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代丝绢税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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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青梅侃史

编辑|青梅侃史

引言

在明朝隆庆至万历年间,徽州府及其辖下的六个县因一项名为"人丁丝绢"的税收分配问题而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这项税收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明朝建国初期,当时国家对全国的府州县征收农桑丝绢税,并延续了自宋元时代以来的税收传统。

原本的丝绢税被归入夏税征收范畴,称为夏税丝绢。这种丝绢税按户派征,征收对象根据田地和人口的差别进行分类。南方的征收依据田地,而北方受到元代二五户丝制度的影响,按人口征收丝绢。


自宣德年间以来,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丝绢需求,国家从赋税和徭役两个层面寻求突破。一部分丝绢额外加派,北方按人口征收,南方则采取丁田兼征的方式。这使得原本派往田地的丝绢负担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到人口上。

明代丝绢税的基本制度

明代丝绢税制的复杂性与南北方丝绢征收政策的差异密切相关,这种差异在宋金对峙时期就已经存在。 元代的赋役制度延续了南北方不同的丝绢制度。

在北方,元朝早期沿用了金朝的制度,规定汉民每年需交纳城市丁丝二十五两、牛羊丝五十两、乡农身丝百两。 元太宗八年(1236年),他们将草原地区的丝绢征收制度与中原制度相结合,仿照租庸调的原则,规定每两户出一斤丝交给官府,每五户出一斤丝交给本位(即投下),这就是所谓的“二五户丝”制度。

元代统治者在内郡征税时称为丁税或地税,这是仿效唐代的租庸调制度; 在江南地区征税时称为秋税或夏税,这是仿效唐代的两税制度。

最初,世祖忽必烈平定南宋之后,除了江东和浙西地区外,其他地方只征收秋税。 直到元朝十九年,根据姚元的建议,命令江南地区按照宋朝的旧例征收税粮,并折算成绵绢和其他杂物的数量。

除了夏税丝之外,明代还制定了劝课农桑的专门制度,称为“农桑丝绢”。 根据《明实录》的记载,朱元璋在至正二十五年下令,要求农民在拥有五亩至十亩土地的情况下,种植桑、麻、木绵各半亩,十亩以上的则倍数增加,具体数量根据土地的多少而定。

政府官员亲自到田地督促劝课,对懒惰不如命令的农民进行处罚,不种植桑树的农民要缴纳一匹绢作为罚款。

此外,根据嘉靖《邓州志》的记载,农桑丝绢的征收方法是官方种植的桑树每株科丝陆分,绵绢陆厘,而民间种植的桑树每株科丝三分,绵绢三厘。而在嘉靖《惠安县志》中记载,每亩土地种植四十株桑树,科丝五钱,每丝一斤四两,就能制成一匹绢。


明中期丝绢税的变化

为了应对财政压力,明代宣德年间开始增加丝绢税的征收范围,并采取了种在田赋款项中增加丝绢税,包括计亩征收的夏税丝绢以及在其他田赋款项中分摊丝绢的方式。

在明代,征收丝绢的方式包括夏税丝、人丁丝和农桑丝,它们在数量和性质上存在差异。夏税丝属于田赋范畴,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征收的,而人丁丝具有差徭性质,是按照人口数量征收的。农桑丝则属于土贡或杂科,与田赋有所脱离。

在实际情况中,梁方仲认为夏税丝包含了农桑丝和向渔户征收的丝绢,即夏税丝是丝绢征收的总称,而农桑丝则属于夏税丝的一部分。然而,黄仁宇则认为农桑丝是一项数量较小且与田赋无关的税收。

他认为,丝绢生产专业化地区的丝绢是代替粮食进行税收支付的方式,这部分丝绢与农桑丝没有关联,而人丁丝可能源自以往王朝将丝绢替代差役的做法。

事实上,这三种丝绢征收名目具有不同的编派方式和性质。随着织造频次和数量的增加,地方需要提供更多的丝料供应。

例如,在宣德年间,河南左布政使魏源上奏称,该地织染局的缎匹产量完全依赖于本地人民纳税提供的丝绢。由于人口迁移和逃避纳税等原因,导致了大量税丝逃逸,造成丝绢供应不足的情况。

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夏税丝仍然是丝绢征收的重要来源,但由于人口迁移和蚕桑生产能力的限制,夏税中丝绵的征收面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满足不断增长的丝绢需求和织造任务成为明代中后期中央和地方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不断增派丝料的过程中,原本由夏税丝和农桑丝承担的丝绢供应不足,因此转而将部分原本应由田地负担的丝绢摊派给人口。这实际上是一种重新分配负担的方式。明代中期的赋役改革并不是单向的从事产向人丁的转移,尤其是在宣德以后财政紧张的情况下。

根据《大明会典》记载,弘治十五年徽州府实际征收和起运的丝绢数量中,人丁丝绢一项共计8779匹。在常州、镇江、太平三府的起运记录中,也列出了人丁丝绢这一项目。

苏州府的起运记录中有京库丝的折绢数量为12555匹,而在正德《姑苏志》弘治十六年的对应记载中,同样数量的丝绢征收被称为人丁丝绢。

这些记录表明,在明代中期,丝绢的征收方式发生了变化,部分原本由田地负担的丝绢转而由人丁承担。这种变化反映了赋役改革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政府为解决赋役问题采取了多种方式,其中向人口加派丝绢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明中期丝绢税的变化

