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现代简史:荷印政府的殖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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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打蓝王国的陷落

在爪哇,强大的后马打蓝王国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大的障碍。苏丹阿贡(1613~1646年在位)利用大米禁运作为对付荷兰和葡萄牙的武器。

荷兰的对策是挑拨后马打蓝和万丹王国的关系。但苏丹阿贡英勇斗争,几乎将全爪哇统一起来。

1625~1627年,苏丹阿贡的权力达到顶峰。此后,过度军事扩张的政策使王国开始走下坡路。

苏丹阿贡在东征西讨的过程中传播了爪哇化的伊斯兰教。他极力效仿爪哇传说中的古代帝王的统治方式,宣布使用爪哇和伊斯兰教混合历法。

1740年“红溪惨案”后,华人和当地人联合抗荷,形成反抗运动的一次高峰,巴固普沃诺二世(1726~1749年在位)派兵2万人支持抗荷力量。

但是,马都拉岛统治者却与荷兰人合作,屠杀当地华侨并攻击东爪哇各地的起义队伍。巴固普沃诺二世决定以保住王位为条件与荷兰媾和,向荷兰让渡了爪哇岛北部沿岸的狭长地带。旧都卡尔塔苏拉(Kartosuro)在战火中被毁,1745年,巴固普沃诺二世在旧都南部的苏拉卡尔塔(Surakarta,今梭罗)建成了新王宫。

1746年,巴固普沃诺二世的弟弟芒库布米亲王(Pangeran Mangkubumi)发动叛乱。1749年,巴固普沃诺二世去世,他的儿子巴固普沃诺三世成为苏丹。同日,芒库布米亲王也在日惹宣布成为苏丹。

1750年,芒库布米亲王进攻苏拉卡尔塔。荷兰东印度公司害怕内战扩大,决定与芒库布米谈判。1755年2月13日,芒库布米、巴固普沃诺三世和荷兰东印度公司三方签署《吉严提协议》(Perjanjian Giyanti),将后马打蓝王国分裂成东部的梭罗(Kasunanan Surakarta)和西部的日惹(Kesultanan Ngayogyakarta Hadiningrat)两个王国。

芒库布米登基成为哈孟古布沃诺一世(Hamengkubuwana I,1755~1792年在位)。 后马打蓝王国一分为二之后,玛斯·赛义德亲王(Raden Mas Said)继续进行对日惹苏丹国、梭罗苏丹国和东印度公司的抗争。

东印度公司要求梭罗王室与玛斯·赛义德和谈。1757年,玛斯·赛义德与梭罗王室签署《沙拉迪加协议》(Perjanjian Salatiga),将梭罗王国东部的部分土地分割给玛斯·赛义德。玛斯·赛义德建立王国(Kadipaten Mangkunegaran)后被授予芒古尼加拉一世(Mangkunegara I)的称号。

此后,后马打蓝王国在中爪哇天下三分的情况一直维持到1946年。 1682年,荷兰人将万丹国变成公司的傀儡国。

在一段时期内,爪哇地方领主不再对公司形成威胁,爪哇人也不再在海上贸易上大显身手。至此,荷兰东印度公司掌握了最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包括巴达维亚、万丹、泗水、乌戎潘当、万鸦老和马六甲,形成了对香料、纺织品和鸦片的半有效出口垄断,对东印度群岛的贸易垄断给荷兰带来丰厚的回报。

1659年,东印度公司拥有51艘船,其中17艘在1000吨以上。一个世纪之后,公司拥有50艘千吨以上的船只。

1602~1610年,公司年平均获利32.5%,1650年激增到500%。东印度公司股息越来越高,年均股息达到18%。从1602年到1782年,公司共发给股东利息2.32亿盾,等于股本的36倍。

荷印政府的殖民(1800~1910)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印度群岛的防御设施建设和战争中的投入巨大,公司腐败问题严重。由于财务问题不断恶化,1799年12月末,公司宣布倒闭。

1800年,巴达维亚共和国政府接收了公司资产和海外属地,成立“荷印政府”,进入殖民的第二个时期

法国和英国的短暂控制在荷兰政府控制殖民地之前出现了一段插曲。1795年,荷兰国王威廉五世逃到英国,要求荷兰殖民地官员向英国投降,避免殖民地被法国占据。

1811年,英军从巴达维亚外海登陆,得到万丹王国的支持,不久攻占了巴达维亚。荷兰当局被迫交出爪哇、巨港、帝汶和望加锡。

英国任命莱佛士作为副总督接管了荷属东印度殖民地(1811~1815年在职)。虽然莱佛士任总督时间很短,但是他在很多方面产生了影响。

他废除了奴隶贸易;宣布土地国有;取消强迫种植和强迫供给制,以土地课税和货币地租代替;完善了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加强了政府权力。

