往的不断加深,其认识世界的方式也不可能不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此一发生剧烈转变的世界中,东南亚原有的本土地区秩序——曼陀罗体系,正悄然走向终点

英法殖民与泰国领土主权危机

曼谷王朝初期,泰国在与周边国家的交往中占据优势地位,且在与中国的朝贡贸易中获利远多于与西方各国贸易,因此没有什么利益促使泰国政府与西方积极交往。1688年泰国发生驱逐西方的权重运动后,泰国王室一直对与西方接触持谨慎态度,在贸易上也执行对西方的歧视政策。

1818至1821年间,美国、葡萄牙、荷兰均尝试与泰国恢复贸易关系,但受到政府冷淡,最后不了了之。直到1824年英缅战争爆发后这种限制与欧洲通商的局面才得到改变。1824年英国发动第一次英缅战争,取得胜利后与缅甸签订《杨达波条约》,条约规定缅甸割让包括丹那沙林、丹老、土瓦在内的大片土地,英国由此开始了在缅甸的殖民统治

1852年英印当局发动第二次英缅战争,进一步将缅甸吞入其殖民势力范围。当是时,英国通过鸦片战争已经用武力叩开中国大门,又以印度为出发点,逐步控制了缅甸、阿富汗和马来西亚的大部分领土。泰国广袤的国土和丰厚的商业利益,英方很难放弃染指泰国的野心,泰国成为英国殖民势力延伸的下一个目标。

1825年英殖民当局派伯尼赴曼谷,于1826年6月20日与泰国签订《伯尼条约》。条约规定,下缅甸的丹老、丹那沙林和伦斯勒成为英国殖民地,而丁加奴、洛坤、他朗、吉打、宋卡-北大年等地则受泰国管辖。于是泰国西部边界就成为了一个亟须商定的问题。

此后英方多次敦促曼谷议定边界,但曼谷方面显然未能意识到划定边界的重要性,对此几番怠慢,漠不关心,甚至对英方的频频要求感到厌烦。英国只能得到这样不明晰,甚至颇为荒谬的回复。

“在……丹那沙林地区暹罗人与缅甸人之间从来就不存在边界……就让他们(英国人)征询……边疆地区土著居民的意见,根据他们所知道的相邻领土情况……作为英国和暹罗领土的边界。”

英国没有理由不利用泰国对此项工作的不感兴趣和泰国出于维持英暹友好的目的将部分领土赠与英国的决定,在划界的时候做出有利于资源获取的安排。更有甚者,清迈当局作出的决定,曼谷中央竟毫不知情,这无疑为以后英暹领土边界争议留下了伏笔

东南亚传统边界观虽不明确,却给处于曼陀罗中心的政治实体的接触留下了缓冲地带。英国殖民势力介入东南亚后,侵吞缅甸土地,威斯特伐利亚式边界观得以推行,明确的边界得以确立,但是“失土”的紧张感却大大增加,泰国边境地区不稳定性与日俱增。

1855年3月7日鲍林率英国使团前往泰国,受英国女王嘱托重启英暹通商条例的谈判,经过不到一个月的谈判,于4月18日签订了新的英暹友好通商条约,史称《鲍林条约》。这是泰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的泰国主权完整性丧失,自此之后,法国、丹麦、德国、瑞士、挪威、比利时先后与泰国订立不平等条约。

诸列强,尤其是法国,看到英国在泰国获得的利益,不禁蠢蠢欲动,唯恐落后于英国。1855年年末,法国驻上海领事蒙蒂尼(CharlesdeMontigny)游说泰国、柬埔寨越南与法国结盟,并于1856年8月15日与法国签订不平等条约《法暹通商航海条约》。

1858年8月31日法国以传教团在越南受到虐待为由,炮击岘港炮台,占领了越南岘港,借口柬埔寨曾向越南纳贡,企图把柬埔寨东部兼并到越南,并决定永久占领印度支那。在传统的曼陀罗体系中,柬埔寨试图同时向越南和泰国纳贡,来在两个强国之间艰难生存。1863年法国迫使柬埔寨国王诺洛顿签订《法柬条约》,宣布法国成为柬埔寨的保护国。

由于柬埔寨是泰国的藩属,此举引起泰国不满。泰国政府派出一个特别代表团到乌栋与柬埔寨国王谈判,在12月1日签订与柬埔寨的秘密条约,重新确定了柬埔寨的藩属地位。这正是两种国际关系体系在东南亚相互碰撞的时候,法国立刻抓住传统曼陀罗转系中主权的模糊性这一特征。

一方面在与柬埔寨签订《法柬条约》时,搬出柬埔寨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理由,排除泰国的干涉;另一方面,在法国在泰国与柬埔寨关系的问题上态度又比较模糊,并没有禁止柬埔寨维持与泰国原有的朝贡关系。

蒙固王认为“柬埔寨同时臣服于泰国和法国”,法国是越南在现有关系中的替代者,柬埔寨属于双方。法国人有意利用了这种本土的曼荼罗体系,使自己的角色融入本土政治,以此来实现其殖民侵略野心。

