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法国鬻官制,它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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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志华观天下

编辑 | 陈志华观天下

官职买卖在近代早期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在法国、西班牙、英国、瑞典、德意志、尼德兰等欧洲国家,西班牙的美洲殖民地和英国的亚洲殖民地,以及奥斯曼帝国、日本、朝鲜和中国等地都存在。但因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背景、政治体制、财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官职买卖呈现出不同的程度、形式和特点。其中,法国的鬻官制规模之大、影响之深,在欧洲绝无仅有,在世界范围内也实属罕见。

近代早期的法国君主和中央政府是鬻官制最强有力的执行者,在合法化的基础上,不仅成立了管理和运行官职买卖的专门机构——额外收入局(bureau des parties casuelle),开发了一套官职买卖的专有流程,设置了一系列官职税费;而且在官职买卖的过程中,把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发展到了极致,官职作为一种交易对象,被赋予了私人财产的特征,可占有、可出租、可转让、可继承、可抵押,亦可充当嫁妆。到法国大革命前夕,官职买卖已经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制度,其产生的行为习惯和作风实际上已经渗透到了法兰西社会和政府的每一个角落。鬻官制何以发展至如此程度,在近代早期的法国以合法的形式存在了约3个世纪之久,值得深究一番。

鬻官制是中世纪的遗产

法国的官职买卖溯源于中世纪时期,这一时期不仅为近代早期法国的官职买卖行为提供了理论基础,还提供了实践先例,并经常以“有利辞职”(résignation in faveur)和出租的迂回方式呈现。

作为典型的基督教国家,法国的官职出售首先受到了教会法中有俸圣职辞职转让相关规定的启发。教会中有俸圣职的持有者最初通过选举产生,但当疾病突发或能力不济之时,他们选择卸任并无偿把重担过渡给具备资格的人,这就是辞职的来源。此后,这种转让官职的方式逐渐成为一种惯例。世俗官职的“有利辞职”模仿了有俸圣职的转让方式,官职的持有者通过辞职的方式把官职有偿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利,故名。“有利辞职”的约束规则也借鉴教会法。有俸圣职的辞职需得到教皇的首肯,且在辞职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构成圣职买卖罪,确保辞职的无偿性,教会法规的实施受到严格监督。

若有俸圣职的持有者在临终之时自由选择继任者则冒犯了教会权威,故而,教会对有俸圣职的辞职转让施加了“20天规则”,即职位持有者因疾病而在辞职之后的20天之内死亡,则辞职无效。在世俗官职的辞职转让中,20天期限被延长至40天,称为“40天规则”。但“40天规则”在认定规定时限内死亡的事实时,不区分辞职者的身体处于健康抑或疾病状态,只要求辞职时必须还活着。世俗官员从教会法规中寻找官职转让的相关依据,主要是为了能够在国王允许的情况下自由支配官职。

14世纪起,法国国王允许官员进行“有利辞职”。当时,授予官员职位的国王去世后,官员经新国王颁发确认书,可继续持有官职,官员逐渐把官职当作自己的财产,并想自行处置。公共权力是王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官职的直接出售是不可能的,但国王允许官员辞去职位,好从中收取一笔转让费。本质上讲,“有利辞职”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官职出售。15世纪始,为了牟利或实现官职在家族内部的继承,“有利辞职”愈益频繁。16世纪30年代,受教会法影响的“40天规则”正式确立,法国官职的转让程序得以初步形成。

1605年,亨利四世开征官职税,又称波莱特税(Paulette),因首位该税包税人的名字查理·波莱(Charles Paulet)而得名。波莱特税把“40天规则”豁免权的出售变成了一种收入来源。官职持有者只需每年交纳固定的税,即便在辞职之后的40天之内死亡,官职也不会落回到国王手中,而是由继承人自动继承。波莱特税丰富了官职买卖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了官职在家族内部继承的安全性,同时也为统治者提供了稳定的财源,故而,波莱特税的设置标志着法国鬻官制的正式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讲,波莱特税即代表了近代早期法国的鬻官制。

中世纪时期的教会组织形式和教会法内容广为人知,所以,从实践的角度讲,法国世俗官职的转让借鉴教会法的内容,可以说是当时的人利用了他们最熟悉的东西,以至于后来的法国人认为“教会职位和有俸圣职的买卖对出售爵位和临时官职产生了坏的影响”。

法国的官职出售还是世俗世界公权私有化的结果。西欧封建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公共权力私有化与政治的独立性。因封建制以封土为基础,所有的权利与义务都与土地相关。某个人拥有一块领地,同时也就享有了这块土地上独立的政治权、司法权、经济权等管理臣民的各项权力。此时,领地拥有者对上级封主有相对的政治独立性。这种政治独立性加之封地和所谓的公职都是世袭性的,公共的义务和私有的权利混在一起,一切就变成了个人私有的东西”。

