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侯改革-中国古代规模最大、历时最长、成效最显著的变法

魏文侯改革--新兴封建地主阶级打响推翻奴隶主旧贵族统治第一枪

  魏文侯在位50年间所实行的变法,实质上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深刻的社会改革。这场改革的成功不仅改变了魏国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而且影响深远。在战国七雄之中最早地初步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主义制度,使魏国成为战国初年最为强盛的国家。魏国作为战国时期第一个实行变法并获得成功的国家,也开创了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魏文侯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4点:

  (1)“食有劳而禄有功”原则的实行

  把“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作为一项根本国策付诸施行,是魏文侯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魏文侯改革否定西周以来的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贵族世代所享有的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权,通过“食有劳而禄有功”使天下的贤能之士为已所用,赋予他们以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权,使之在政治上上升为统治阶级。“食有劳而禄有功”原则的实施,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于的统治地位,使国家政权成为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

  魏文侯在位期间,那些因“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的旧贵族,已不再见于政治舞台,而一大批士阶层出身的人,如翟黄、李悝、李克、吴起、西门豹、乐羊、北门可、屈侯鲋等人,却因为有功于国,被授了高官厚禄,成了魏国政界一代新的显赫--为魏文侯推行社会改革的中坚人物。

  (2)中央集权制国家政体的初步建立

  同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原则相联系的,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权机关在魏国的初步建立。

  春秋后期的晋国,随着食邑制的盛行和县的出现,西周以来的分封制国家政体已遭到严重破坏。但是,最初的一些县大夫,大都由卿大夫或他们的子弟担任,而且又多是世袭的。在国家中央政权机关即“公室”中,卿大夫世代跌据高位、把持国家政权的现象,依然比比皆是。

  魏文侯“食有劳而禄有功”原则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此时国家中央政权里的官吏如国相 (如翟黄、李悝)、大将(如吴起、乐羊)、太子傅(如屈侯鲋)以及地政权中的郡守 (如吴起、李悝)、县令(如西门豹、北门可) 等官职,都是由士阶层中依其才能和功劳选拔出来并由国君加以任命的。魏文侯有权根据情况和需要对各级官吏随时任免、升降或调转,各级官吏都不是终身的,官职不能世袭。这样,国家的军政大权便最终集中于国君一人。分封制国家政体之下各级官吏的终身制、世袭制以及地方政权有限的地方自治,因此从根本上被否定。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的国家政体--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政体,首先在魏国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3)“作尽地力之教”和“平籴”法

  “作尽地力之教”由国家制定并推行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和措施,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在魏文侯改革之中。

  “平籴”法由由国家控制粮食的购销和价格,以稳定小农经济。

  魏文侯改革中所实行的“作尽地力之教”和“平籴”法,就其主观动机而言,无非是通过发展生产来增强国力,富国强兵,扩大疆土,巩固政权。魏文侯的这些政策从实际出发,因而是成功的。这种符合实际的正确的政策,其实施的后果,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当时新生的个体小农经济即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封建主义制度在魏国的确立奠定了物质基础。

  (4)制定《法经》

  魏文侯改革后期制定《法经》是为了维护改革后的社会秩序,出于巩固社会改革成果的需要。李悝所撰《法经》六篇,系参考当时各国法律并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文字可考的、较为完备的刑法法典。《法经》问世后的重大历史影响表明,它不仅是当时各国法律的集大成之作,而且具有它所诞生的那个时代的时代特点--维护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和地主阶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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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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