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公不幸牺牲,生母与继母争军队百万赔偿,法院判了 律师:继母也有权分得赔偿!

甘肃庆阳,男子7岁时父母离婚,他随父亲生活。父亲再婚4年后去世,他随继母生活。继母后来招赘了一人共同抚养该男子。可正当24岁的他为国效力时,因为一场事故不幸牺牲。当公家要给该男子的亲属发放109万多元款项时,男子的生母、继母等人为怎么分钱争论不休,闹到了法院。对此,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1993年,女子焦某通过媒人的介绍认识了男子户某。估计是觉得眼缘不错,两人并没有多相处看看,当年,两人就结婚了。

1994年,焦某生下了一个儿子,就是小户。由此,小户开始了自己不怎么顺遂的生活。

小户出生后,焦某跟户某的矛盾渐渐增加,2001年,也就是小户7岁的时候,焦某跟户某离婚,小户跟户某生活。离婚后的户某觉得自己还年轻,小户也需要别人照顾,当年,户某跟女子张某再婚。

张某对小户非常喜爱,完全当成亲儿子一样照顾。正当张某对未来充满憧憬时,不幸又发生了,2005年,户某因发生事故而去世。

看着小户和自己跟户某生育的其他子女,张某觉得压力很大,但她却不忍心抛弃这些可爱的孩子们。为了万全,她想再婚但是要求再婚的对象入赘户家。

张某还算比较幸运,她遇到了愿意入赘的男子张某某。张某某入赘到户家后,尽心地跟张某一起抚养小户这些孩子们。

一晃10年过去,21岁的小户长大成人,最终选择了参军入伍,报效国家。但在3年之后,小户因公不幸牺牲。

部队非常惋惜和痛惜,通知张某他们的时候,说小户还有8万多元的工资、101万多元的赔偿款要发放。

毕竟小户服务的处所是部队,他的家庭情况自然被部队详细掌握。通知张某的同时,小户的生母焦某自然也知道了这个消息。

为了如何分配这109万多元的事情,焦某、张某及张某某弄得不可开交,弄得部队不敢直接发放前述款项。

久拖也不是办法,2022年9月,焦某将张某、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前述款项的70万元。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对此,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律师:继母也有权分得赔偿!

法院查明,涉案109万元,其中8万余元属于户某生前的工资、奖金等,属于遗产范围,适用继承法律法规分割。

剩余的101万余元才是因公牺牲后部队按照规定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适用共同共有相关法律法规分割。

认为还查明,户某生前部队和双方事人均未提供户某生前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

《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其中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体到本案,户某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而关于继承人的确定,法院认为,焦某作为户某的生母,张某作为户某的继母,从户某约7岁就开始抚养并与户某共同生活,形成继母子关系,2人均属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张某1虽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从户某11岁后与张某共同抚养户某,尽了一定抚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割遗产。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焦某按照45%、张某按照50%、张某1按照5%的比例分割较妥。

焦某、张某、张某1三人均为赔偿款的共同共有人。而共同共有人的确定,参照法定继承人的认定范围进行确定,焦某、张某、张某1三人均为赔偿款的共同共有人。关于赔偿款的分割比例,参照遗产分割比例进行确定。

故而,法院审理本案后,最终判决户某遗产8万余元元,焦某分得3.7万余元,张某分得4.1万余元,张某1分得0.4万余元元;

户某因公牺牲后部队赔偿款101万余元元,部队扣除垫付的丧葬费等费用,剩余98万余元元,焦某分得44万余元,张某分得49万元元,张某分得4.9万余元。

(零度时评综合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头条作者@安律说法、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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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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