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怒告交警,“不服!警车乱停,自己都违法了,还执什么法?”

郑大爷很是不服气,交警自己都违章停车,还有什么脸面处罚自己?简直是欺人太甚!难道警察就拥有特权吗?他越想越觉得自己被针对了,于是向相关机构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撤销自己的处罚。

一、我违规了?

上海市静安区,71岁的郑大爷,骑着电动车去了附近的商场,想为快生日的5岁小孙女买些小玩具作为礼物。

可没想到,自己从商场里出来,刚骑上车准备回家,可骑了还不到几分钟,就被交警拦下了。郑大爷心里直嘀咕,这是怎么回事?难道是要对他进行民意调查?

“大爷好!”简单打了个招呼后,交警走上前告诉他,“你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按照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郑大爷纳闷,自己好好戴着头盔、后座也没带人,应该没违规吧?他实在想不通交警拦下自己是干什么,于是忙问道,“我违反了什么法的哪一条呢?”

交警回答,“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你骑行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应该走规定的非机动车道。所以,你刚刚正在人行道上行驶,这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对你进行处罚。”

郑大爷一听交警的话,这才第一次知道,原来电动车不能在人行道上行驶。交警紧接着又告诉他,需要他缴纳罚款50元。

郑大爷听到要罚钱,赶紧辩解道,“你看这条路修成了这样子,我刚从商场里买东西出来,想要去对面只能走这条人行道,我总不能飞过去吧?”

交警又解释说,“那倒不至于,但是在过人行道时,正确做法是下车推着电动车。”

郑大爷很无奈,他说,“我不懂法,之前不知道电动车不可以走人行道,能不能宽容我一次?我以后不会了,这次就别罚款了,行吗?”但交警还是摇摇头拒绝了。

二、别只针对我

郑大爷自知理亏,所以没再辩解,只好从钱包里拿出50元现金递给交警。可交警居然又拒绝了,还说,“我们只收接受电子支付,方便。”

郑大爷有点不高兴,“我一个老人家,不会用智能机,只有老年机。”交警还是坚称只接受电子支付,否则就只能让郑大爷去银行缴纳罚款。

郑大爷这下真的生气了,他不明白,电子支付跟现金支付不都是钱吗?怎么还不收现金了呢?

正巧这时,他看到这位交警的警车,刚好停在道路横线上。好家伙,你自己都没有遵守法律,还好意思过来罚我?郑大爷更不高兴了,觉得交警是在针对他。

于是他脱口而出,“小伙子,你看看你自己的警车!是不是违章停车了?别只针对我!”交警不予理会,仍然要求郑大爷去银行缴纳罚款,把罚单递给郑大爷后就离开了。

回到家后,郑大爷越想越窝火,觉得交警是在滥用权力,还欺负老人!于是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他向法院提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三、法院如何判

首先郑大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人行道多为石砖路,凹凸不平又较为狭窄,不适宜电动车行驶,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且电动车在人行道行驶也容易与行人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应当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

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看,交警对郑大爷违规行驶的行为,做出了5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对于路人负责任的行为。

但是,50元的处罚未免过重,《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对此类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范围:轻则口头警告批评,重则处罚金5~50元,交警开具罚单时却选择了最高的一档。

郑大爷年事已高,认知能力有限,存在对法律条文不够了解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

而且他的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并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也是第一次初犯,所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警察应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郑大爷进行口头警告批评即可。

此外,交警拒绝接收现金的行为也是违法的,郑大爷有权利举报该交警。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虽然我国电子支付的普及程度极高,但仍存在部分老年人、少年人或者贫困家庭等各种原因而无法电子支付的情况。

所以,为了维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人民币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人民币。

通过人民币现金支付,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许多商贩、单位出于便利拒收现金的行为是违法的,毫无疑问交警拒绝接受郑大爷现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更是对于人民币尊严的漠视。

另一方面,据郑大爷反映,该交警的警车停在了道路横线上,没有在规定的地方停车,这明显也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违章停车行为。

有人会说,警察的车是警车,所以理应特殊对待。这种想法是不对的,警车虽然性质特殊,但是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以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不受交通法的限制。

而该交警的警车,明显并非处于执行紧急任务的状态,所以不享有法律所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仍然属于违章停车行为。此外,我国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所以,我国的公职人员没有特权,也不应该拥有特权,他们与普通百姓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应高人一等,做出了违法行为仍要受到处罚,不应该因为自己的身份特殊就免除或减轻责任。

甚至有时候,借助自己特殊职业的便利而违法犯罪的人员,要罪加一等。毕竟,比起不知者犯法,知法违法更加可恨。

作为特殊公职的人民警察,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才能让群众服法、守法。该交警自己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他处罚郑大爷的行为,又怎么能让郑大爷服气呢?

因此,我国行政机关,必须秉公执法,要踏踏实实做事,本本分分为人民服务。绝不应该出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情况,如若连执法机关都不能遵守法律,就更别提谈让普通百姓遵守法律了。

郑大爷还认为,该交警的处罚过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因此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请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当自身权益被行政主体侵犯时,可提出申请向有关部门要求再次审查的一种法律制度,设立的根本意义是,维护在行政机关面前属于弱势群体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郑大爷举报该交警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不成立的,因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做出超出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执法行为。

而该交警对于郑大爷的处罚,尽管存在过重嫌疑,但交警具有执法权,有职责对交通秩序进行管理,也有权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管理,同时也并没有违反处理规定。所以,他的处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滥用职权行为。

另外,该交警让郑大爷去银行缴纳罚款的行为也没有问题的,因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负责罚款的行政机关,应该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缴罚分离”。

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收取被罚款者的罚金,也就是说,交警与郑大爷之间是误会,交警没有权力收取他的罚款,所以才让郑大爷去银行缴纳罚款。

可能是由于表述问题,再加上浦发力度不够,让郑大爷误以为是不收现金,其实不是“不收”,而是“不能收”。

最终,法院认为,该交警的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且该交警的处罚过重,要求公安机关撤回了对郑大爷的处罚。

总结:

身为特殊职业,尤其是警察、法官、公务员等公职人员,更应该知法守法用法。公职人员只有以身作则,才能正确引导群众,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而对于认知能力有限的老人,更应该耐心一些,讲明道理,多进行普法,以免引发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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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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