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工因买绿马甲,被判13年,差15天刑满时,法院: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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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可以大快人心,但这同时也会给人心中留下遗憾。

今天案例的主人公胥敬祥就是如此,因为一件小小的绿马甲,他平白无故的就跟一起盗窃案牵扯在一起,并且蒙受冤屈被判决了十三年。

就在差十五天刑满时,法院告知胥敬祥他可以出狱了,十三年的等待,在这一刻才将冤情洗刷,这样的结果实在是令人唏嘘。

返乡之日,绿马甲竟成赃物

正值1991年的春运之际,胥敬祥在返乡之时,竟因一件绿马甲惹上了牢狱之灾。

这天,胥敬祥从温州返乡,抱着激动的心情,他去往二手市场,想要挑一件衣服过年时穿。在市场,胥敬祥看中了一件绿色马甲。

于是,平日里勤俭节约的他,看着价格如此低廉的衣服,其毫不犹豫地买下了这件毛背心。

他穿着的绿马甲引起了友人卫国良的注意,因为自己的妹妹也曾送给了自己一件这样的绿马甲,村子最近也不太平,好几家都丢失了财物,而自己家中的妹妹亲手织的绿马甲也不见了,这让他对在外务工的胥敬祥引起了怀疑。

面对卫国良奇怪的目光,胥敬祥并没有多想,当时的他从未想到这件绿马甲是村子里友人家中丢失的衣物这天对胥敬祥而言本应该是个和家人团聚的好日子,可他却被带到了警局,这一去就是十三年。

刚到警局时,胥敬修还是据理力争,试图解释,证明自己的清白。但办理案件的警员从不会去听他的解释,认定了胥敬祥就是罪犯。

对于胥敬祥的反抗在他们眼中也是无谓的挣扎,为了让胥敬祥承认自己的罪行,他们对胥敬祥拳脚相向,高压的审讯让胥敬祥身心俱疲。

他累了,他选择低头,承认了安在自己身上莫须有的罪名。当然,这个结果是当时审讯的警员想要得到的。

正义虽迟但到,胥敬祥重获自由

在这漫长的十三年中,胥敬祥遇到了他人生中的两束光,这是两位正义的使者。

第一位是李传贵,当他看到胥敬祥变口供的速度如此之快,内心不仅充满疑虑,他带着好奇前往狱中探访了胥敬祥。


看到李传贵的来临,胥敬祥心中又燃起了希望。听完胥敬祥的讲述,李传贵闻言,当即表示会想办法帮其翻案。

他心生期盼,希望自己能有沉冤昭雪的那一天。可这条路终究是难走的,1997年李传贵被举报受贿,胥敬祥的案子不得已被搁置。

1997年3月7日,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提审,最终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了他16年的有期徒刑。而在同年11月10日,李传贵徇私舞弊案,被移交到河南省检察院审理。正义的接力棒从李传贵的手中交接到了蒋汉生手上。

面对蒋汉生的帮助,胥敬祥十分感激,他在牢中表现良好,减刑为13年。漫漫取证之路,蒋汉生终于迎来了突破口,原来,梁小龙早在1992年年底就被警方抓获。

在蒋汉生的不懈努力之下,事情迎来了转机,梁小龙否认了和胥敬祥是同伙并且声称:“我从没见过胥敬祥,而且,我也不认识他!”

这让蒋汉生想到了当时另外一位证人胥祖国,他冒着生命危险驱车前往山西寻找在外打工的胥祖国。

有了人证还不够,蒋汉生还请来专家为胥敬祥验伤,胥敬祥身上的伤痕足以证明当时的屈打成招。2001年5月,蒋汉生抱有十足的把握,向周口检察院提出胥敬祥案的错判抗诉。

半年后,周口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但是,鹿邑县法院却依然维持原判。2003年5月,蒋汉生再一次就胥敬祥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之后,省、市、县三级法院,历经3年8个月的4次审理后,于2005年3月15日宣判胥敬祥无罪,并当庭释放。这一刻,十三年的冤屈终于昭雪,胥敬祥重获了自由。

我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十三年的时光对一个人来说有着巨大的价值。老实的胥敬祥却因为买了绿马甲锒铛入狱,他试过解释,可是面对众人的怀疑,他百口莫辩。

迫于警员的压力,他只能无奈的接受安排好的结果。如果没有李传贵和蒋汉生的帮助,他可能永远都无法洗去身上的冤屈。

一个无罪释放,胥敬祥等了很久,帮他的李传贵和蒋汉生也付出了很多。法院最后以赔偿52万元补偿了胥敬祥这十三年的光阴,可有些东西是金钱无法买到的。

当胥敬祥出狱的时候,他的家庭也是支离破碎,父母先后病逝,他的妻子也因为承受不住周围人的不解和谩骂离开了他,身边的朋友也渐行渐远。

他在监狱的十三年,外面的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他只能振作,继续面对这个在他眼里全新的世界。

结语:对法院的宣判

就是因为司法人员的不断逼供,让其不得不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责,那他们这些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怎样进行处罚?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从本次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胥敬祥会遭遇十三年的牢狱之灾,其主要原因就是当时公安局的警员对他的屈打成招。

在警员一次次的拳脚相向,一次次无休止的压迫中,迫于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压力,胥敬祥还是无奈妥协了,在警员的严刑拷打之中,承认了扣在自己头上莫须有的罪行。

他这一次的低头换来的可能是当时警员们的大好前程,却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年华,平白无故地蒙受十三年的牢狱之灾。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地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991年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完善,但是我们难以想象在当时的法治社会还会出现屈打成招的情况。

不知道公安局的警员当时出于怎样的心态,可能是不想花费精力在一个他们已经认定的犯罪者身上,亦或是想通过让胥敬祥承认罪行来证明自己的能力......

不管他们有千种万种的理由,他们都不能采取这样的审讯方式对待胥敬祥,没有彻查事情的真相,反而用拳脚见本事,这种行为在道德和法律两方面都是不正确的。

作为警员,应该恪守自己的职业操守,有良好的品行。如果当时负责案件的警员是认真负责的态度,那么胥敬祥就不会遭受这长达十三年的痛苦了。

那面对诬陷他人偷东西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案件的主人公胥敬祥,他被警方抓获的一个原因是被身边的人卫国良举报,在胥敬祥返乡之前,卫国良家中刚好遭遇偷窃,被盗走了许多财物,甚至还有一件跟胥敬祥穿着的一模一样的绿马甲。

卫国良单凭一件绿马甲,就断定胥敬祥是罪犯,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不管怎样,涉及到法律层面,我们都应该要用证据说话,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

但是其已经在监狱中耗费了十几年的大好年华,法院误判坐牢应该怎么赔偿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被误判坐牢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造成受害者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为是冤案,国家补偿给了胥敬祥五十二万。

在本次案件中,我们知道胥敬祥这十三年的坐牢本可以不发生,他原本也可以一家团圆,过上幸福的生活,可事与愿违,过了十三年他的冤情才被洗刷,胥敬祥等这一天已经等了将近十三年,十三年没有家人和朋友。

胥敬祥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法律仍存在着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

当他被判无罪释放时,法院也只能给予物质上的补偿,可胥敬祥的父母早已病逝,妻子也不堪重负离开,朋友也没了踪影。

我们清楚地知道,物质上的补偿也换不回胥敬祥十三年的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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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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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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