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田间小路开三轮被罚,怒将交警告上法院!”法院:撤销处罚

内蒙古一农民在法院控诉交警:“我没违法,是他搞错了。我虽然没证,但是我走的路没问题。”

交警回应:“你在路上无证驾驶,被当场抓住。我罚你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审理结束后,判定撤销交警的处罚。为什么农民无证驾驶,交警对其处罚还败诉了呢?


【案件过程】

无证驾驶三轮车被处罚

今年通辽有一起“民告官”的案件,一农民因为无证驾驶三轮车被交警处罚,愤而将交警告上法庭,最后还胜诉了。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的经过吧。

事件的主人公是来自通辽的一位农民张某,今年已经年过半百了。农民一辈子与土地打交道,面朝黄土背朝天,从土里刨食儿吃。

张某同多数农民一样,勤劳刻苦,勤勤恳恳地伺候着一亩三分地。如今年纪大了,精力和体力都赶不上年轻时候了。


为了能够让农活干的舒坦一些,张某拿出了自己积攒了半辈子的积蓄,购置了一辆三轮车。张某购买三轮车的本意,是为了能够在自己干农活时拉一些粮食和工具,方便自己而已。

因此不仅没有去交警部门登记,张某自己更是没有取得驾驶证。张某认为这些并不影响他会开车的事实。

为了能够更方便,张某还特地开辟了一条,从家到农田边水泥路的小路。自从有了这辆三轮车,张某的生活过得有滋有味。

平时去干活都不需要自己扛着农用工具和化肥,也不再农田和家来回跑。只需把要用的东西往车子里一搁,开着小车就能去农田干活了。

这天下午三点半,熬过了毒辣的日头。张某整理好自己的农用工具和种子化肥,开着小车,同往常一样去往农田了。

行至水泥路上时,一名交警拦下了他。最初张某并不慌张,直到交警来到他身边,问他要驾驶证。张某这才心里一咯噔,支支吾吾地表示自己没有。

交警一听,行啊,没有驾驶证就敢上路?当即检查了一番张某的三轮车,发现张某连牌照也没有办理。

当即交警就给出了处罚,扣押三轮车,并且罚款2000元。听到交警给出的处罚,张某觉得这是在割自己的肉。

作为一名地道的农民,平时伺候着那几亩土地,日常自给自足。每年多余的粮食卖了换些钱,用于家庭生活,能余下钱财实在不多。

更何况他已经把半辈子的积蓄换了那辆三轮车,哪里有多余的钱去交罚款啊?张某心里实在苦啊。

被扣押了三轮车,还得交罚款,张某愁眉苦脸地找到村干部,希望能够村干部能够帮帮自己想想法子。

村干部听完张某的诉苦,认为交警的处罚也有些不合理。于是带着张某来到了城里,兜兜转转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

援助中心的律师得知事情的经过后,为张某分析了一番,表示这件事,交警的做法确实有些欠妥。并且表示愿意帮助张某诉讼。

张某得到了专业人士的建议,并且知道自己未必有错。当即根据律师的建议,将当时罚款的交警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交警对自己的现金处罚并且归还自己的三轮车。

开庭日,张某在律师的建议下早早准备好了证词和相关材料。

张某表示一来自己无证驾驶虽然确有其事,但是自己当时行驶的道路属于乡村土路,并不是城市道路和国家规定的道路。

二来当天下午自己行驶的道路是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土路,自己驾驶的三轮车的用途恰好就是农业用途。

三来是2000元的现金处罚,已经超过了交警队本身的职责,应该撤销。


【以案释法】

针对张某的控告,交警队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交警部门要对自己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负责管理。因此交警队管理张某所处的道路属于正常现象。

事发当天下午,交警当场抓住张某无证驾驶,这是已查明的事实。并且提供了视频证据。视频中显示张某驾驶着三轮车从家门口的土路出发,上了农田旁的水泥路后,一路到达自己的农田。

最后交警是在“水泥路”上将张某拦截的,该处地段属于农村的公路,是公众通行道路。根据现有法律,是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

听取了两方的辩词后,法官审理时发现双方的证词中对同一段路的名称不同。张某一方认为水泥路是本地土路,不归交警管辖;交警队则认为水泥路是属于公众公路,归部门管辖。

因而本案的焦点则在于张某被拦截时的水泥路是否归交警部门管辖。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公路”主要是指国家路线网,例如国道、省道等;而本案中事发时的道路是村里的道路,明显不属于公路的范畴,更不会属于城市道路和单位管辖的场所。

