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假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口交是违法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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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于"卖淫"行为的具体定义存在很大争议,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争议。其中,最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口交是否应被视为卖淫嫖娼行为。从治安管理处罚的角度来看,一些观点认为口交、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应被视为卖淫嫖娼行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财产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未指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只要存在金钱或财产的交换,从事口交、手淫、鸡奸等不正当性关系都应被视为卖淫嫖娼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


这一立场将卖淫嫖娼的界定范围扩大到了一个非常宽泛的范畴。事实上,一些案例中,即使是所谓的"约炮"行为,只要后续涉及金钱交易,也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然而,从法庭定罪和量刑的角度看,情况则有所不同。口交和手淫在刑法中并不被明确定义为卖淫。

尽管在公安管理层面口交等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卖淫嫖娼,当事人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行政违法的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犯罪的标准则更高。因此,卖淫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与卖淫作为一种刑事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一些法院在此方面也有明确的判决,认为口交和手淫不等同于卖淫,也不能定性为与组织卖淫有关的犯罪。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手淫服务不构成卖淫,不应被认定为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也不涉及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因此,手淫服务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卖淫。

然而,对于如何区分和定义"卖淫"仍然存在争议。例如,有人可能会问,打飞机服务是否应被视为卖淫?口交服务是否属于卖淫?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指出提供手淫服务不被视为卖淫,但提供口交等服务被认定为卖淫。


在这个问题上,刑事指控的确立、犯罪行为的定义和解释应该遵循适度节制的原则,不应扩大对卖淫概念的解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手淫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认为,提供手淫服务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卖淫,而不涉及卖淫罪。打飞机和口交虽然都是性服务,但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由于打飞机只是性服务的一种接触方式,因此它不被视为卖淫。而口交则是一种侵入性的性服务,因此被认定为卖淫。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倾向于认为,提供侵入性服务属于卖淫,而提供接触性服务不符合刑法中的卖淫定义。换句话说,提供手淫服务是一种接触性服务,不属于卖淫;但口交服务则是一种侵入性服务,被视为卖淫。然而,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界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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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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