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液化石油气气瓶实现“四个100%”管理

7月12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清远市安全生产专场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通报了清远市特种设备安全总体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特种设备主要集中分布在清远南部地区

据通报,清远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近五年来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截至目前,清远市注册特种设备53414台(套),在用特种设备44537台(套),其中在用锅炉454台、压力容器7656台、压力管道2723条、电梯24282台、起重机械3020台、客运索道2套、大型游乐设施108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6287台,另有各类液化石油气瓶约2077783罐。

清远市特种设备主要分布在南部地区,清城、清新、英德、佛冈四县约占全市的八成,连州、连山、连南、阳山四县约占全市的两成。

目前,清远特种设备总体呈现“多、散、杂”的特点,仍存在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等问题。该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曾庆中表示,下一步,将扎实抓好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督促特种设备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民生特种设备安全防线。

已基本落实特种设备“两个规定”机制

曾庆中提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今年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重点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监察执法、重点行业性风险防范、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自特种设备“两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要求,通过坚持“线上+线下”同步强化宣传,实行“督导+检查”并举强化落地生效。

截至6月底,清远市超九成生产单位、近四成使用单位已设置安全总监、安全员及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清远气瓶充装、游乐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均已基本落实特种设备“两个规定”机制,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处理并反馈电梯安全投诉167宗

电梯作为一种常用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状况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乃至生命财产安全都息息相关。

今年以来,清远市处理并反馈电梯安全投诉167宗,答复咨询167宗。针对电梯安全问题,该局强化了电梯安全监管,坚持对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场所等电梯开展重点安全监察,积极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和应急救援演练,严格在用电梯监督抽查,不断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不少市民担心困在电梯里会缺氧窒息,在救援人员没到达前随意扒开门缝。该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施家继介绍,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对于电梯整机及各个安全部件的设计、制造都有严格的要求,电梯轿厢并非完全封闭,轿厢空隙可实现空气流通,不会发生窒息的。

因此,他也提醒广大市民万一出现困梯时,保持冷静,切不开盲目自救,及时通过紧急报警装置等方式通知管理单位,等待专业人员救援是不会存在危险的。

出动人员978次,执法检查气瓶充装单位286家次

瓶装液体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质,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瓶放心用气,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引入社会监督,建立气瓶充装、检验、使用等环节的可追溯责任链条,强化气瓶安全监管。

该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副科长胡伟育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清远全市登记建档的2077783罐液化石油气瓶已实行“一瓶一码一险”管理,实现扫码充装100%、充装站气瓶登记率100%、检验率100%、购买安全责任保险100%。

在查处气瓶违法行为方面,2022年至今,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人员978次,执法检查气瓶充装单位286家次,发现问题隐患218处,跟踪落实整改208处,立案查处燃气违法充装案件1宗,下达处罚金额7.5万元。

3起“负面典型”被通报

(一)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南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案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叉车),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当事人在为广东某风机有限公司开展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其维护保养人员擅自短接了4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的轿门锁和盘车手轮电气安全装置,且没有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和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上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94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州市某石粉厂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案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两台叉车经定期检验后,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在相关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并在叉车上张贴了停止使用标识后,当事人仍继续使用不合格叉车作业。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撰文】陈之瑜 通讯员 钟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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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之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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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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