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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地一女子在厕所遭人拦截,意欲强奸,女子不从,被对方残忍杀害。
几日后,凶手向警察局投案自首,最终法院根据其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综合判决,给予其从轻处罚。此事,你怎么看。
意外突生,红颜薄命
19岁的梁某某刚刚高中毕业,就读于广东一所男女比例9:1的理工科院校。
由于长相甜美,性格温柔,大一开学的梁某便结交到许多的好朋友,并在好朋友的见证下谈起了恋爱。
一天下午上课前,梁某如往常一样,与舍友在上课前五分钟才匆匆赶到教学楼,此时梁某感到有些尿急,便向舍友提出自己去上个厕所,让舍友不用等她,先去教室占好座位,自己很快就过去。
舍友走后,梁某匆忙跑入最近的厕所,但看到前面排着三五人的长队,便转身离去,跑到了离教学楼稍远的,平时同学们去的并不多的厕所。
梁某走进女厕,果然一个排队的人都没有,于是梁某畅快的解决了内急,出来在洗手池洗手。
就在梁某低头打开水龙头的一瞬间,天旋地转,再睁眼,梁某被一身形高大的男子狠狠压在身下。
顿时,尾巴骨与脊椎坠地的疼痛感传遍梁某全身,梁某挣扎着想要推开压在自己身上的男子,并大喊到:“你要干什么,快放开我,我的骨头要断了。”
男子听后并不放开梁某,反而用手捂住梁某的嘴,回答道:“你让我爽一下,别动,我爽一下就放了你,你别喊了!”
梁某闻言明白了该男子是想要对自己实施强奸,想到自己还有男朋友,自己的初恋,两人还没有发生过什么,怎么可以就这样被人占有!
于是梁某反抗的更加激烈,想到这里离教学楼并不是很远,梁某希望通过自己的挣扎引起路过同学的注意,或许能够得救。
然而梁某越是挣扎,身上的男子就越是暴躁,只见他单手狠狠的揪起梁某的头发,另一只手疯狂的对着梁某扇巴掌,在梁某头晕脑花之际,用脚猛踹其胸腹部,试图将梁某打服。
梁某从一开始的挣扎离开,渐渐的变成了哭泣,求饶,她告诉男子自己不想死:“别打了,我要死了,我还有家人朋友,还有男朋友,求求你不要再打我了。”
而此时的男子已经陷入疯狂,根本听不进去,下手越来越狠,像野兽撕咬猎物,又像拳击手殴打沙包,等回过神才发现,身下的梁某已经不再动弹。
男子惊惧的探向梁某的鼻息,然后迅速弹开,恐惧又懊悔的看向已经一动不动、残破不堪的梁某的尸体。
随后,男子一狠心,在洗手池简单的洗了洗自己的身子,转身向校外跑去。
苦寻未果,凶手自首
与此同时,梁某的舍友感到不对劲,就上个厕所,怎么会这么久没回来,难道是上大号?还是看到课已经上了,就不敢进来了?梁某的舍友怀着疑惑向梁某发送消息问候,可是一节课都快结束了,还是没能得到回应。
课间休息过后,见梁某依然没有回复消息,也没有回来上课,梁某的舍友便联系梁某的男朋友,得知梁某的男友也联系不上梁某,便约好了下课一起去找。
终于,随着一声尖叫,梁某的男友在离教学楼偏近的厕所中,发现了倒在血泊中梁某的尸体。
身上衣服被人撕烂,全身上下都是殴打所致的伤痕,牙也掉了几颗,双手又青又肿。
梁某的男友随即报警并拨打120,经过警方鉴定,梁某已经死亡,法医死亡原因为生前遭人活活殴打致死。
警方将梁某舍友及男友等一概叫去问话。
经过问话调查,警方排除梁某的男友以及梁某舍友作案的可能性,并且从他们口中得知,梁某入大学来一直从未与人起过冲突,并没有什么人什么原因可能遭人报复痛下杀手。
案件破朔迷离,警方找来了梁某的父母了解情况,但从父母的口中,依然得不出有用的线索,梁某生前似乎并没有得罪过任何人,为什么会遭遇这样的杀身之祸呢?
