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尽天良!一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便将内裤撒入百草枯致其死亡!

婚姻中的信任危机,竟酿成悲剧!丈夫用毒药报复出轨妻子,结果害死了她。在江苏省,有一对夫妻,他们都是二婚。男子叫王某,曾经因为前妻出轨而离婚,心里留下了阴影。女子叫张某,是一个事业心强的女性,与王某相亲后相爱并结婚。

他们的婚后生活本来很幸福,还开了一家饭店,并生了一个孩子。但由于张某工作忙碌,经常晚归,而王某则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两人的沟通越来越少,王某也开始怀疑张某是否有外遇。

有一天,王某在家等张某回来,却看到一个男人把她送到了门口。王某心里一阵不安,质问张某那个男人是谁。张某说只是同事送她一程,并不想多说。王某不信,但也没有证据,只好忍住。

可是从那以后,王某的疑心病越发严重,经常盘问张某的行踪和交往对象。张某也觉得受不了王某的无理取闹,两人经常吵架。有一次,张某气急败坏地说:“就算我真的找了别的男人,你能怎么样!”

这句话让王某彻底崩溃了,他认定张某已经背叛了自己,决定要给她一个教训。他在电视上看到了一种名叫“百草枯”的毒药,便买了一些回家,在张某的内裤上喷了一些,并晾干。

他以为这样就可以让张某受到惩罚和羞辱,但没想到这却成了杀死她的凶器。

几天后,张某穿上那条内裤后不久就感到身体不适,呼唤王某帮忙。王某看到她的样子才意识到事情不妙,赶紧打电话叫救护车。

在去医院的路上,张某的情况越来越糟糕,她突然翻白眼、吐白沫、全身抽搐。到了医院后,医生诊断出她中毒了,并尝试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张某的父母无法接受女儿就这样离开了他们,便报警求助。警方调查后发现了王某的罪行,并将其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张某父母16万元。

法律点评 一.为什么王某没有构成投毒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在本案中,王某因为怀疑妻子张某有外遇,出于私人恩怨,将“百草枯”喷洒在张某的内裤上。

首先,从主观上看,王某的目标是他的妻子张某,而不是其他人。他的目的是要报复和惩罚张某,而不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从客观上看,内裤是张某的个人用品,不可能被其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只针对特定的、受害的对象,即他的妻子张某本人。他的这种行为并不会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因此,他的行为也未涉及公共安全的危害。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投毒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他的行为不是针对公共安全或不特定人群,而是特定对其妻子的一种私人报复行为。故,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

二.为什么王某没有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此案件中,王某没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原因是他没有直接的意图去杀死妻子张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者有明确的计划和意图去造成他人的死亡。

而王某的动机是为了报复和惩罚妻子张某,他使用了一种叫做“百草枯”的毒药,喷洒在张某的内裤上,但他并没有预谋要杀死张某。他的目的是为了让妻子受到惩罚和打击,而非直接剥夺她的生命。

相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追求对被害人的生命造成直接的致命打击。 他们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报复、泄愤或造成被害人的身体疼痛,而没有明确的意图剥夺生命。

因此,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更符合故意伤害罪。在此案件中,法院根据王某的动机和行为,最终判定他犯有故意伤害罪。

王某为什么没构成投毒罪的主要原因: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客体要件: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公共安全。这是投毒罪与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已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投毒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毒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因此,如果王某没有构成投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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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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