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小伙转账2.5万,银行转成25万,起诉三次均判银行败诉

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银行曾一度奉行这一口号。按字面理解,银行声称若储户在存取款时未当面点清,银行将不负责任。然而,当个人遇到资金缺失时,他们是否只能认倒霉呢?如果银行的错误导致损失,银行能否向储户追回损失?

下面以一个案例为例,来探讨这个问题。刘先生是云南一位服装商,于2012年2月19日向供应商王先生订购了一批货物,订金为25,000元。当天,他携带现金前往银行办理转账业务。由于对机器不太信任,他选择去柜台,直接将这笔款项转入王先生的账户。

刘先生清楚地记得当时自己转账的金额是25,000元,并且银行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核对。然而,他刚离开银行没多久,就接到了王先生的电话,称他转账多了。金额从25,000元变成了250,000元!刘先生无法相信这个情况,但当他看到回执单上真的写着250,000元时,他才确认了事实。

既然刘先生交出的确实是25,000元,那唯一可能的错误就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虽然额外获得了225,000元听起来像是意外之财,但这种好事是建立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困境之上的。刘先生立刻给银行打电话,然而银行方面却不耐烦地表示不要找麻烦。

刘先生对电话中的对话感到愤怒,因此他不再理会此事,也没有告知王先生这笔多出的钱。王先生感到困惑,但由于当时自身的资金问题,他将这笔钱提取出来并使用,打算在之后将全款补上。然而,不久后,银行给刘先生打来了电话,态度却变得友好。

银行发现他们确实弄错了,工作人员低声下气地要求刘先生归还这笔钱。但是银行之前的态度激怒了刘先生,他坚决表示遵循“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原则,拒绝合作。如果只是几千元的损失,可能银行内部会自行解决并认栽,但这是225,000元的巨款。银行急于解决问题,只能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银行提出的理由是,刘先生非法获利225,000元。法院是否支持了银行的起诉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利,而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然而,在本案中可以明确知道,这225,000元根本没有到达刘先生自己的账户,而是在王先生那里。因此,不当得利的人不是刘先生,而是王先生。银行完全搞错了对象,法院又怎么可能支持呢?因此,银行在一审中败诉,并对判决不满提起了二审,然而结果并没有改变。

银行转向将目标对准王先生,要求他归还款项。但问题是,王先生并不知道是银行弄错了,他认为是刘先生自己转账时弄错了。刘先生也没有找他,所以王先生默认这笔钱是作为订货款支付的,并计划之后补齐款项。因此,他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所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属于不当得利人。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即银行缺乏证据。尽管汇款单上填写的是25,000元,但回执单却写明了250,000元。银行无法证明是否是刘先生自己将25,000元填写为250,000元。他们也无法证明汇款单和实际转账金额之间存在必然关系。因此,银行再次败诉。

银行三次败诉背后反映出一个根本问题,也回答了开篇的问题,即"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它只是一个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条款无效。

它更像是一个警示语,银行为了保护自身,向储户提醒的方式。只是因为措辞过于强硬,才引起人们的反感。

否则,银行在刘先生提出“离柜概不负责”之后,也不会选择起诉,并且法院也不会受理该案。案件的焦点也不会集中在“不当得利”上,而不涉及离柜概不负责的问题。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理由并不是因为刘先生不属于不当得利人。

随着这些年因“离柜概不负责”引发的纠纷,许多银行已经取消了这句警示语,各项制度也得到了更完善的改进。上述案例正在逐渐消失。如果有储户因失误而遭受损失,银行无法妥善处理,并以“离柜概不负责”为借口推诿责任,实际上储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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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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