为了应对财政压力,明代宣德以后增加了对蚕丝和绢匹的额外征收,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在田赋款项下增加丝绢税收,包括夏税丝绢的计亩征收以及在其他田赋款项中摊派丝绢;二是通过征派徭役的方式加派丝绢如北方增加人丁丝绢的征收,南方则将桑丝、荒丝、串五丝等丝料派往里甲丁粮,导致南直隶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人丁丝绢的名目。

在明代隆万年间,徽州府的六个县因"人丁丝绢"的摊派问题产生了激烈争执。歙县根据《大明会典》的记载认为,徽州本身不产丝,所以丝绢应该按照人口数量摊派,而六个县都有人口,所以丝绢应该均摊给所有县。

然而,其他五个县根据《徽州府志》和黄册的相关内容认为,徽州府的丝绢历来都派往歙县的田地,而不是按照人口摊派给六个县,所以不应该向五个县摊派丝绢。

万历四年,户部尚书殷正茂提议进行均平,要求按照六个县的人口和粮食数量进行均摊。冯叔吉在回信中表示:"丝绢原本只派给歙县,现在已经无从考证,根据情理推断,歙县自古以来富庶,所以当时派给歙县一县而不被视为偏袒,歙县也接受了数百年的派遣而不觉得累赘,这就是所谓的均衡。

最近休宁和歙县相近,而祁县、婺县也各自声称富庶,黟县、绩溪县也比过去繁荣,所以歙县的人民开始感到丝绢负担沉重,希望实现均等。此次争端引发了关于丝绢原额和加派银两如何编派、征收和实现新的均衡的辩论。这些问题与明代中后期一项鞭法改革密切相关。

丝绢税与一条鞭法

在实施一条鞭法后,丝绢并没有完全摆脱实物和力役的征收,南直隶、浙江等地的丝绢织造和解运仍然面临着繁重的负担。例如,在浙江乌程县向南京运送的合罗丝和荒丝两项中,除了纳交本色解运的实物外,还需要额外支付10两银子作为赈役费用。

浙江严州府既不产绢,也没有官方解运,却每年编列大户,称之为粮长,收取价格在本县核定,却在隔壁府进行交易。这使得费用倍增,扣克更多。除了常规的杂费和减发外还有礼节性费用,官方和私人的贴补、给批和销批等。按照我所列出的陋规,从县到府,绢的价格已经减少了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

而且,从浙江到燕京,沿途还有过关的脚价、进京门单、铺垫、包揽等费用,更加无法承担。崇祯年间,浙江巡抚陆完学提议进行官织官解,但严州府的官方解运仅仅是名义上的,实际上仍然由粮长购买解运,需要索取更多的益处,导致费用进一步增加,反复被驳回,最终又重新派遣里甲。

各地茧丝产量不同,匠人的技艺也不同,官方织造和民间织造各有利弊,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并不拘泥于一切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听从民间的便利。

结语

夏税丝绢和农桑丝绢是明代两种主要的丝绢税收形式。明代延续了前朝的制度,在夏税中征收丝绢。南方地区向田土和山地征收丝绢,称为人丁丝绢,北方地区则向人口征收丝绢。同时,明朝全国范围内也实行农桑丝的征收,通过劝课农民进行农桑生产,然后征收他们生产的丝绢。

所征收的本色丝绢供应官方的织造厂,折色绢匹则运送到中央,用于支付官员的俸禄和奖赏。在明代中期,丝绢税收在田赋和徭役两个方面寻求增收。当田赋收入不足时,各地通过征派徭役的方式增加丝绢的征收量。

这些丝绢税收以银两的形式征收,实际上都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丝绢税收的变化反映了明代赋役改革的趋势,既有将原本应由人丁承担的部分转移到田地上的一面,也有原本应由事产承担的部分转移到人丁上的一面。在财政收入压力增大的时期,根据各种名目计算人丁并征收银两,成为增加税收的重要方式。

在实施一条鞭法前后,北方的人丁丝归入均徭范畴,南方的荒丝和其他物料一同编派,夏税丝和农桑丝则随着粮食一起征收。然而,这一改革并不彻底。大部分丝绢的税收名目仍然保留,丝绢的征收方式既有实物征收,也有税额折合银两征收。民间织造和民间解运在南直隶、浙江布政司等地仍然是繁重的义务,被称为丝绢的赋役直到清代前期才完全转换为银两,并纳入田赋范畴。

参考文献:

《明代税制史研究》- 作者:黄孝庆 - 出版年份:1993年

《明代财政史论》- 作者:陈志武 - 出版年份:2003年

《明代史》- 作者:熊培云 - 出版年份:2016年

《明代农业税赋研究》- 作者:王君尧 - 出版年份:2004年

《明代税赋与社会》- 作者:王福堂 - 出版年份: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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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标签:明代   歙县   徽州   田赋   赋役   农桑   人丁   税收   人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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