当柬埔寨的主权的多重性和重叠性,成为地区不稳定因素,法国多次向国际社会提出解决柬埔寨主权模糊性的问题,泰国也派出巴黎谈判使团向国际社会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区别在于法国是基于国际法原则,而泰国则试图应用本土政治的逻辑。

在几年的协商不能解决问题之后,终于,法国派出“米川拉”号军舰封锁湄南河,迫使泰国于1867年签署《法暹条约》,泰国国王正式承认法兰西皇帝对柬埔寨的保护,泰国与柬埔寨在1863年12月缔结的条约作废;法国承认泰国对柬埔寨西部省份马德望和暹粒的统治权,并保证柬埔寨王国的独立性,不把它并入交趾支那。

但法国人的承诺不过是一纸空文。1885-1887年柬埔寨爆发了反法反殖民的民族主义起义,法国在镇压起义后,将柬埔寨并入印度支那联邦。

不平等条约签订与泰国司法主权丧失

19世纪后半叶,泰国与西方列强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对该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此前列强与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签订的条约类似,此类条约一般对亚洲国家在贸易关税和司法两个方面施以限制。其中最主要、影响最为深远当属是司法主权(也即治外法权)遭到破坏。1855年签订的《鲍林条约》开了泰国治外法权制度的先河。

由于英国在签订《鲍林条约》时就预判到会有大量英国移民进入泰国,而泰国恰恰是一个未能现代化的“半文明”国家。出于对泰国本地法律残酷刑罚的不信任,并且认为基督徒受异教徒审判令人无法接受,英国在曼谷设立领事馆,并通过条约保障领事馆全权处理泰国境内治外法权的执行。

根据当时现行的泰国法律,任何外国人都无权获得土地或在泰国永久居住。早期英-暹条约也明确规定,泰国当局可以拒绝英国商人在泰国的逗留许可。但1855年《鲍林条约》推翻了前者,它规定“所有来到泰国的英国臣民都应得到泰国政府的充分保护和援助,使他们能够在一切安全的情况下居住在泰国,与各种机构进行贸易,而不受泰国的压迫或伤害。”

另一条则赋予英国臣民“在暹罗所有的海港自由贸易”的权利,并进一步规定英国臣民有权在曼谷或条约规定的特定区域内永久居住,并根据特定的条例在那里获得土地或建造建筑物。

在司法管辖方面,1855年的条约规定“暹罗和英国臣民之间发生的任何争端应由英国领事与适当的暹罗官员一起审理和决定;若是英国人犯罪,刑事犯罪将由领事根据英国法律进行处罚;若是暹罗人犯罪,将通过暹罗当局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进行处罚”但领事不得干涉任何仅涉及泰国人的事务,泰国当局也不得干涉仅涉及大不列颠女王陛下臣民的问题

这也就意味着,当一名英国人在泰国犯罪,即使可以证明他违反了英国法律,英国领事也可以不对他进行处罚⑥。由此可见,这种领事裁判权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关税贸易方面,条约旨在防止泰国通过增加关税来减少对英国的贸易。取消进口船舶根据装载量进行征税的税则,固定新的出入口税则,即所有货物的入口税固定为货值的3%。不论是以往的内地税、过境税或出口税,所有货物的出口,只征收一次过的出口税。在军事方面,允许英国军舰进入湄南河口行驶并于要塞处停泊。

当时的泰国没有人能够想到这些条款在未来的三四十年后会成为泰国国内治理和外交决策的阻碍性力量。进入泰国的英国商人在泰国社会中不占多数,那么由英国人自己治理这些习惯了服从不同法律体系的英国人来说这似乎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互行便利的事。

而3%的进口关税也能满足作为一个不发达的农业国的泰国的财政需求,甚至比它以前通过朝贡贸易获利更多。在与西方签订条约这一问题上,泰国朝廷中的贵族阶级分为了两派,一派是以拉玛三世为首的保守派,另一派是以蒙固为首的改革派

在1850年拉玛三世去世后,权力的天平很快向改革派的一边倾斜。保守派意图维持中国朝贡体系下泰国王室的贸易和税收垄断权利,而改革派则看到了与伴随与西方贸易或进入全球市场而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科技发展。

另一方面曼谷的贵族统治者们还认为与西方签订条约,是提高其国际地位的一个重要表现。鸦片战争以前,在中国主导的朝贡体系下,泰国也曾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向中国定期纳贡,俯首称臣,以换取政治支撑和经贸利益,但是中国常常对泰国殷勤的外交行为报以冷漠,至少也是因为路途遥远而鲜少回应的态度。

反观西方各国,持续几个世纪积极与泰国当局联系,期望开通或重修贸易关系,多次往来曼谷、清迈与其他重要城市、藩属重镇,这一切都让泰国统治阶层感觉很好,认为曼谷可以到担当起东南亚地区外交中心的作用。

这里并不是说西方列强并没有使用胁迫的手段,或是这些条约实际上是基于公平与自愿原则签订的,而是在强调,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甫一开始,泰国并不绝对不欢迎“不平等条约”,相比于所谓的耻辱,泰国统治阶级获利更多,所以泰国与西方签订条约并不全是由西方各国主动,暹方也积极联系各国签订各种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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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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