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起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无罪案件的辩护工作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或抽象的危险犯与生俱来有一种被滥用的倾向,是机械司法的重灾区:只要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要求某单位或个人提供会计账簿、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能提供而没有提供或者未完全提供的,实践中往往不管这样的行为有没有妨害办案、有没有侵害何种利益,有没有实质上的危害可能性,就会直截了当认定构成该罪。



吴雪岩律师、丁慧敏律师经办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01刑终57号案,是二审法官将被告从司法机械主义手中解救出来的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中,公安要求被告提供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被告提供了因上市而梳理形成的账套和凭证,没有提供此前废弃的账套和零散财务资料。一审认定被告没有提交此前废弃账套和废弃财务资料的行为构成隐匿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通过辩护人举证和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没有提供梳理前的废弃账套和废弃财务资料的行为没有任何法益侵害,行为没有客观危害性,被告也没有隐匿的主观故意。

一、立足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法益,积极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实质危害性,主观上也没有隐匿故意

耶林说,“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规范的保护目的就是法益,只有行为侵害法益,才是将这样的行为定罪量刑处罚的合理性根据。即便隐匿会计凭证等罪是行为犯或者抽象的危险犯,也需要有危害相关法益的可能性。如果没有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实质上没有侵害该罪的保护法益,处罚这样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机械司法。

1.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的保护法益

当前,理论和实践对该罪的保护法益并没有深入研究。辩护人结合该罪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类罪下,又参照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1集第1206号指导案例《林垦、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最高法的意见,提出该罪的保护法益就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判断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犯罪,要看这样的行为是否实质性的影响了国家机关对该公司的监督、管理。

2. 通过举证质证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质妨害公安机关等对涉案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观上也没有隐匿会计账簿和凭证的故意

辩护人提交了三组证据证明行为没有侵害国家机关对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是提交公司不具有生产资质、还是研发型企业的相关书证材料,证明了当时公司拟上市,原先的账目混乱,将研发型企业账目记成了生产型企业账目,当时不梳理账目就无法上市,梳理账目有客观需求,并不是作为企业负责人的被告人有意做假账。

二是提交梳理前账目中公司的无形资产总计10263元,而公司作为科技企业当时已经有十五项专利技术及评估,价值远大于梳理前账目记载,证实梳理前的账目并不能如实反应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即便不提供,也不妨害国家对该公司的监管。

三是提供公司报税凭证,证实被告人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梳理后账套,是对税务部门申报的的账目和凭证,公司常年来据此依法纳税。证实企业对外公布及内部账簿统一是梳理后的账目,之前的账簿已经没有齐全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也已经不能作为一本单独的账簿继续使用。在本案公安机关要求被告人提供公司账目时,提供该账目是公司对外一贯做法,并没有隐匿账目和凭证的犯罪故意。

通过对在案证据的质证,提供的梳理后的公司账目,并没有妨害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侦查案件需要的相关会计凭证等已经在被告提交的记账凭证和账套中搜集到位。

二、二审法院的采信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保护法益系国家对公司、企业管理的观点,认定没有提供废弃账目及财务资料的行为既不会影响国家对该公司的管理、也没有影响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客观上没有侵犯本罪保护的法益。也采信了辩护人提交的一系列公司对外一贯用账的情况,认定被告主观上没有隐匿故意。



当下司法机械主义盛行,脱离实质正义和规范目的考量罪与非罪大行其道。本案二审法官能够本着对事实、证据、罪状及其背后的法益进行符合实质正义的处理,是当前反对司法机械主义的一个样本。也开拓了隐匿、毁弃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犯罪出罪的一个新方向,为实践中,以行为没有侵犯该罪的法益认定不构成该罪提供了实践判例。

本案辩护人:


吴雪岩,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理事,大成程序辩护中心副主任,(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丁慧敏,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多起案件巨额核减涉罪数额);办理多起诈骗类(多起不予定罪)、非法集资类(由集资诈骗改变定性为非吸等)、骗取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等重大案件,及上亿数额的民刑交叉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被告实现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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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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