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存进银行,4个月过去仅剩6毛2,法院判决:储户需承担责任

在储户并没有办理业务的情况下,1000万元存进银行,四个月后卡内居然只剩下6毛2。

更令人惊讶的是,法院在审理判决后,竟然认为储户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既然不是储户本人动的钱,又究竟是谁动了这一千万的存款呢?而法院为何判决储户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一、不翼而飞的一千万

在旁人看来,李女士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女强人。凭借着自己的努力,她硬是从草根逆袭成为美容院院长,过上了富足且充实的生活。

2020年4月份,在与国外一家公司谈成大买卖后,李女士总共得到了1000万元的高额回报。

考虑到马上就要前往国外出差,这一千万元有被人挪用的风险,李女士就将钱存放到了当地银行里。

在这之后,她就飞往国外继续处理生意。因为工作繁忙,李女士也没有去查看银行卡内余额变动的情况,就这样,四个月的时间一晃而过。

2020年8月份,李女士又谈下一笔大额生意,不过为了寻求安全保障,合作方要求李女士先支付给他们一部分钱,数额大概在100万左右。

想到银行卡内还有1000万元的存款,李女士痛快地答应了。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当她输入密码准备转账时,银行账户却显示她的卡内余额不足。

而在通过手机银行查询那个账户余额后,李女士更是惊讶地发现,自己卡上竟然只剩下6块2毛钱了!

为了搞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李女士火速赶回国内,质问办理业务的银行究竟是怎么回事。

面对李女士的质问,银行工作人员是一问三不知。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喊来了银行行长,要求他给自己一个说法。

也许是因为不想惹上麻烦,也许是因为1000万元的数额过于庞大,银行行长在见到李女士后,一直含糊其词,始终不肯承认这是银行的错。

眼看银行行长的态度如此敷衍,李女士怒不可遏。

二、态度诡异的银行

她拿出存款单和手机银行中的账户存取款明细,上面清楚地显示出李女士确实曾经把钱存到了银行,并且此后也没有动过它们半分。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银行行长实在是找不出借口了,只能告诉李女士会帮她查明情况,并让她先回去等消息。

然而几天过去了,李女士始终没有等到银行方面的反馈,无奈之下,她只能选择报警求助。

了解案情之后,警方很快便赶到银行,要求银行配合调查。

但蹊跷的是,在警方拿出证件要求查看相关材料后,银行工作人员却一直推三阻四,不肯透露李女士的账户信息和经办人信息。

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惹事生非,银行总是会痛快地将材料都展示给警方看,相比较而言,这家银行的态度实在是太诡异了。

几番拉扯之后,警方还是拿到了他们想要的信息。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这1000万元竟然是被银行通过正规手续,转账到了一个位于湖北省的信托基金公司。

得知这一消息之后,李女士表示自己并不认识这个公司,更何况在这些钱转账时她人正在国外,怎么可能办理国内业务呢?

但就在此时,银行却拿出了一份信托协议,上面有着李娟的亲笔签名。

而在看到这份协议之后,李娟当场就气笑了。

她再三强调自己当时正在国外处理事务,不可能千里迢迢飞回国内专门签下这份委托书。

三、钱款的最终去向

为了查明真相,警方对李娟和银行工作人员都进行了调查。

在与航空公司等进行沟通之后,警方确定李娟并不存在作案时间和动机,那么唯一有嫌疑的,就只能是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

随着搜查范围的缩小,一个叫做韦广的银行经理进入了众人的视线。

在出事之前,韦广曾经让手下的一个员工处理了一笔不属于他职责范围内的转账业务。当时这名员工并没有怀疑,因为其中涉及到的金额巨大,他觉得也许是客户要求保密的。

但在接受警方询问之后,他马上便意识到自己当初所经手的,就是李女士那失踪的1000万元。

显然,韦广就是那个最有嫌疑的人。

确定了他的嫌疑之后,警方很快便来到韦广的家中。而当看到警方到来之后,韦广的表现很是可疑,在接受审讯时,供词更是颠三倒四的,完全不可信。

与此同时,公安人员也将那份写有李女士签名的协议送去做了鉴定,结果显示,那协议上的名字是伪造的。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韦广只能无奈的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他表示自己与湖北省的那家信托公司早有合作。平时他专挑那些名下有大额存款的客户下手,通过伪造签名等手段,将客户的存款全部转出。

因为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韦广会利用职责之便将那些转账短信全部拦截,这样就算是钱变少了,客户也不会第一时间察觉出来。

在这之后,信托公司就会给他一笔巨大的报酬。

而李女士,就是受害者之一。

案件侦破之后,李女士本以为自己能够拿回存款了,谁知由于她的钱财已经被犯罪分子转移到了境外,警方无法追回。

无奈之下,李女士想到了银行。她认为如果不是银行监察不力,自己的存款也不会不翼而飞,因此便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但令她愤怒的是,法院在一审判决后,竟然认为李女士应该自己承担这份损失,银行不用担负任何责任。

虽说后续经过上诉,法院最终判定银行赔付李女士450万元的存款和四个月的存款利息金,但却也无法完全弥补她所受到的损失。

目前,李女士仍然在为自己消失的存款上诉,只希望她能早日成功。

四、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信托协议?

信托协议是一种法律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方(被称为受托人)同意为另一方(被称为受益人)保管资产。这种协议创建了一种法律关系,使得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协议的规定,使用和管理这些资产。这种关系的创建方被称为设立人或信托人。

信托协议所涉及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等法律关系一般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人有一笔巨额遗产,但他的孩子还太小,无法管理这笔财产。这个人可以设立一个信托,将这笔财产交给受托人(可能是一个银行或者律师)管理,等孩子长大成年时,再将财产转交给孩子。在此期间,受托人需要按照设立人的指示,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协议通常会明确列出一些内容。

首先是信托的目的,例如,为了教育孩子,为慈善事业提供资金等。然后是信托的资产:具体列出哪些资产被置于信托之下,还需要明确指出谁是受益人,有权从信托中获得收益。以及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最后信托还要有明确的期限,信托持续多长时间,或者在什么条件下结束等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信托为财产管理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工具,但它也可能被用于逃避债务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比如故事中的信托公司,就通过收买银行的工作人员韦广去非法的和银行储户建立信托关系,通过信托关系拿到储户的存款,将存款转移至国外以获取非法收入。

那么本案中韦广伪造储户签名将储户的存款转移给信托公司吃回扣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主要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滥用职权,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擅自转为自己或者他人所有的,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职务侵占罪。韦广作为银行员工,滥用职权将储户的存款转移,构成职务侵占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韦广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信托公司的回扣,构成受贿的罪行。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用户的保护法律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侵犯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储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就是说本案中的银行其实是没有很好的履行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导致李女士的信息泄露银行员工钻空子转移了李女士的财产。

《中国人民银行法》也规定了,银行应当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对储户的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本案中银行未能有效保护李女士的资金安全,未能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

希望银行能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五、结语

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本就是因为对银行十分信任。

然而这些年来,因为银行监管不利,银行内部监守自盗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到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倘若再继续这么放纵下去,迟早有一天,民众对银行的信任会被消磨殆尽。

到那时就算想要挽回,也是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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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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