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幼师和情夫激战6分钟,视频误发物业群大闹:不解散群我就跳楼

各行各业难免都会存在“老鼠屎”,但对于教师行业大家一直心存敬畏之心,尤其是幼师行业,他们接触的是一群几岁大的小孩子,但是没想到幼师行业也会被爆出丑闻。

案件摘要

陈某是南京某幼儿园的一名老师,平日里在学校陈某表现优秀,稳重得体,深受小朋友的喜爱。陈某已经结婚三年了,老公王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职员,收入可观。

两人是通过相亲认识的,经过沟通后,两人的观念各方面都挺合适,于是很快就步入婚姻的殿堂了。

结婚的前两年,两人异常恩爱。王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但是每次都会给陈某准各种各样的礼物。

长时间的聚少离多,让陈某感觉到了空虚寂寞,于是产生了出轨的想法。一开始,陈某还是小心翼翼,生怕被老公发现。但随着老公长时间的不回家,陈某也越来越大胆,开始将情人带到家中。

5月20日这天,王某又因工作出差无法回家。于是王某怀着无比内疚的心情给妻子买了一束鲜花,聊表歉意。

没想到自己的礼物没送出去,却收到了来自妻子的大礼。陈某挂掉电话后就开始期待着情夫的到来。在一番翻云覆雨后,情夫就离开了,陈某将两人刚才激战的视频给情夫发过去。

不一会儿,手机就响个不停。然而并不是情夫发来的消息,是小区物业群炸锅了。原来陈某的视频并没有发给情夫,而是错发进了物业群里,大家都议论纷纷。

陈某此时彻底慌了,想要撤回消息,却发现已经超过两分钟,无法撤回了。陈某手脚冰凉,想着这下完了,被老公知道肯定要跟我离婚。

陈某一边想一边往物业赶,希望物业能够把群解散,控制事情的进一步发展。然而物业方面表示,对于这种情况他们不能干涉。这下陈某彻底慌了。

陈某一边歇斯底里的要求物业今天必须把群解散,不然就从这里跳下去。无奈物业方面把群解散了。但是视频早已被有心人下载,并转发给了陈某在外出差的老公。

王某看到这样的消息,当场两眼一黑,缓了好久终于给陈某打去电话,表示自己结束工作回家后两人就协商离婚,无论陈某如何哀求,王某都不为所动。

以案释法

本案中王某要与陈某离婚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婚姻中的一方与其他人同居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因为陈某出轨在先,因此陈某属于过错方。所以王某可以要求陈某对自己进行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在协议离婚时,还可以要求陈某净身出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处理不成的,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处过错方即出轨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因此在本案中,陈某在最后被判处净身出户。

陈某的行为极其过分,为什么没有刑罚?

婚姻关系中,出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只是违背人们的道德。法律只是对人们最低道德底线的约束。因此不是所以不道德的行为,或者是一些让人气愤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真正约束我们的应该是较高的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

在婚姻关系中出现哪些情况会面临法律审判?

首先第一个就是在婚姻中触犯重婚罪,这种行为会被处罚。第二种是溺婴、弃婴或者残害婴儿,属于杀人罪。还有如果出现家庭暴力的行为,也会受到拘留等刑罚。最后就是拒绝履行赡养或者抚养义务。

本案中陈某不小心错发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判定要件上需要行为人是主观故意传播的。本案中陈某并非故意将私密视频传播在网上,因此,陈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而且在本案中,陈某的视频被转载,她本身也属于受害者。那么那些转发、保存视频的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首先这些人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隐私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虽然现行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侵犯隐私权所属的罪名,但对于被侵害者可以选择报警,要求侵害者道歉、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虽然不犯法,但如果情节严重也会面临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但如果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被侵害人死亡或者导致其他犯罪后果的,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陈某的下场是自作自受,但是我们作为有道德感的公民,也应该注意保护他人隐私。陈某身为幼师,竟做出这样的事情,实在令人瞠目。

故事部分参考网络内容撰写,可能存在不实内容,一切以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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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6

标签:情夫   幼师   物业   民法典   都会   视频   损害赔偿   淫秽   激战   老公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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