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透支多少金额才算犯罪?

生活中难免会出现资金周转不过的情况,有时候也会因碍于情面不想找亲戚朋友借钱,此时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就缓解了“钱袋”一时的窘迫。

然而,随着信用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普及,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例如为了保护发卡人的利益,国家利用刑罚倒逼持卡人主动还款,于是刑法便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简单理解,就是超出了我们还款能力的恶意消费,那么在刑法中究竟要透支多少金额才能算犯罪呢?对此,我国司法解释中也进行了细分。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现状

随着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逐年增加,其中占比最多的就是恶意透支型案件,这确实加重了司法办案的负担。

于是,2018年12月我国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又再次做了重大的调整,其中没有变严格,反而是提高了入罪标准,且对此罪的规定调整的更加宽容。

我国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即持卡人在刷信用卡的当时,内心已经有了不想还款的打算,以及持卡人所消费的金额远远超过自己的还款能力两种情形,并且在超过规定的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仍不归还。

2018年的司法解释将刷卡金额入罪标准从过去的1-10万提高到5-50万,同时也对银行催收方式进行了细化。

再加上近几年,随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体逐渐增多,对于发卡银行来说也是损失巨大。在这样的庞大数量之下,银行迫不得已将催收工作外包出去,就衍生了不合规催收、暴力催收等恶象。

为了促进合法有效催收,《信用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不能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催收。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也规定了银行催收在时间上必须是已过还款期限,在次数上是两次催收的时间间隔必须大于等于三十天。

综上所述,只有当行为人超过还款期限主观上有不想归还的目的,并且经银行有效合法的催收后,仍然未及时还款的数额达到所规定的标准,才能走到刑事处罚这一步。

二、案例分析

2022年7月,张某以其本人的名义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三张信用卡。

在2022年9月与王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在这之后由于各种开销的激增,张某开始不断的刷信用卡。直至12月,三张卡分别透支使用了49914,8元、48232.4元、51236.2元。

三张信用卡都已经过了还款时间,可是张某这期间并没有主动还款,并且经过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把余款补上,最终被银行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且在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缴纳,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张某在归案后主动承认其所欠款的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也主动归还了所欠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三、争议焦点

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将另外两张未刷到5万元卡的金额累计到最终的量刑中。

由于当前我国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金额已上升到5万元,对于金额计算问题,学界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赞同者认为,应当将每次刷卡的金额都累计起来。由于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

虽然每一次单独的犯罪行为都并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入罪标准,但该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是高于仅实施一次数额刚好达到犯罪标准的行为,所以其主观恶性大,应当加以累计量刑。

反对者认为,信用卡的金融功能本就是提前消费,这种透支行为也等同于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提前达成的协议,每一张信用卡就对应一个民事行为,所以应当各自单独计算。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最终也是按照累计金额进行量刑的,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有两张卡的金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但是极为接近标准,有逃避刑事处罚之嫌疑,行为十分恶劣。

在实务中,对于一个人持有多张信用卡的情形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如若其中两张卡仅透支几千元,这种情况下不将其计入犯罪金额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四、关于银行有效催收的认定

司法解释将银行催收行为不断进行细化,明确规定为“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标准,也是对实际生活中银行催收行为的一种规范,避免暴力催收、无效催收。

随着信用卡用户的增多,有不少银行将催收工作转交给外包公司,大多外包公司为了方便,一般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的形式。

不管对方是否收到了来电提示或是看见了短信提醒,一概在工作记录上标记已催收,就将其反馈给银行方,其实这样的催收行为即是违背职业道德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于发卡行来说,还应注意有效催收与提醒两种方式的区别,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让对方能收到该消息的方式进行,同时还得注意保留催收过程的证据。

比如:打电话的方式做好录音工作、上门催收做好视频记录,这些证据对于日后打官司能够胜利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这也要求银行方要提升证据意识的同时不断完善创新催收方式,应尽量多元化、规范化、合理化,而且催收过程中注意催收主体的特殊性。

催收行为仅能针对透支本人进行,对本人以外的第三人,哪怕是近亲属也是无效的。

五、结语

我们应理性客观看待信用卡透支,善意的透支行为能缓解生活压力,便利我们的生活。

个人保持良好的信用是关键,逐步建立完善的信用卡使用和监督制度也是重中之重,多主体共同发力才能真正发挥好信用卡的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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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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