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发展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国竟然与众不同?

奴隶主具有控制奴隶人身自由,掌握奴隶生杀大权,且占有大部分奴隶劳动成果的那部分人。奴隶是需要从事生产劳动的,无人身自由,无个人财产,剩余价值被奴隶主占有的那部分人。人类发展历史中,若绝大多数生产者都是奴隶,那么,我们可以叫这样的社会为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终结以后,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最能干的人”带着人们一同从事生产活动这件事不再出现,于是,变成了“最有权势的人”命令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并且,开始占有大部分人的劳动成果,自此,人剥削人的现象开始出现。奴隶主拥有奴隶的所有权,实行超经济奴役。

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奴隶主主导上层建筑和经济发展,奴隶从事生产劳动,这就是当时奴隶社会的基本发展的方向。埃及、西亚、中国、印度是世界上第一批出现奴隶、奴隶主的国家。第二批出现奴隶社会的国家,是古希腊和现在的发达国家意大利等。

那么,奴隶社会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产生的呢?为什么会产生呢?它产生的基础是什么呢?

原始社会末期,因为工具的普遍使用,社会工作开始分工,生产力大幅度得到提升,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于是,便开始产生了一种之前没有的物质:剩余产品。这种罕见物品则意味着:占有越多的劳动生产者,就能占有越多的剩余产品。

于是,人类社会开始出现了人剥削人的制度,自此,奴隶私有制开始萌芽,并且,最终茁壮成长。

那么,最早的奴隶主是从那来的呢?最早的一批奴隶又是怎样不幸跌入深渊的呢?

其实,最早的奴隶主就是原始社会内部一开始的那批“最能干的人”,他们通过“能干”积累了一大批剩余产品。而“最不能干的人”不仅没有积累到剩余产品,甚至,连自身温饱都无法满足,最终,逐渐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并且,之后更是形成了最初的奴役关系:债务奴役。

那些最终没有能力还债的人,常常会被债主卖掉,变成了奴隶。

奴隶的第二个主要来源,便是那些在战争中被俘虏的人,那些在战争中被俘虏的外族人失去了人身自由,自然只能为当时的“最能干的人”干活以求活命了。

当然,除了这两个来源,奴隶的来源还包括:罪犯、被拐卖的人口、奴隶的儿女、人口卖卖等等。

自然,再远久的古人也是有人性的。再“不能干”的人也不是天生的贱骨头。剩余产品被大量剥夺,“不能干”的人也会站起来反抗,此时,主要为奴隶主服务的工具就应运而生了: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意味着人类进入奴隶社会。

最早出现在亚洲,欧洲,非洲的国家,多数是为奴隶主服务的政权。

但是,有一点值得一提,那就是:中国的奴隶和西方的奴隶是不尽相同,因为,中国的奴隶较之西方的奴隶稍有“人权”:

西方的奴隶完完全全就是奴隶主的一种财产,奴隶主想打、想卖,甚至,杀掉都是全凭个人喜好而定;

中国的奴隶虽然依附于主人,没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他们还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法律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奴隶是具有权利的。就比如:奴隶具有生命权,奴隶主或者其他良人,是不能随便伤害奴隶的性命的。

在中国历史上,农业主要依靠的劳动者是自耕、工业生产主要依靠自由手工业者自供,他们不存在依附奴隶主的关系。所以,奴隶在中国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率较低,也因此,有个别人士觉得:“中国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到了封建社会,这期间,是没有奴隶社会这个过程的。”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的“无奴学派”创始人黄现璠教授,在他的论文《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中,就曾写道:“我坚决主张我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汉族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也没有。”对此看法,张广志、胡钟达、沈长云等人不以为然。

其实,关于中国历史上有无奴隶社会的问题,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时候,就在中国学者当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最早认为中国历史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的学者有可能是陶希圣,但是,不久之后他又改变了自己的主张,认为:中国历史上确实经历过奴隶社会。

当然,笔者对这种看法也持怀疑态度。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的奴隶有品种有很多,来源也是各不相同,总体来说,中国的奴隶开始于周朝,之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奴隶的自主的权利一直在缓慢的加强,一直到了民国时期奴隶彻底终止了。因为,在民国时期,法律明文规定:废除中国的奴隶制度。

根据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夏、商、周三代则被定性为奴隶社会,但是,此观点争论较多。因为,奴隶社会以社会下层的广大奴隶群众为主要生产角色,然而,就传统文献记载以及考古发掘工作,并没有发现中国上古时期广泛实行奴隶制度的迹象。

可以说,在夏、商、周、秦时期,奴隶大多是战败后被俘虏的士兵,或者从敌方抓来的平民老百姓,自然,也有一些因事犯罪的人。奴隶的品种有两种:一种是官奴;另一种则归私人所有。汉王朝时期,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劳动者失去土地,为了生计,他们只好耕种于地主的田地,最终,逐渐沦为了地主的奴隶。

东汉末年,全国大乱,战争此起彼伏,民不聊生,为了寻找一方净土,很多平民自愿卖身于大庄园主,成为其私人财产。之后的王朝直到唐朝都是等级制度森严的朝代, 各阶层在法律上也有着高低贵贱之分。良人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部曲,如果部曲有罪在先,则“打死无怨”。如果,部曲无罪,则不过“花钱消灾”罢了。相反,部曲如果殴伤良人就要被判处死刑。

在封建制度里,谋反是最大的罪行,如果触碰该罪行,则会累及全家,甚至,全族都会被收监沦为官奴。

宋朝之前的历史上,如果长时间受雇于他人,其身份地位也比良人低,严格来说,这些人也是奴隶的一种。宋朝开始,因为商业的发展,资本主义开始萌芽,雇佣关系里不再存在贵贱之分。不过,私属奴隶还是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开始不允许私人买卖奴隶,也算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到了元代,在蒙古族的统治下,中国又一步倒退,官奴制度盛行。之后,一直到清王代的雍正年间才废止了奴隶制。 中国古代,严格来说实行的是“贱民”制度,在法律上,乐,匠,仵作,牙人,娼妓,宋代的军人都是贱民,奴隶不过是“贱民”的一种。

中国全面消灭“农奴制”是在1959年。1959年以前,西藏地区依旧是实行奴隶制度,95%的人口都是农奴和奴隶。

农奴制在人类历史上被认为是黑暗的一页,在当时,农奴和奴隶也有三个阶层,分别为:差巴、堆穷和朗生。差巴,堆穷都是农奴,他们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奴隶主的允许不能离开领土。朗生最惨,就是奴隶,必须无偿地给奴隶主劳动,不过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

参考资料:

【《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论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试论奴隶社会并非阶级社会首先必经的历史阶段兼论商朝不是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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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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