他推行的自由资本主义政策是符合工商资产阶级利益的,和荷印政府在后期推行的道义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遭到爪哇领主的抵制,很多改革措施没有实现。

莱佛士还对文物古迹进行了发掘和保护。他撰写了一部《爪哇史》,成为后人了解当时情况的重要记录。

强迫种植制度1813年,荷兰爆发了反对拿破仑的革命。英国和荷兰在1814年8月签订条约,英国把1803年以后取得的荷属东印度殖民地归还荷兰。

1816年8月1日,荷兰政府重新获得东印度群岛的管理权。此时荷兰迫切需要从东印度群岛榨取利润弥补英荷战争(1780~1784)、拿破仑战争、比利时独立战争(1831~1832)造成的损失,也需要资金应对爪哇、苏门答腊等地的抗荷起义。

从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殖民政府恢复了在东印度群岛尤其是爪哇岛的强迫种植经济政策(印尼语sistem tanam paksa,荷兰语Cultuurstelsel)和实物地税的税收政策。每个村子必须划出1/5的土地种植政府规定的经济作物,产品被政府以统一价格收购,再缴现金抵税赋。

如果经济作物的收入不足以抵税,还要另外缴纳现金补齐税款。无土地或不适宜种植作物的地区,农民为政府服徭役抵税(每年劳动66天)。

农民不仅要担负荷印政府的赋税,还要供养腐败的地方领主和收税人。他们可以从扩大生产中获得报酬,因此鼓励农民种植经济作物。

这一制度的恶果是缺乏人力和土地去种植粮食作物,直接导致1843~1848年的爪哇饥荒。在实行强迫种植的后半期,咖啡和糖取代了甘蔗和靛蓝成为荷印政府的主要经济来源。

荷印政府在1830~1870年获得83200万盾贡税,不仅还清了东印度公司和荷兰政府的债务,甚至有余力在殖民地进行铁路等工程建设。

在社会管理方面,殖民政府通过强迫种植制度绑定传统精英的利益,二者形成共生关系。荷印政府首先与传统治理体制缓慢融合,而后逐渐剔除地方领主的管理作用,建立起直接统治的官僚机构。

这一政策在1897年实施的村庄合并政策中最能反映出来。在传统领主的影响力减弱的同时,地方伊斯兰教的权威人物,如清真寺的乌里玛和宗教寄宿学校的校长开始崛起成为受人尊敬的地方权威。

随着生产力提高,大量欧洲移民涌入东印度群岛,成为上层劳动者和官僚。1825~1900年,移民数量增加了3倍。

在宗教方面,殖民政府并没有大力传播基督教。在荷兰殖民时期,伊斯兰教仍是传播最快的宗教。

在法律方面,政府设四级法院。1848年确立了尊重土著习惯法的原则,但刑法仍适用于土著。

另外单独设立土著法院。东方侨民适用与欧洲人一样的一般民法,从1919年开始,民法适用于华侨。

1597年,荷兰探险家霍夫曼(Cornelis de Houtman)首次到达巴厘岛。不久之后,荷兰人在巴厘岛建立了贸易点。

17世纪早期,东印度公司开始在巴厘岛进行贸易活动,但没有企图直接控制巴厘岛。从1826年起,荷印政府开始向巴厘岛南部的登巴刹派驻代表。之后通过签订协约、干预内政和武力的方式一步步蚕食巴厘岛。

1849年,荷兰进攻了巴厘岛之后,要求巴厘岛的小王国承认荷兰的权威,以此换取荷兰不推翻本地王国。

结语

1853年,荷兰开始在巴厘岛北部进行直接管理。1906年,荷兰占领登巴刹,登巴刹国王和家眷全部丧生。

1906~1908年,巴厘岛有1100人面对荷兰人的武力而死于“荣誉自杀”,南部巴厘岛全部落入荷兰人手中。

此后荷兰人开始实行道义政策,到20世纪20年代末,荷兰人放宽对巴厘岛的控制,支持当地领主统治。1910年,荷兰当局恢复巴厘岛的卡斯特种姓制度。当地统治者支持跨种姓婚姻,但是荷兰当局反对。

直到如今,巴厘岛的种姓制度仍导致向上流动难和婚姻不自由等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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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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