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工伤获赔4万9被划走,银行表示你公司欠我们钱,结果被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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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你银行凭什么划走? ”一女子因工伤辞职,所发的补助金竟被银行划走,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件概要

刘女士是一家位于黑龙江的服装厂的老员工,十年前因工伤导致残疾。近期因年龄和健康原因无法再工作,决定辞职。公司接受了她的辞职申请,并为她向社保局申请了一笔总金额为4.9493万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之后,这笔钱被打入了公司账户,但在刘女士前来领取时,她却被告知这笔钱已经被银行扣走,用于偿还公司之前的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可是,刘女士自己的钱凭什么要被用来抵公司的账。

她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就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自己的工伤补助金。而银行方面却出具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证明公司确实向其借款,以此来拒绝归还划款。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的判决则是,银行应归还4.9493万元及利息给刘女士,并承担案件费用。

案件争议

这起案件引发的争议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首先,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由此可获得工伤医疗补助等保险金。那么,刘女士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所得的这笔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应当被视为她的个人财产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险金,是为了弥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所遭受的损失而提供的经济补偿。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员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后将获得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被视为员工的个人财产,与公司无关。

其次,银行划走刘女士名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抵偿公司的贷款,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未与债务人建立法律关系而取得财产利益的,应当返还。那么,银行在未与刘女士建立任何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划走她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抵偿公司的借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

法律分析

保险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参加工作相关的工伤保险,员工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可获得工伤医疗补助等保险金。在这起案件中,刘女士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公司对其负有保险责任。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后,刘女士仍然有权获得社会保险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这部分金额属于刘女士个人财产,与公司无关。

银行划走保险金的行为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未与债务人建立法律关系而取得财产利益的,应当返还。在这起案件中,银行未与刘女士签订任何借款合同,不应将刘女士名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偿还公司的贷款。这构成了不当得利,银行应当将4.9493万元返还给刘女士。

法院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应当返还刘女士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费用。这个判决公正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作为刘女士的工作单位,公司有责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并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然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实际受益人和所有权人是刘女士本人,公司只是代刘女士领取补助金,并不拥有补助金的所有权。因此,公司将补助金转移用于偿还公司借款违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财产权利。

因此,公司应承担违反诚信义务和侵犯刘女士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尽管法院判决书中未明确指出公司的民事责任,但刘女士可以就公司涉嫌侵权的民事责任另行起诉。

总结

这起案件让我们深感,社会保障体系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工伤保险金的处理应当更加谨慎。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工伤保险金视为公司的财产来处理。同时,企业和金融机构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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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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