而交警部门只负责辖区内的“道路”,这个“道路”是法律上规定的道路。至于本案中的道路是村道,而非法律规定的交警可以管理的“道路”。

因此本案中交警的管理已经超越了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胜诉,撤销了交警队对张某的处罚,并归还张某的三轮车。


【案件解析】

一问:交警队败诉的原因

其一,本案中的原告是张某,是公民;被告是交警队,是执法部门。民告官是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举证责任方不同。民事诉讼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方举证的原则。

行政诉讼相反,由被告方——行政部门负责举证。

因此在本案中交警队对“水泥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据不足,败诉在所难免。

其二,在交警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水泥路”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在不是法律规定的“道路”上查处张某,并且给予惩罚,属于越权执法。交警队无法可依。

二问:法院为什么可以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四)超越职权的;

依据上述法律条例,在交警队没有足够证据,适用的法律出现错误,最终导致交警出现越权执法的行为。法院有权对交警的行政处罚作出撤销决定。

三问:张某确属无证驾驶,交警能否以此对张某处罚?

查处无证驾驶是交警的执法范围,但是那是基于车辆行驶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上的时候。

本案中的张某虽然是无证驾驶,但是该村路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既然该道路都不是交警的管辖区,行驶在其上的车辆也不属于交警的管辖范围。

四问:张某因交警越权执法,不得不打官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张某能否以此申请国家赔偿?

张某能否申请赔偿要分两部分来看:直接损失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根据上述条例,交警作出的错误处罚包括罚款和扣押车辆。若是张某拿回三轮车后,发现自己的车子损坏了,可以此要求交警部门赔偿一定的维修费。

上述就是直接损失赔偿,接下来讲述间接损失赔偿,例如误工费,打官司期间产生的费用等。

张某在打官司期间,损耗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还会产生误工费,这些都是因为诉讼产生的附带消耗,属于间接损失。

而我国的国家赔偿里是不包含间接损失的。间接损失难以预估,尤其是诉讼人的精力损失。因此对于这类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的“间接损失”,国家不主张赔偿。

我国的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纰漏,如同张某的例子并不是少数。


【扩展案例】

镇政府为修路强拆房子

2020年,某县政府为了完善市政道路和一些基础设施,准备征收部分土地和房屋,同时公布了相关赔偿的公告。

某村王先生的房子恰好在政府的征收计划里,最初王先生很是开心,希望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待王先生得知拆迁补偿后,开始质疑拆迁方是否合法,因为拆迁补偿非常低,远远低于王先生的预期。因此王先生不同意拆迁。

这期间镇政府多次找王先生协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希望王先生能够接受补偿。奈何王先生实在接受不了补偿款的价格,怎么说都不同意拆迁。

2022年初,拆迁工程即将开始,但是王先生还是不同意拆迁。镇政府为了让工程能够按时进行,不顾王先生的阻挠,强行将王先生的房子拆了。

王先生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家就这样被毁了,出奇愤怒。毕竟任谁好端端的家就这样没了,自己突然变成了无家可归之人,都会生气。

王先生认为镇政府未经自己同意,强行拆除,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找到律师求助。

律师从王先生处初步了解情况后,又深入了解和分析王先生当地的征收补偿情况,发现镇政府越权执法。

因此王先生将镇政府一纸诉状告上了当地法院。

在法庭上,王先生称自己并没有同意拆迁,但是镇政府强行拆除,不符合法律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拆迁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自身没有权利强拆。

但是真正的拆迁施工方也不是镇政府,也就意味着镇政府没有拆迁资格,属于破坏公民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先生的房子属于征收范围,镇政府确实没有强制拆迁的资格,但是在王先生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属于越权执法。

一审判决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王先生也可借此申请国家赔偿。


【结语】

只要是人,就会犯错,即使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是一样的。但是“会犯错”不代表就可以安心地接受自己的错误。

作为公职人员,每犯一次错误都会给公民带来直接的重大损失,也会间接的影响公民日后的生活。

国家公职人员代行国家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公职人员的责任和使命。

因此作为公职人员,首先一定要知法懂法,要牢记自己的执法范围,在执法过程中谨慎行使权力,做到少出错不出错。同时公职人员也要做到程序合法,有法可依,坚持法律的同时不缺温情。

公职人员要恪守法律底线,不要知法犯法,不能用权利为自己谋私,做到心中有敬畏,实践有红线。

同时本案中的张某,虽然在村道无证驾驶不归交警管,但是张某在行驶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周边环境和自身安全。

不能超速驾驶,村道狭窄,一旦超速,遇到行人,难以躲避,容易出现事故。更不能醉驾,醉驾对每个身边人都是一种威胁。最后就是不能驾驶三轮车去城镇等法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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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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