正当警方的调查一筹莫展之时,一名自称凶手的男子前来警局投案自首。
前来自首的男子敖某,是与梁某同学校其他年级的一名学霸,成绩优异,少言寡语,与梁某并不相识。
但经过对案件现场和案发经过的询问比对,警方可以确认,该男子敖某就是暴力伤害梁某的真凶。
敖某与梁某素不相识,为何会残忍的将梁某杀害呢,这就要从他的经历说起。
畸形教育,害人害己
敖某生活在一个家教森严的家庭,父亲早年工作之前当过兵,母亲是一名中学老师,敖某是家里唯一的孩子,父母都对其予以厚望,从小便十分注重敖某的学习。
敖某考的好了,妈妈会带着她去游乐园,还会请他吃所有想吃的小零食,爸爸会带着他搭积木,打游戏,满足他的任何要求。
可每当敖某的成绩有所退步,妈妈就像变了一个人,不带他出去玩,甚至也不给他做爱吃的菜,一双鞋子穿到烂也不会给换。而爸爸则相对冷漠,当他考的不好时,就得不到父爱。
就这样慢慢长大,敖某在班级中一直是名列前茅,顺利的考上了大学。可是多年来原生家庭带给自己的情感压抑从没有得到治愈,敖某开始变得偏激,渴望得到别人无条件的爱。
就在这时,敖某爱上了同班同学小美,从小并不擅长表达爱意的敖某在这样情感面前更是不知所措,他继续努力的学习,希望小美看到自己优秀的成绩,可以爱上他,和他在一起。
可是小美不是妈妈,无论敖某多么的努力,成绩多么的优秀,小美也始终没有关注过他。
一次无意间,敖某听到了隔壁宿舍男生吹嘘分享的把妹技巧,深感佩服,偷偷记下,制定了一套完美的计划打算追求小美。
当敖某终于骨气勇气,来到了小美身边,准备实施计划的档口,却听到小美与同班女生讨论自己异地的男朋友,洋溢再小美眼中的崇拜与幸福彻底的击溃了敖某的心灵。
敖某此刻觉得自己就像个小丑,他浑浑噩噩的下课,一个人走到教学楼边边,看到匆忙赶来上厕所的梁某,心生邪念。
“她好漂亮,又这么单纯活泼,如果能和我在一起就好了。”正这么想,敖某不知不觉就走进了女厕,在隐秘的角落潜伏好,准备等梁某出来做些什么。
敖某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想的,在抓住梁某之后,兴奋取代了刚刚的失落,敖某从小没有接触过异性,他想求梁某,给自己一个机会,就给自己一点机会,自己真的不想再这样下去了。
可求了半天,梁某却反抗的更加激烈,懊恼于梁某的挣扎,敖某火上心头,一下下的打在梁某的身上,像是在宣泄,像是在征服,在占有。
无端的奥火渐渐转化为兴奋,此时的敖某已经听不清梁某在说什么,也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停。就这样打了很久,梁某都不再动弹时,敖某才突然反应过来。
看到一动不动的梁某,敖某上前探视鼻息,见对方已经死亡后,敖某彻底慌了神,冲出了校园,东躲西藏,四处逃窜。
每一天,敖某都会想起灵动的梁某,与地上冰冷的尸体,道德感与愧疚感折磨着他,终于,没两天,敖某便主动前往警局,投案自首。
敖某的父母得知此事,都气的要死,不愿意前往警局看望敖某。
由于敖某自愿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案件很快走到了审判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敖某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由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对敖某从轻处罚,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岁的梁某正值青春壮年,原本的未来光明坦荡,却因为敖某的偏执被其残忍杀害,令人惋惜。
与此同时,令许多人疑惑不解的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梁某一条命都没了,可敖某仅仅是判决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有失偏颇呢?对于此时,专业的律师来告诉你答案。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敖某殴打梁某,致其死亡,并且其在案发当时能够谨慎的洗去身上的血污,并逃离案发现,事后清晰的叙述案发经过,可见其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故意,因此敖某构成标准的故意杀人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敖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和强制猥亵罪的既遂。由于二罪保护法益相同,因此根据刑法学理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因此最终定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既遂。
最后,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授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而根据刑法学理论及通用观点,自首与认罪认罚可以同时适用。
因此在本案中,敖某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及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敖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了法益和人权,因此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案件最终在高院生效,告一段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热门话题,本案的发生也同样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讨论。那么认罪认罚从宽的逻辑是什么呢?
首先,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的处理,有利于他们自愿、真诚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有助于更好发挥刑罚的教育警示作用,促使更多的犯罪人员认罪服法。
其次,能够节省司法资源,能够使公检法的人员省出更多的精力去应对事实尚未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案情复杂需要突破的案件,更有助于我国犯罪侦破率的提升。
最后,被告人必须通过足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才能够认定为“认罚”。
这一制度让很多原本宁愿为脱罪花钱,也不愿赔偿受害者的这类人,不论是否出于自愿,都会选择全额赔偿受害者及家属。并向其认罪道歉取得谅解。
这就使得这一制度的安排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民事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以及受害者三方而言都是一个有益的制度。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越性,那么认罪认罚有没有缺点呢,其实也是有的。
检察机关先天被赋予的“打击犯罪”的职责与立场决定了他们倾向于在认罪认罚中要求被告一认到底,这不仅剥夺了辩方的抗辩权,也挤压了法官的裁判权。
本质上是一个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过程。
认罪认罚制度使得控辩审的庭审格局变得失衡,检察机关占据绝对优势,无辜与冤屈会被掩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的进步。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缺点,但是瑕不掩瑜,相信刑法制度会随着一个个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改革,在不久的将来,认罪认罚制度会更加完善,得到更多人的肯定与认可。#头条创作挑战赛##头条文章养成计划##我要上头条##今日头条日签###今日头条##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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