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王浩法官说:不是你撞的,干嘛要去扶?如今他过得咋样?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前言·】——»

“如果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法官王浩轻飘飘的一句话在社会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自此“扶不扶”问题成了人们的一大难题,路上摔倒的老人成了年轻人心中比鬼故事还吓人的阴影。

见义勇为当然是好事,但当好心没有好报谁还愿意?

扶,老人可能狠狠讹你一笔;不扶,你将接受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谩骂,这个问题一度让人们两难,直到《民法典》正式实施才得到了解决。

那么,当初让这个问题站在风口浪尖的法官“王浩”,如今又在又什么呢?

麻烦您点个关注,这样既方便接着往下看,又能够在了解事情的真相后及时沟通讨论。

«——【·案情回顾·】——»

眼缝太小,看不见世界太吵

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挹江门街道一个破旧的司法服务所里,一位四五十岁的男子正在椅子上悠闲地眯着眼。

世界的喧嚣仿佛与他毫无瓜葛,奋斗的年纪已经过上了和失业退休差不多的生活。

他是王浩,辉煌的时候曾名动全国,2006年“南京彭宇案”就是他作为法官审理的,过程中,他因为一句“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深深震撼了全国人民的心。

从此向社会抛出了“老人跌倒该不该扶”这个爱因斯坦看了都只能摇头感叹的难题。

而当年的“南京彭宇案”,他给出的结果也同样令人不满:彭宇一次性赔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案件相关细节进行披露或发表相关言论。

可以认为,见义勇为的彭宇败在了老太徐寿兰的手里。

而就算是十几年后的如今,王浩的身边也少不了谩骂,难道他将眼睛一闭就可以置身事外与此事无关?还是说他仍相信自己当初的判决是正义?

老人变坏还是坏人变老?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00左右,彭宇乘坐83路公交车进入水西门公交站,因为正好赶上早八的人流旺区,彭宇提前等在了后门门口准备下车。

今天的交通格外拥挤,以至于两个不同班次的83路公交车同时到站。

车门前早已站满了要坐车的人,每个都气势汹汹准备往上挤,好在彭宇已经到站,他第一个走下车来,但后面的人肯定就没那么幸运。

“哎哟!”

什么声音?彭宇刚一下车就听到一声惨叫,扭头一看,一位老太太正坐在地上不断地唏嘘着,包里的东西洒了一地,保温瓶也被磕瘪,甚是可怜。

彭宇是个热心肠,见到此景,赶忙上前扶起,并和众人一起小心翼翼地将老人搀扶到旁边休息。

原来,老人名叫徐寿兰,本是想坐后面那辆车回家的,没想到倒在了后门。

不久,徐寿兰的家属赶到,彭宇帮忙将徐寿兰送到了医院治疗,并好心留下200元钱给其家属应急。

本想着这是一件助人为乐的好事,可彭宇万万没想到,自己居然会被徐寿兰告上了法庭!

2007年1月4日,已经66岁高龄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把我撞成了左股骨颈骨折,到现在我走路腚还疼,我要他赔钱!赔13万!”

彭宇就这么稀里糊涂被推上了被告席,他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做好事反而会成为害人的人。

4月26日,此案一审开庭,彭宇的妻子代其出庭答辩,却惊讶地发现事情正在向对徐寿兰有利的方向倾斜,此次答辩中,彭宇的妻子并未指出彭宇搀扶老人是为了见义勇为。

6月13日,案件二审开庭,彭宇明确表示自己是因为见义勇为才去搀扶徐寿兰的,案件开始出现转机,但也只是转瞬即逝。

因为负责处理此案的派出所不慎丢失了原来的询问笔录,而作为留档的电子文档却这样写着: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

彭宇不敢相信这是警察的笔录记录,因为自己当天根本不是这么说的!彭宇提出此文件存在造假的嫌疑,可文档的属性日期却否认了这一点。

当时,天涯论坛还在流行,7月4日,彭宇主动向一位天涯论坛的版主寻求帮助,在了解了彭宇的情况后,该版主立即联系了南京市十余家媒体,组成一大支队伍,浩浩荡荡向法院进发。

9月3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却让大家大跌眼镜:

本案中,刚从83路公交车第一个下车的彭宇与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的徐寿兰瞬间相撞,发生事故,理当对此事负责。

但因彭宇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相撞的情况,同时在下车过程中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左右情况,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因此,判令彭宇对徐寿兰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彭宇应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损失的40%,共计人民币45876.36元。

彭宇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但就在二审即将开庭前,彭宇却又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协议称:

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至此,这场闹得满网风雨的南京彭宇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我们冤枉好人了吗?

