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不可撼动!英格兰怎样保卫自己的领土和司法权?

《克努特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献,它将“王之和平”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在节日(四旬斋节)时间段内。此外,英国历史学家戴尔指出,国王下放司法审判权也被视为“王之和平”扩张的体现。与欧陆不同,由于英格兰领土较小和司法权下放过窄等因素,王权不可撼动。随着法国与英国的历史背景相似,尽管两者地理位置相隔,但法兰克人和盎格鲁-撒克逊人

都是日耳曼人的分支,两个族群在1066年的“诺曼征服”后完成了第二次文明的交融。然而,盎格鲁-撒克逊人在迁入不列颠后便开始了“非日耳曼化”的过程,这使得该地区“王之和平”的肇始发端于七国时代(Heparchy)的早期阶段。相比之下,法国因为“根正苗红”的缘由,其国王权力的发展轨迹和社会治理模式的考察必须放在日耳曼/法兰克人的

历史语境中进行分析。因此,当我们分析法国的政治模式时,应该从法兰西开始,而不是从西法兰克王国(West Francia)或更早的历史时期开始。法国政治治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12世纪,以于格卡佩建立卡佩王朝为界。与英格兰国王通过命令工具延伸国王权力的手段不同,法国人更注重非制度化和浪漫的“王之保护”。虽然“王室司法权”原则

上只在国王自己的领地范围内有效,但圣路易却成功将其扩展到整个法国。法国版的“王之和平”也是通过颁布“敕令”(也称为“御札”或“上谕”)来实现的,这些文件可以被视作所谓的“国王立法权”的源流。相比之下,英格兰国王的手段更加经验化和个案化,遵循一案一申请的令状制度更加接近于我们当今社会所说的立案许可,是更偏向于司法性和被动性的,

这也是普通法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的典型特征。英国和法国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相比于英国注重具体案件和程序的处理,法国则更加注重正式的仪式感。这种差异体现在了两个国家的法令上:英国的令状包含多种形式,如“传唤令状”、“庄园令状”等,主要解决土地纠纷等问题;而同时期的法国则颁发敕令,这种令状的颁布次数相

对较少,例如腓力二世一生仅颁布了六件敕令,而圣路易则在位44年才发布了25件敕令。这些敕令涵盖了战争、和平、货币、封建领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圣路易所发布的三件敕令更是成为了“国王的四十天”理论,规定了每当冲突即将爆发时,国王有权命令双方休战四十天。这种正式的仪式感反映了法国法律制度更加注重权威和形式,而英国则更加注重程序和实

质。英法两国在国王权力的扩张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英国王室通过令状制度的普遍化来控制案件的归属,这需要遵循所谓的“程序法”中的各项诉讼节点,并与教会法院和个郡法院竞争。而法国君主则更为“专断”,通过宣告扩大或缩小原本的司法管辖范围来划清自己的权力边界,这比英国更为直接。历史上,敕令作为皇帝治国的工具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已经普遍

存在,英格兰反而“背离”了这一“罗马/日耳曼”式的传统。在法国,路易九世的道德肉身所产生的宗教表率之作用对于“王之和平”在法国的扩张起到了极为可观的影响。路易九世通过十字军东征和出色的作战能力维护军事威望,同时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使国人感受到国王的仁爱与公正。在此基础上,建立类似于韦伯意义上的层级化国家治理机构成为了可能,这为

之后建立的法国司法上诉制度奠定了基础。路易九世确认了巴列门作为常设性上诉机构的社会治理职能,并使其成为全国最高的上诉法院,比英格兰建立的王座法庭更为优越。巴列门不仅统辖全部的王室领地,还受理王室领地以外的申诉案件,路易九世本人还任命了一批非贵族出身的法学家承担司法工作。在中世纪的国家治理中,教会以及教会法学者对强化国王权力起

到了巨大的作用,其中尊严这个词汇对于卡佩王朝非常重要。教会法中对尊严的强调运用在强化世俗权力上只是为了弥合君主更新换代时随之而来的权力真空状态,而自腓力二世以来的法国国王则开始了领土兼并和王权集中化。这一举措的直接结果是原来要时刻提防类似于加洛林王朝篡夺墨洛温王朝及其后之卡佩王朝如出一辙的举动变得没有必要——世俗王权已经强大

到无需在上一任君主在位时选立下一位国君或者是罗马帝国时期所谓的“共治者”。腓力二世及其孙路易九世分别取得了消除教会影响和甩开罗马阴影两大成就,在社会治理层面上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英格兰国王在几个世纪后才想到的能够克制王权分离的“济世良方”,这个理念在若干个世纪后法兰西本国的大革命中第二次废除巴列门时也再次被拉入

历史的轨迹中。在法国历史上,圣路易及其孙子腓力四世并不是一味排斥罗马法或教会法的君主。相反,他们不断寻找能够强化法国国王权力的司法力量,进而将其运用于治国理政。圣路易甚至在1254年的大敕令中,就特别讨论了法国南部酷刑问题,并采纳了罗马法中的“无罪推定”概念。对于这些法律问题,这些君主更加注重的是其对于国家治理的贡献,而非对

于传统法律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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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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