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债务关系和国家利益有何关系?

为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阅读前请辛苦点下“关注”。我将每日更新优质内容,感谢您的支持~

早期,由各行省压榨而来的财富大量集中于意大利,并被投入农业和高利贷业务,这种人为经济生活的高涨造成金融资本的过剩,在商业活动中打下了投机的印记。

首先,金融资本的大量增加,导致更多的罗马人可从国外市场购买商品,这在一开始当然是好的,它消化了输入的大量现金。

但随着对外扩张的中止而贸易逆差的不断扩大,贵重金属大量外流行省的现象使得整个意大利陷入了空前的金融危机,这样的冲击使得银行业以及依赖于银行的个人和企业遭受巨大灾难。债务危机由自然人扩展至银行等机构。

其次,罗马加入了地中海的贸易,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相对落后,在与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其他地区竞争时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与众多老牌的海上贸易强国(如雅典、迴太基等)竞争海上贸易时,也并未占有优势。

这样的双重打击使得罗马众多的农业,手工业,商业贸易受到打击,进而导致平民的破产。

最后,公元前年的《克劳迪乌斯法》规定,禁止元老经商,这就将他们作为农业集团特殊化起来,由于农业的收入稳定可靠,因而大量金融资本投入土地的收买和集中,造成大量中小农业生产者的破产。

无论是来自外部金融资本的冲击,还是内部政治经济上的考虑,都促成了当时产业破产的结局。这样的结局不再是仅仅涉及破产者信用的问题,也不再是单纯依靠债权债务的关系可以解决。

就今天的理论而言,它由市场失灵所导致,因而需要国家进行干预,一方面以立法调整债务关系,另一方面也孕育着新的法律的产生一一破产法,以遏制经济的萧条和阶层冲突。

债务危机促使国家调整债的关系

公元前年,保民官通过一项平民会决议《苏尔皮求斯法》限制元老能够出借的最高额为德拉里。

鉴于当时债务危机的形势,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元老们能够出借的金额,以阻止元老院涉足金融。

这样的限制是国家出于缓和经济危机的考虑,因为元老院阶层中大多是富人阶层,他们对外实施借贷会加大危机的程度。另外,我们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早在古典时期,罗马人已经善于将利率作为调节借贷的工具。

塔西佗认为,最初,是有钱的人随意规定借贷的利率,继而在《十二表法》中规定年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后来一名保民官的法律又把这样的利率降低了一半塔西佗《编年史》,这里的百分之十的拉丁原文为,前一词指“十二分之一”,后一词为“利息”,但我们不知道该利率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如果是月利率则过高,如果是年利率则偏低。

尽管十二分之一的利率规定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但是债务本身仍旧使贫民破产,成为债奴,因而这样的保民官的法律很可能是指公元年前年,人民对高利贷者提出了严厉的控告,将利率由十二分之一变为二十四分之一,并且使支付本身均等的分为三年,到第四部分必须立即支付。

科瓦略夫认为这一保民官的法应该为《李启尼乌斯和赛克斯提乌斯法》中的一部分,他认为这一法案的通过实际上取消了长期的债务,因为贷款的利息在大多数情况下,已经等于甚至超过原来的借贷。

公元前年,债务人和破产者因受债务压迫,掀起了第四次的撤离运动,并通过了《关于放债的格努求斯法》,该法规定了禁止借债取息,违者以公犯论,并受破廉耻的宣告。接着《马来西亚法》将借贷取利改为按私犯处理,债务人有权起诉追回所支付的利息。

这样的规定与债务人借贷不还以私犯处理的规定如出一辙,同时以刑罚的态度处理这样的问题,也显示了国家对高利借贷问题的慎重。

鉴于当时紧张的债的关系,我们认为,继续为高利贷推波助澜,一旦导致内战,损失的将不仅仅是经济。这正是基于国家利益作出的安排。至惶撒统治时期,他依旧将利率作为调整债务关系的利器。

公元前年,《关于金钱借贷的优流斯法》又称为颁布,该法可视作《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的先驱,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订立金钱借贷的债务人的债务予以一定的减免,将用以清偿债务的利息从主债务中扣除,并兔除两年的迟延利息,这些规定使得债权人损失了四分之一的债权额。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在解决债的关系问题上,国家已经开始尝试运用各种经济的手段。这些手段以追求经济的普遍繁荣为目标,力求使整个经济合理化和社会公平化,更为重要的是,悟撒还致力于追求政治上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因为债的双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牺牲更大的整体利益为代价,因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威胁,这样,公权力的介入就为在个人利益,阶级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之间寻求平衡提供了保障。

同时这也涉及经济公法的问题,这样的经济公法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以监督、计划或指导经济行为为特征,借贷行为毋庸置疑的是典型的经济行为。

公权力对债务执行的干预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所进行的债务斗争往往是不计后果的,有时毫不顾忌公共利益,因而这样的较量常常会导致债的关系的紧张,此时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则显得尤为必要。

前面我们己经叙述了公权力在立法和行政上的应用,此处我们将继续说明这样的公权力渗入司法的领域。

无论是早期的法律诉讼阶段,还是中期的程序诉讼阶段,对于债务人判决的执行都是依债权人的私力而为,如《十二表法》第三表中规定,如果债务人承认或依法院判决应承担债务后,仍不执行或无人为其提供担保,则由债权人将其押至家中,栓以铁链、脚镣,它完全由债权人实行羁押。

在程序诉讼中,存在一种己决案之诉,如果被告在败诉后不按照判决履行有关财产义务,原告可以要求对己决案的判决予以强制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旧是由长官授权债权人予以执行,国家并未参与这样的强制执行程序当中。

后来发展到非常审判阶段,也被称为,受后古典时期大量官僚机构设置的支持,在审判上,整个程序仅由一个由国家任命并通常是训练有素的法学家担任的官员主持;而另在执行上,它与法律诉讼和程序诉讼程序的执行迥异之处就在于,判决的执行己属当局的事务。

这样由国家设置专司执行的官员对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既保证了执行的公正性,也使得债务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了更好的保障,再也不会出现将债务人押至家中,或者争抢债务人财产的状况。

事实上,公权力除在债务执行的司法执行程序中得以体现外,对早期的拘禁之诉须依裁判官的令状,财产占取也须法官的允许,案件须在法庭上得以解决等等一系列审判的制度中,也无不体现着公权力对债务关系的约束和影响。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2

标签:公权力   债务   保民   关系   金融资本   债务人   罗马   债权人   共和国   利率   时期   国家   经济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