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撞飞邻居母女,赤裸躺下阻挠救援致女孩死亡 法院:无刑事责任

小区内狂飙撞上一对母女,甚至阻拦救护车进行救援,导致小女孩身亡,竟然只因一份精神鉴定证明免除了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悲痛万分表示无法接受这种结果!

案件回顾:

临沂一小区内一辆汽车正在加速行驶,距离小区大门仅仅200米的距离,该车的车速竟然达到了惊人的70m/h,撞到正骑电动车买菜回家的母女两人,随后该母女两个皆躺在地上,不省人事。

不久后,围观群众越来越多,逐渐围的水泄不通,随后有人报了警,叫了救护车,警察和救护车纷纷赶来。

而女司机看到自己撞了人,神情激动的下了车,呆坐在路边,神情恍惚,好像也在怀疑自己为什么撞了人。

随后,肇事女司机的家属匆匆下楼来到现场。该女子自称是肇事女司机的母亲,女司机母亲赶到后,便坐在了肇事女司机的旁边,安抚住了她。

警察到来之后看见女子没有肇事逃逸,便一心的帮助受害者母女两个抬上担架送往医院及时救治。

迷惑行为

就当警察和护士将要把受害人母女俩抬到担架上时,呆坐着的肇事女司机却突然坐起来挣脱母亲的怀抱,冲进人群中,将躺在救护车上满身伤痕浑身是血的女孩抱起来狠狠摔在了地上!

警察和护士来不及反应,女孩已经在躺在地上,群众纷纷议论,为什么该肇事女司机好好的要把女孩摔在地上?难道是有什么深仇大恨吗?

大家虽然同在一个小区内,但两家所在的单元并不在同一个区域内,并且两家人的所居住的楼也是一南一北,相隔甚远,按理来说两家人并不认识,又何谈深仇大恨一说呢?

当女孩摔倒在地上时,警察把肇事女司机摁在地上,控制住了女子,但女子仍在挣扎不休。随后医生便将小女孩抬上救护车进行救治。

随着女子奋力挣扎,她居然挣脱掉了警察束缚,并且迅速脱掉上衣,赤裸的躺在救护车前,阻挠救护车回医院救助病人,围观群众当即迅速离开了视线,接着警察后退几步,实在是不理解该肇事女司机的疑惑行为。

围观群众里有一位女生看不下去了,将衣服捡起来盖在了肇事女司机身上,但女司机丝毫不领情,并将衣服再次甩到地上,并且当众发疯,不断撕扯自己的头发和衣服,不依不饶的继续挡在救护车面前。即使是女司机母亲的到来也无法阻止该女子的疯狂行为。

警察商量之后决定立即行动,将女子拖到路边以便救护车正常行驶至医院,对病人展开救助。被警察控制住的女司机仍不肯放弃,继续挣扎,想要去追救护车,嘴里还不停咒骂,神情恍惚。

据当时据当时目击证人所言,当时的女子在救护车离开后,神情恍惚,面容憔悴,模样疯癫,一会儿哈哈大笑,一会儿放肆痛哭,精神疯癫,当时的围观群众都很害怕。

案件原因回顾:

小区目击者说,女子出门时便神情激动,听说是自己的丈夫出了轨,然后自己接受不了,冲出家门。

“当时自己还在想,开车这么快,不会出什么事吧,”结果自己刚想完这句话,便听到了巨大的碰撞声,随之,受害者母女两人便重重的躺在了地上。

据悉,这位肇事者女司机还是一名中学的人民教师,但竟开车撞死人,并且还阻挠受害者医治,这究竟是怎样的内情,或是怎样的隐情,让这位女肇事者疯狂至此?

不久后医院里就传出了不幸的消息,经过医院的救助后,受害者母亲仍重伤躺在重症监护室内,并未脱离生命危险受害者女儿在运往医院途中情况有所好转,但到达医院经过抢救之后仍不幸身亡。

此事一出后,受害者家属立即去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受害者家属说,自己的家庭幸福,妻子和女儿只是出门买了一趟菜,却遭此横祸,希望警察严惩不贷。确实,按此来说,该女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女司机家属听到自己的女儿被将要被判刑时,却阻挠却上诉并说自己的女儿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据肇事女司机家属回应,原来是该女司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肇事女司机的母亲说,自己女儿曾多次上医院检查过,并且确实判定为具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但受害人家属却不信,要求女司机家属提出证据,根据女司机家属提供的证据包括医院诊断书等皆被法院证实,该女司机确实存在精神疾病。

可是女司机是一名中学的人民教师,记者问过他所教的学生后,学生却说该教师平时行为很正常,和普通人一样,并没有精神病的现象。

该女司机的同事也曾透露,该女司机平常与办公室其他老师来往不深,但是并未听说她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何况一名教师如果患有精神疾病的话,那么他是怎样被正常录用,正常上班,正常教学的呢?

受害者家属对此也是表示怀疑,“肇事女司机根本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她被家属说其具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只不过是推辞罢了,实际女司机根本就是情绪激动之下开车撞了人。”受害者家属回应道。

那么该如何判定该女司机是否为精神疾病患者呢?

首先被告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

接着是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后,有关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

最后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

该肇事者女司机母亲提供了其女儿在相关医院的精神科就诊记录。在女司机母亲提供相关就诊记录之后,该地的有关机关便指派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相关人员鉴定完毕后,根据相关鉴定标准,最终下出结论:该肇事女司机确实具有精神疾病。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此案件中的受害者家属对此存有不小的异议,不断提出重新鉴定,但鉴定结果都是一样的,该女司机确实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最终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判决该肇事女司机无罪,但显然,受害者的家属并不接受这一结果,并不断提出上诉,但结果还是和之前一样,仍是判决女司机无罪。

法律反思

当家中有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时,我们应正确认识精神疾病,改正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精神疾病患者不同于心理疾病患者,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病症,没有求医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家属对精神病患者更加爱护关心和尊重,给予他们精神上生活上的支持。

及时带领患者到专门的医院进行就诊,帮助他们早点走出疾病的困扰。对于患者的日常外出也要多上一点心,避免发生类似于此案件的悲剧场面。

此案件发生之后,受害者家属一直被阴霾笼罩着,无法接受亲人失去的痛苦,并且受害者母女两个一死一伤。年仅九岁的女儿死亡,母亲仍在重症监护室中,并未脱离危险期。

希望广大网友可以借此事件具体反思自己的行为,如果家中有精神疾病这方面的病人的话,家属应寸步不离的看护他,照顾他,以免造成像该案件一样的悲剧发生。

对此案件你有什么想法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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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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