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外地警察跨区抓嫖,拘留无效!”法院:超越管辖权,撤销


在山西临汾的人民法院里出现了一起案件,一位嫖客被抓后在不服警方给出的处罚就将逮捕他的警察局告上了法庭,一边是作风不良的嫖客另一边是惩奸除恶的警察好像就已经说明了到底谁才是胜诉方,可是法庭的判决竟然是大众跌了眼镜,警察输给了嫖客!

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复杂案件竟然让警察在法庭上吃了瘪,又是哪条规定让一个嫖客反客为主成了胜利的一方呢?

案情详述

在山西临汾,事发同年四月,临汾政府为了打击犯罪实施了“春狩”计划,决定对当地的一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成员进行清理,但是为了确保“春狩”计划有实打实的效果,防止一些人闻风而逃,通过异地调用的方式调取其他地区的警力实施抓捕

而洪洞县警方就是跨区调查的主力军,也是这起案件的被告方。

同年4月8日,临汾市警察局和洪洞县警察一起成立了专案组,并于洪洞县警方一起签署了《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此次任务的管辖权转交给了洪洞县,随即洪洞县警方就立刻开始了行动计划。

十几天来,洪洞县警方在临汾市的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不仅打击了很多犯罪窝点,还抓捕了许多黑社会成员,但是令洪洞县警方万万没有想到,其中一个嫖客对他们抓人的行为提出了异议。

4月18号晚,洪洞县警方根据线索提示来到临汾市尧都区的一家娱乐城,根据临汾市警方提供的线索这家娱乐城曾贩卖毒品还提供色情交易。

果然洪洞县警方在娱乐城二楼找到了两个正在进行色情交易的人,而其中的男人就是王某,事后洪洞县警方按照法律对王某进行了处罚。

原本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可是拘留期结束的王某看着十几天没有走过的大街对警方的做法是很不爽,因为他才知道一起进去的人早都已经被放走了,只留他一个人而且自己的拘留期还有处罚金都是按最高处理。

王某心里的落差还有年轻气盛的心理促使他下定决心一定要在法院上找到一个公道。

王某找到了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咨询律师前王某本来只是想寻求减轻处罚,可是在听到了律师的讲解之后王某发现自己有可能在法庭上对洪洞县警方实现逆风翻盘!

原本王某心里还有些底气不足毕竟是自己违法在先,但是在律师的解释下王某愈发的信心十足,就在律师的协同下对洪洞县警方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王某对自己信心十足,而王某手中掌握的秘密武器也确实让洪洞县警方措手不及起来。

王某的律师在法庭上陈述了陈述了起诉的依据:王某在娱乐城嫖娼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嫖娼、卖淫、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只有嫖娼双方有一方患有严重传染疾病时才能被定义为刑事犯罪。

但是根据王某的辩护律师出示的王某和女子的健康证明表示王某两人都没有严重传染疾病不属于刑事犯罪而是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交由当地警方管理。

另一方面,洪洞县警方属于临汾市跨区调用的警方,并没有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所以王某的律师表示应当取消洪洞县警方对于王某的行政处罚和处罚金。

洪洞县警方则表示自己属于外调警察并拥有对该地区的管辖权,并且有临汾市的认同,就这样双方各有各的理论,而这件看似复杂的案件在一次次的辩论中都融合到了一个最关键的地方——那便是洪洞县警方到底有没有对王某进行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罚权力。

但是根据我国各种法律规定,嫖娼作为一种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只能由当地警方办理,而洪洞县警方虽然和临汾市警察局签订了《指定管辖决定书》但是决定书中只规定了洪洞县警方在管辖区有刑事管理权力,所以洪洞县警方只能在洪洞县的辖区内实行对嫖娼行为的民事处罚,但是王某并不在洪洞县警方的行政管理辖区内,所以应当交给尧都区警方解决。

说到这里答案就已经呼之欲出了,虽然王某作为嫖客属于率先违背法律的一方,但是王某通过行政诉讼控告洪洞县警方越界管理确实让洪洞县警方一败涂地。

但是洪洞县警方不服,于是在一审结束后,洪洞县警方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洪洞县警方做足了准备来到二审的法庭上时,却发现自己的权力一击竟然发在了棉花上毫无作用,而洪洞县警方的补充证据也被也被当作逾期证据化为这场“面子争夺战”的炮灰。

最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那为什么洪洞县警方会在这场行政诉讼中惨败?

以案释法

正如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的阐述一样,虽然整个案件很复杂,但是解决的关键就在于洪洞县警方是否对王某嫖娼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有管辖权。

很显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表明洪洞县警方没有管辖权,则对王某的处罚应当予以取消,所以整个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复杂,而且王某作为原告方不仅适用了法律,还提供了完美的证据链条所以一审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而在二审中,被洪洞县警方寄予厚望的补充证据其实就是同临汾市公安局签署的《临汾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但是洪洞县警方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类似于洪洞县警方这种在一审中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一律被视为逾期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失去证据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从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中我们已经明确的知道了事情的发展,但是王某作为违法人员难道真的不能被绳之以法吗?

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罚中我们要看清一个重点就是越权管理,王某作为洪洞县警方,针对刑事案件调查时发现的违法人员并不是第一时间将王某带回自行对王某进行民事处罚,而是应当控制王某等人,等待尧都区警方接受处理。

正是洪洞县警方的失误导致了此次事件的结果,但是这也正好体现了我国基层治安力量的薄弱环节,如果我们的地方民警都不懂法不能擅用法律的话,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将是难上加难的,所以如何将法律知识推向整个社会不仅仅是人民的事情,也是社会基本公职人员的事情。

做好普法工作,把法律知识融入我们的生活,依法行政才能让类似王某这样的无耻之人和违法者不再逍遥法外,让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永远面向人民群众。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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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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