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小科普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空白罪状分析

“立法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模糊、概括性的语言。”刑法的明确性是指法律应具体规范,明确规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

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却出现了大量的空白罪状,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大量的空白罪状是否违背了刑法明确性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空白罪状又该如何适用呢?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空白罪状的争议

(一)空白罪状的定义

空白罪状,是指法律条文没有直接具体描述某一犯罪的具体特征,只规定了某一具体犯罪的部分特征和该罪所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详细说明该罪的构成要件,通常需要援引参考其它法律、法规。

空白罪状分为绝对空白罪状与相对空白罪状,而《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一节中的条文则大多属于相对空白罪状。

即对具体罪名的某些构成做了规定,而其它构成要件则需要参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我国《刑法》第180条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中就使用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违反规定”等表述方式。

那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大量空白罪状的存在是否合理呢?

(二)学界的观点

对于空白罪状的适用,学界争议颇多。

张明楷教授认为空白罪状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对于公权力“法无规定不可为”,空白罪状的存在给了国家机关过大的“立法授权”。

不明确的刑法更容易对公民权益造成极大侵害,这显然背离了刑法的明确性原则。

但是,笔者认为,刑法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大量空白罪状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并且没有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相悖。

首先,空白罪状并没有在实质上违背了刑法明确性的规定。

空白罪状的适用虽然要援引其它法律、法规,但是《刑法》对需要参考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并不是宽泛的。

其次,刑法本身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使用空白罪状的合理性。

立法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而刑法的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许多不便,尤其是在变化快速的金融领域。

再次,空白罪状有助于填补立法漏洞。

空白罪状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开放性以及高度概括性,金融秩序涉及范围极广,包括保险、证券、银行等法律条文。

刑法的篇幅有限,只靠刑法条文来一一列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显然是不可能的。

此时,空白罪状的存在就填补了立法漏洞。

最后,空白罪状的存在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要求。

社会生活不断变化、发展迅速,与此同时,融犯罪的内涵也在不断变化,使用空白罪状可以在不改变《刑法》条文的前提下,通过修改所援引的法律规范来适应金融犯罪的变化。

空白罪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应用,最重要的就是明确所参考援引的法律、法规,规范对法律、法规的参考援引标准。

(三)案例分析

1.案件概述:马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2011年至2013年,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握的大量未公开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通过临时购买的电话卡,操作自己控制的多个股票账户下单,非法获利高达一千八百多万元。

经法院审判后,根据《刑法》第180条,马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高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

2.争议与讨论热点

对于本案,学界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刑法第180条第4款对于第1款的援引。

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所涉及的两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多数观点认为,第4款中的“情节严重”应当作为入罪标准,应该根据第1款中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判处。

少数观点认为,第4款中只规定了“情节严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没有规定,因此,这里的“情节严重”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只能是依照第1款中“情节严重”的确定量刑。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争议,主要还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空白罪状援引参考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

二、在司法实践中空白罪状援引法律法规的标准

空白罪状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意义重大,但是正如前文提到的案例所说,在司法实践中,包容性极高的空白罪状在援引法律法规时往往容易出现争议。

通过分析司法案例,笔者针对空白罪状的适用和法律、法规的参考援引,提出以下观点。

(一)参考援引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刑法原则

在惩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对于空白罪状参考援引法律法规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此规定混乱且表述不明确。

因此,在适用空白罪状时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保证空白罪状参考援引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笔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只能是《立法》中规定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而不能是没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制度。

(二)司法机关应当合理解释空白罪状

司法机关对于空白罪状的解释,应当遵循可预测原则和自律原则。

司法机关不能越权解释,对于犯罪的处理应该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范围,不能超出一般公众的认知。

在他法律、法规对于空白罪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越过《刑法》法条,对某犯罪具体的行为要件构成做出解释。

(三)司法解释应该遵循被动原则

司法机关不应该在空白罪状参考援引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之前就进行司法解释,这违反了司法被动性原则,也与刑法的谦抑性相悖。

三、结语

如今,金融犯罪日益复杂、涉及范围广泛,空白罪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对于空白罪状的适用学界还存在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因此需要尽快明确空白罪状的适用和法律、法规援引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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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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