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绝唱?财政部出手,能否给“临时工”们带来春天?

近年来,“劳务派遣”“公益岗”等新名词的出现,给广大临时工提供了许多“一边工作,一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机会,也给政府和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

这些临时工散布到政府各个部门,表面上跟正式工一起上下班,一起工作,但在福利待遇和各种保障上却是千差万别。

临时工承担的工作,基本是一线勤务,工作量不比正式工少,工作强度不比正式工低,工作责任不比正式工少。工作中出点问题,正式工还可以用各种处分来缓冲,临时工面临的结局基本只有一个:丢饭碗。



最近,财政部发布通知,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提出了意见,其中第十一条是这么说的:

  (十一)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把“劳务派遣”和公益岗排除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之外,要求对这些“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予以整改。

有网友表示:“劳务派遣”的出现,就是为了规避《劳动法》对用工方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是钻法律空子、利用政策漏洞的“游戏”,应坚决取缔。

那么,这个规定是否会是“劳务派遣”的绝唱?非也。

劳务派遣的诸多不合理之处,皆因和尚念歪了经。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可以看出,很多单位把一些本应该直接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的岗位,当成临时性工作岗位,委托第三方人力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以此逃避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表面上看,这种操作减少了用工单位的诸多麻烦,但对劳动者来讲,是一种不负责任。

这个《通知》,可能带来的最大改变,就是那些长时间在某个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变成与工作单位直接签订工作合同的相对固定工作人员。

不再有六年、十年那些让人矛盾的“坎”,只要对待遇满意,就可以一直干下去,直到退休,从缺乏归属感的临时帮手,变成单位的“自己人”。

目前劳务派遣最大的群体,非“辅警”莫属。

每个县城基本有上千的辅警,这几年基本都改成了劳务派遣制,特别是那些一线辅警,拿着最低的工资,干着最危险的工作。

尽管很多地方出台了一些优待政策,但总体上与他们的付出,还是很不对等,导致这个群体很不稳定,陷入“年年招人,年年缺人”的怪圈。

同时,过低的待遇,也让一些高素质人才望而却步,结局必然是群体素质低下。

改变势在必行。要求已经提出来了,就看各个地方如何落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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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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