其实,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份的调查中,是已经查找到事发时二人分别报警时的登记表的,在报警内容一栏中,已经记录了二人相撞的情况。

如果彭宇真的是见义勇为,那一定对彭宇有利,但不知为何彭宇却选择了和解。

2017年6月15日,距离当年的彭宇案已过去10年,河南驻马店再次发生类似案件,人民法院报发布文章重回彭宇案的真相。

文章中明确指出,事过多年之后,彭宇也终于承认了当年的确与徐寿兰有过相撞。

另外当年也有过知情网友发表过相关言论,十年前,彭宇确实撞到了老太太,双方一直在就此事进行协商。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彭宇得知记录此次案件的派出所搬迁,他的卷宗已经丢失,于是他就开始不承认自己撞人的事,徐寿兰很生气,把他告上法院。

在庭审结果对他不利的情况下,彭宇找到了媒体卖惨,利用事件的争议性来获得媒体的关注,法官王浩秉公执法,最后落得个人人喊打的下场。

不过也有人表示,当年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老太太的儿子,而那张电子留档照片也是他拍的。

当然,这些话都是无根浮萍,没有相关证据,不乏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随意捏造。

但不管怎么说,按照官方的说法,彭宇确实撞到了老人,其实,仔细想想也不难发现,如果不是第一个下车的人撞到的人的话,剩下的乘客想把人撞到也挺难的。

一是拥挤的环境不允许,二是老太太看到这么多人后很可能绕路或停下,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猜想并不能代表事实,而“猜想”也恰恰是此案值得诟病的根本所在。

事情之所以能被争吵这么久,从来都不是因为彭宇撞没撞人的问题,而是此案中相关的推理大量运用生活经验,难以服众。

比如说:

法官认为,根据彭宇的说法,其搀扶老太太的做法是见义勇为,但是根据生活经验,如果彭宇是在见义勇为,难道不该抓住撞倒徐寿兰的人?

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难道不该在向徐寿兰家人说明原因后自行离开,而不是送往医院?另外,彭宇曾给予徐寿兰200元钱,如果真的是按其庭上所言,这笔钱为借款,根据生活经验,难道不应该请人证明或索取借条?

生活经验、生活经验、生活经验,所有证明彭宇没有见义勇为的推理全部都是根据生活经验判断,这让此案怎么服众?

此外,网上还有传言称庭审存在采信了被证伪的对彭宇不利的证据等骚操作,其所作所为实在有违公正。

«——【·以案释法·】——»

路上遇见倒地的老奶奶,我到底该不该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路上遇见倒地的老奶奶,我到底该不该扶?扶!法律为你撑腰!

《民法典》颁布以来,见义勇为不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难题,《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扶起老太太时是出自见义勇为的目的,那么即使老太太赖上你,你也没有任何责任。

另外,如果你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对你造成伤害的那个人应对你负责,同时你帮助的那个人也可以自愿给你补偿。

但本案而言,且不说彭宇当时到底撞没撞人没有证据支撑,彼时《民法典》还没有颁布,关于见义勇为这一块的法律确实薄弱。

但当此类事件发生时,法官还是会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生活经验可以作为推理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生活经验可以作为推理依据吗?生活经验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须为此举证并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自然规律、大众事实、生活经验等均可作为免证事实,但这并不代表着可以滥用。

生活经验在法律上属于经验法则,而经验法则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个证据属性。

我国法律确实允许法官根据现有证据进行推理,可并未赋予法官自由心证权。

本案而言,法官本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判决此案,却屡屡做出画蛇添足的行为,先是在一审中运用经验法则对事实进行推理,又在二审前促使当事双方和解,其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倾向性判断,其推理已经属于心证,引用经验法则确实不妥。

«——【·结语·】——»

纵观整个案件,事情真相如何已经很难判断,但其造成的影响却深远异常。

在此事发生之后,众多老人无辜躺枪,想不明白每天老实晒太阳的自己为什么会变成烫手的山芋,在街上一倒能将人吓退百里,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老人都很无辜。

此案判决后,有这么一部分老人“看准了商机”整日闲来无事在街上溜达,等着看哪辆车顺眼就贴上去躺下等着一夜暴富“扶不扶”问题让当事人急得焦头烂额。

被老人讹上后倾家荡产甚至自杀的都不在少数。

受不了委屈直接将老人碾压的情况也曾发生,话题一度冲上了春晚的舞台,大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而这也促使了法律的进步,相关法律一步步完善,最终在《民法典》中将此问题解决。

很快,王浩也已经来到了奔六的年纪,不知道哪一天他跌倒在了马路上会不会被人扶起。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关注@天聪谈法
带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法律法规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20

标签:法官   鼓楼   民法典   南京市   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   此案   老太太   人民法院   当事人   案件   证据   事实   年前   老人   经验   王浩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