中世纪时期并未形成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人们不认为个人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规则与个人在相互关系中所遵循的规则有所不同,也并没有明确界定两者的相关法律供人们遵守。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共权力与私人财产被混为一谈,这种混淆构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础,并一直存在于自12世纪欧洲统治者建立的行政机构中。在这样的背景下,中世纪的人们大都只把官职当作一种牟利的资源而非责任和义务。君主把国家看作私有领地,将之分割并分封出去,国家权力也随土地一起层层分散下去,被各大小领主当作私有财产。君主出租公共权力以增加财政收入,领主也经常把领地上的职权出租给依附民以收取租金。如此,法国在中世纪时期便形成了一个职位出租体系。

卡佩王朝时期,罗贝尔二世(996—1032年在位)创设了传达国王命令的司法执行官(prévôt),统管行政、司法、军队和财政,掌有很大一部分公共权力,此类官职几乎从一出现就被纳入了职位出租体系。路易九世(1226—1270年在位)派遣代表国王的领地大法官(baillis)以及驻南方省份的司法总管(sénéchaux),并授予他们职权,令他们负责管辖区内的司法、税收、档案和军事。领地大法官和司法执行官的职位经常被路易九世出租给出价最高者,租期一般为一年,有时也打包出租给包税人群体,甚至以出租的名义出售,所得构成国王的部分收入。

教皇博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曾拒绝过腓力四世(1285—1314年在位)为其祖父路易九世封圣的要求,理由是路易九世允许公开出租王国内的官职。自路易九世起,法国君主一直在官职出租和直接任命两种官职授予方式之间来回摇摆。在腓力四世和腓力五世(1316—1322年在位)任期,官职出租方式略胜一筹。腓力六世时期(1328—1350年在位),直接任命的官职授予方式曾短暂回归,但随着百年战争的开启,更能满足财政需求的官职出租方式被重新启用,并几乎贯穿了百年战争始终。

如果说官职出租体系是鬻官制的起源,这可能有所夸大,因为两者不仅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在期限、行为和结果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官职出租是在固定的期限内,在承租人支付固定费用的基础上,把职权短期或长期转让出去;而在官职出售中,购买者一次性付清费用,成为官职的所有者,一般终身持有官职。其次,反复的官职出租带来的收益是可持续的,而官职出售一般只能带来一次收益。再次,一旦租约到期,出租的官职即可收回;而出售的官职非偿付不可撤除,而且因为政府经常没有偿付能力,容易导致公共权力的分割。但中世纪的人们一般把官职出租当作出售,因为承租人倾向于无限期地续租同一个职位,直至死亡。但无论存在何种差异,我们不能否认官职出租是官职买卖最原始的表现形式,并为鬻官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财政危机是鬻官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原因

法国的近代早期几与绝对君主制兴衰昌敝的历程相始终,通过战争的方式向外扩张既是绝对王权增强的需要,也是重要体现之一,这种向外力量的释放往往需要丰盈的财政收入加以保障。然而,当战费高扬之时,法国税收体制和信贷体系的社会性和结构性缺陷难以消弭,财政收支难臻平衡,财政危机频发。故而,法国君主把可以在短期内筹集大额款项的官职买卖合法化和制度化,并将之纳入了法国的公共财政体系。

近代早期法国的税收体制绕不开特权、习俗和惯例的交织,特权的让渡和惯例的因循导致了财政税收的严重流失。

自中世纪以来,教士和贵族作为最初的特权阶层,以拥有军役税(taille)等税收的豁免权彰显其优越性和特权身份。阿克顿曾言:“国家之所以手头拮据,是因为法国有超过一半的财产并没有正常纳税,对于政府来说,取消这些税收豁免,让贵族和教士交出他们的特权,跟其他人一样纳税,这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免税群体自中世纪晚期不断扩大,尤其自弗朗索瓦一世(1515—1547年在位)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官职买卖在法国取得合法地位。统治者通过出售司法、财政、军事和市政等各类官职筹集临时额外收入。本就视纳税为耻辱标志的平民有望通过买官的途径入贵,获得税收豁免权和社会地位的晋升。又恰逢法国资本主义发展之际,法国资产阶级纷纷购买可入贵官职,跻身穿袍贵族之列,获得免税特权。

在鬻官制发展的中后期,法国统治者甚至直接出售与免税权挂钩的部分贵族证书,奥格斯堡同盟战争和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期间,为了缓解财政危机,路易十四出售了500份贵族证书。显然,免税特权和鬻官制是交互作用发展的,前者极大地增强了官职的吸引力,促进了后者的发展;而后者的发展反过来又导致了免税人群体的扩大。不仅个人,鲁昂、迪耶普和勒阿弗尔以及一些较晚并入国家版图的行省也拥有免税特权。广泛的免税人群体和地区限制了中央的财税收入,让法国本就有限的财政收入雪上加霜,进一步加强了对鬻官制的依赖。

