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宗法制与权力利益分配

分封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封诸侯对周天子有镇守疆土、勤于王事、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等义务。贡赋与后世的税收不同,税收定时、定量,缴纳什么有规定。贡赋交什么并不统一,可以是马匹、粮食,也可以交地方特产、珍鸟奇兽。朝觐以距离京师的远近,有的一年一次,也有两三年一次。述职也不是上计,没有制度性的规定。这与秦以后的制度都有区别。封国内的土地,原则上诸侯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或转让。诸侯自留部分土地归己所用,另一部分赐给他属下的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再分土地给士,士再分土地给庶民耕种。诸侯在国内行使君权,从周天子到诸侯、大夫、士,都按照宗法制的原则解决接班人和土地的再分配问题,据血缘关系解决继承问题,形成了“贵族政治”,非贵族阶层没有获取权位和改变社会地位的机会。

宗法分封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各级贵族的嫡长子是第一合法继承人。烽火戏诸侯的故事常常用以说明周幽王的荒唐,但从制度层面看,周幽王废嫡长子宜臼,立褒姒的儿子为太子(废嫡立庶),破坏了宗法制,违反了王位继承原则,于是,诸侯反叛有了正当的政治理由,杀了幽王,拥立宜臼。宜臼即为周平王。宗法制是西周政治的建制原则,也是规范社会秩序和生活习俗的指导思想。

宗法分封只确保嫡长子的权益,庶子逐渐被推向社会下层,大夫以下的后裔最难保持贵族地位。儿子多了,世代繁衍,总有些儿孙得不到封邑,沦为属下的平民也在所难免。但即使沦为平民,也是一个家族的成员。这样形成了西周社会的家族特征。整个西周社会组织是“以家族为经,家族为纬”。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不能准确说明西周社会,“国”和“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是西周社会组织的特点。

家族一直存在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中,古人对民族、国家的认同是从家、家族、宗族引申而出来的,这是中国人特有的观念,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的观点很多地概括了这种特征。将country、nation、state与“国家”对译,其实内涵差距很大。汉语“国家”是把“国”与“家”连接在一起,国和家只是一大一小而已。英语3个单词含有“家乡”、“民族”、“共同体”的意思,没有family的概念。西周通过分封制强化了国与家的联系。周天子与绝大多数的诸侯都是亲戚关系,同姓诸侯不是他的兄弟就是他的子侄,异姓诸侯通过婚姻与他形成甥舅之亲。家、家族、宗族都是以父系为主干的血缘关系为纽带,将这种纽带放射到整个国家,全国就是一个大家庭。天子是这个大家庭的大宗,诸侯是他所在国的大宗;诸侯相对天子是小宗,大夫相对诸侯是小宗。分封制实质上是将亲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结合在起,使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讲究等级、尊卑,又不乏和谐、亲善。

从宗法分封制即可推论出西周国家的管理体制。周天子分封诸侯之后,直接统治的地区只有王畿,诸侯在自己国内可以设置官僚,可以拥有军队,自成一方之主,诸侯国无论在政治、经济、军事上都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在西周后期与周王室的衰微形成反比例发展。宗法分封制导致地方分权,而不是中央集权。西周是统一的地方分权体制。

从宗法分封制可推论出第二个概念是贵族政治。“贵族政治”就是政治权力都掌握在世袭贵族手里。《辞海》的解释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由世袭贵族的代表人物掌握政权的政治制度。”这个解释限定于“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而西周既不是奴隶制国家,也不是西欧式的封建制国家。但西周也是由“世袭贵族的代表人物掌握政权”。其定义的关键词与西周政治基本相符。

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贵族政治与官僚政治是两组相对的概念。 自商鞅变法以来,

政治改革的起点就是否定贵族政治,代之以官僚政治。秦统一后在全国实行官僚制度。

专制不一定伴随中央集权,不一定产生官僚政治,但中央集权往往导致官僚政治。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指国体和政体,官僚政治是皇权政治的产物,是皇权政治赖以运行的基本政治体制。秦汉政治制度的最重要特征——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官僚制度。这个制度是在商鞅变法中形成的,秦统一以后推广全国。西汉在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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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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