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贵州一学生天天去女老师家补习,半月后被捕,调查才知内情

2007年贵州的一个高中生被捕,警方抓捕他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他杀了人。这个理由却难让人相信,一个爱学习的孩子怎么就突然杀人了呢?

当时,许多人都知道该男孩非常的用功刻苦,而且经常上老师家补习。等到警方将案件的细节披露,众人才恍然大悟,明白其中是怎么一回事。

那么,这件事情到底真相如何?还要从这个叫做孟超的孩子和班主任老师王梦丽之间的关系说起。



二世祖孟超

孟超出身于一个不错的家庭,爷爷是老国企干部,父亲年纪轻轻就在自己爷爷的安排下从政,在当地也算是混的风生水起,家庭条件算是相当的富足。

当然,富足的家庭条件下带来的便是对孩子管理的忽视,父母每日忙于工作,爷爷不在身边,孟超从小就没有得到家庭很好的教育。

养尊处优的环境,缺乏家庭教育的情况,让他从小就是一个标准的二世祖。

从小学到高中孟超从来不好好学习,天天以在班级中混日子,和同学打架为乐子。从普通同学到班级班干部,再到任课老师以及教导主任等都对孟超头疼。

从小到大孟超的家长也不是没思考过此事,但是最后却只能两手一摊,毕竟两人上班都额时间严重不够,还怎么去管孩子。



孟超也曾被训斥过,最初训斥后还老实点,训斥多了就直接变成左耳朵进右耳朵出,根本就不当回事。

家长不管、学校头疼,学校有上千名学生要管,不可能只管他孟超一个人,总的来说当时的他天不怕地不怕。所有的同学害怕他,老师也要让着他,家长告诉自家孩子远离孟超。

孟超不在乎,在他的观念中自己不是普通人,父亲是一个优秀的中级干部,未来甚至有望更高,也就是说自己也有可能成为一个高干子弟。

别人苦哈哈的读书,自己却能够一步登天,成为可望不可即的存在,小学、初中孟超就像是个霸王一样,蛮横不讲理的走了过去。

不过,到了高中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因为来了一个女老师名字叫做王梦丽。



老师与学生的爱情故事

高中环境非常压抑,即使孟超想找一些人玩耍,别人也没有时间,而这种环境的变化让他很是不适应,这时一个女人走进了他的眼中。

女人是孟超的班主任,也是他的语文老师,名字叫做王梦丽。王梦丽虽然年龄已经过40,但是长相却和20多岁的年轻少女一样靓丽,在全班受到了欢迎。

面对孟超这个混不吝二世祖,王梦丽也在努力试着改正他,并且希望他逐步向好走,两人就这样开始有了牵连。

孟超经常要被王梦丽叫到办公室中,语重心长的劝说着。然而,孟超自己则只是嘿嘿一笑并没有太过在意,而是用一些诙谐的语言试着和王梦丽交谈着。

两人很快就开始变成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孟超自己一肚子的烦心事和苦水向王梦丽倾倒,王梦丽也愿意倾听孟超自己的那些烦心事,久而久之两人的关系越来越亲密。



课余时间或者是放学后,他们还一同闲暇走步,探讨学习与思考人生,甚至王梦丽经常邀请孟超去自己家坐一坐,时不时还给对方补习功课。

一来二去两人之间的关系开始越来越紧密,这种紧密给孟超造成了一个错觉,她喜欢我,这种喜欢是一种属于一种男女感情。

高中时期,年轻人开始畅想浪漫,畅想一种从未经历过的完全不同的恋爱。

孟超自己坠入了爱河,而这也是王梦丽所要的结果,她本身是一个性格较为奇怪的女人。很喜欢出轨,也很喜欢各种婚外恋,认为这是一种浪漫。

据悉她在结婚之后,就一直在寻找出轨的方式,搞各种婚外情、地下恋,事发之后与自己的丈夫离婚。但离婚并没有让她对此有任何教训,反而是愈演愈烈。

尤其是在担任高中班主任后,她开始和这些高中男生谈恋爱,保持着活跃的地下恋情。在勾搭孟超之前,王梦丽还有一个地下男友,他是孟超的同班同学,也是班里的团书记何万厉。

两人正保持着地下恋情,这时候孟超加了进来,可以理解为孟超是“第三者”,但他却不知道。在一个黑夜孟超决定向王梦丽告白,王梦丽答应了,两人开始秘密交往。

从此之后,孟超开始借着补课学习为由去王梦丽家,家里的父母因为没时间,也没有功夫管。见到自己孩子突然如此好学以为是开了窍了,毫不犹豫地就答应了请求。

当然,孟超去王梦丽家不是去学习,而是和对方约会,两人还发生了关系并沉浸其中不可自拔。

两人之间交往就像是秃头上的虱子一般明摆着,此事很快让王梦丽的另一个情人何万厉知道了。

独占欲极强的何万厉要求王梦丽和孟超分手,不准她和其勾勾搭搭,王梦丽答应的好好的,但反头就和孟超说了这件事情,孟超自然非常不高兴。

他和何万厉本身就不对付,在班级里两人经常因为一些事情争吵,还经常打架,甚至私下里已经约斗过好几次了,关系非常差。一听见何万厉的要求,孟超猛的心头火起,他要弄死这个和他争抢的人。

某一天放学后孟超拿着刀尾随何万厉,并且在一条小巷中堵住了一个人回家的他,没有给予任何的解释当场捅死了对方。

事情发生后孟超很快被捕,对自己杀死何万厉的事情供认不讳,宣称就是因为他总与他争抢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他没有任何错。

然而,对错不是他的一家之言,无论如何孟超都成为了真正的杀人凶手,将在监狱中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罪责,最终被判处了死刑。



【法律分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孟超的判罚来看,他最后被判处死刑,应当时从严重处罚的。对于死刑的判罚或许很多人不明白,为何有的人杀了人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的人杀了人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的人则会被判处死刑。

孟超虽然杀了人,但最起码他是一个孩子,应该从轻处罚,基于此也不应该判处死刑,其实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也可以说是对法律认知的缺失。

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从12岁开始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等需要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从12岁开始只要犯了故意杀人罪就需要负刑事责任,而孟超则触犯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来看,她是从重往轻判罚的,也就是说若没有可原谅的情节就是死刑。

为了杀害何万厉,孟超去市场上买了刀具,为了杀害何万厉,他专门堵住对方,甚至还不给任何回旋的余地,可见主观上就有杀人的意图且目的明显。

刑法中,出于卑劣动机而杀人的徐从重处罚,也就是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一般会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孟超杀人意图明显且目的清晰,没有任何可以原谅的情节,在学校、社会上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基于此被判处死刑也是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

那么,在这件事情上老师就没有责任吗?答案是有的,但仅仅局限于道德伦理上的责任,或许会受到别人的谴责与谩骂,或许会受到学校的处罚,但却不用负刑事责任,毕竟她没有参与杀人也没有教唆杀人等行为。

从这件事情上也能看出,父母对孩子从小的教育有多么重要,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展开阅读全文

更新时间:2024-08-25

标签:目的   杀人罪   无期徒刑   贵州   内情   有期徒刑   刑法   死刑   刑事责任   女老师   情节   事情   高中   老师   关系   孩子   家庭   时间   学生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