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新疆全面执行新一轮输配电价

3月10日,准东—皖南±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哈密段风景图。 陈建军 摄

天山网讯(记者 石鑫报道)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要求,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6月1日起全面执行第三监管周期新疆电网输配电价。

输配电价相当于电的“运费”,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分别于2017年和2020年完成第一监管周期和第二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核定。

《通知》明确,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严格按照国家核定标准执行。纺织服装生产和南疆四地州劳动密集型企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到户电价政策,企业可结合生产用电实际,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

《通知》提出,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通知》强调,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各地、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价改革顺利实施。

“与第二监管周期相比,第三监管周期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水平有较明显降低,特别是高电压等级用电输配电价降幅较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价格处处长刘辉勤介绍,这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巩固我区低电价优势,推动新能源及相关产业发展,为我区打造以“八大产业集群”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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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标签:新疆   自治区   电价   工商业   电网   周期   通知   国家   用户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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