再者,自中世纪以来,法国的税收一直是“本地收、本地支”,财政收支体制呈现出明显的地方“分权主义”的特征。因循地方惯例,税收依据各省的政治和经济情况区别征收,但相当部分的税收留作地方所用,并未上缴中央国库。分散的财政收支体制无法为统治者提供即时且大笔的资金,尤其难以应对不断攀升的军费支出。有鉴于此,查理七世(1422—1461年在位)和弗朗索瓦一世先后进行了财税体制中央集权化的改革,同时规范地方财政支出,要求地方必须先获得授权才能拥有支出部分财政的权力,剩余收入全部上缴储蓄国库,并依照固定的程序进行有计划的划拨。

到弗朗索瓦晚年时,法国的税收实现了相当的集权化。然而,“即便是君主权力机制中最为集权化的财税管理,在具体实践中,也要面对广泛存在的地区多样性和特殊主义,根据地方习俗、惯例,或不同群体、省区的特权做出妥协或调适”。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于技术困难性及地方复杂性和差异性的考量,直到18世纪末,相当部分的税收仍然“地方收、地方支”,并没有进入国库,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仍任重而道远。弗朗索瓦一世通过公开合法地出售官职增加财政收入以应对意大利战争,而他制度化和集权化中央财税体制的努力又使法国的财政官僚膨胀,反为鬻官制的发展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

除了广泛的免税特权和浓厚的地方主义色彩外,近代早期法国的税收还存在征税成本高、重直接税轻间接税、征税人盘剥和纳税人拖欠税款等诸多弊端,导致税收管理混乱、效率低下,加重了本就不富裕的中央财政的流失,法国君主和政府愈加仰赖各种财政权宜之计,从根本上促进了鬻官制的发展。

当弊端重重的税收体制无法为法国政府提供即时、足额的财政收入时,公共信贷即成为维持财政良性运转的另一有效手段,这自中世纪以来就成为法国的一种惯例。1522年,弗朗索瓦一世设立了额外收入局,旨在创造和筹集临时性和非经常性的收入,但其主要收入几乎从一开始就源于官职出售以及这些官职所承担的各种课税。熊芳芳认为出售官职作为新的信贷方式,自弗朗索瓦一世时期成为法国国王获取收入的惯用手段,推动了法国公共信贷体系的发展。鬻官制构成了近代早期法国公共信贷体系的重要内容。

它类似于国王以官职为抵押品的借贷行为,支付的价格即官职购买者给国王的借款,薪俸即国王给官职购买者的借贷年息。官员成了国王借贷的对象,除了直接抵押官职外,君主还通过经常更新波莱特税,或提高薪俸,或确认官职委任书的方式,向官职持有者个人或团体强制借款。

传统信贷体系的有限性有力推动了官职出售这种新型借贷方式的发展。法国的信贷体系弊端明显,尤其与同时期的英国相比更显如此。其一,税收与信贷紧密相关,因为信贷往往以税收为抵押,但法国的税收效率远不如由议会动员征税的英国。1788年,英国的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2.4%,而法国的税收收入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8%,意味着英国从经济体中汲取资源的能力更高,可为公共信贷提供更好的支撑。其二,当法国的信贷仍严重依赖官职持有者、商人、银行家、包税人等中间群体,松散且低效之时,英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以英格兰银行为中心的良性公共信贷体系,致使法国消化债务的能力远不如英国。1788年,英国有效消化了占国民生产总值181.8%的债务,而法国尚且不能解决比率不足英国1/3的债务。

其三,法国的财政模糊不清,不似英国通常将财政以报告的形式出版,因此法国在国际上的借贷成本远超公开信用的英国。1788年,当英国的年度借贷利率仅为3.8%时,法国高达7.5%。既然传统信贷的弊端暂时无法克服,法国君主只能在既有体系内尽量节约借贷成本、扩大借贷规模,鬻官制可助他们有效达成目的。首先,作为官职投资利息的大部分薪俸的正常利率远低于国际借贷率,整个18世纪基本维持在3%。其次,作为主要的借贷对象之一,扩大官职持有者群体的规模可行度高且可为君主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官职出售成为一种极佳的借贷选择也就不足为奇了。

就形式而言,鬻官是一种变相借贷,政府支付的薪俸是一种独特的长期债务,与其他债务无异,最终都需要纳税人的税收加以偿还。本质上,鬻官是法国君主以出让部分公共权力和未来税收为代价暂时解决财政危机的一种权宜之计。随着君主不断扩大附着于买卖性官职的特权,官职逐渐从抵押品变成了官职持有者的私有财产,反过来限制了君主选择和委任官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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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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